益盛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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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30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2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2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吉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7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50号
批复原因近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50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10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39号
批复原因近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39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1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9号
批复原因近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9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4-21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9日,益盛药业披露《关于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中披露,1998年底1999年初,益盛药业的前身集安制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10人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129.4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4人受托为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等556人持有4,107,557股,后经多次转增,至2011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送股时,上述4人受托持股达56,627,604股。 益盛药业未在招股说明书、历次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中披露上述事实及相关信息,未真实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也未真实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变化情况等。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益胜、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铁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薛晓民、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毕建涛、董事于培峰、监事肖波华、副总经理李国君、时任副总经理刘建明、时任副总经理尹笠佥、时任副总经理李方荣、时任董事卫巍、时任董事杨力、时任董事白志强、时任监事张祖英、时任监事张锦、时任副总经理周永平、时任副总经理曲波,以及原持有益盛药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2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6号
批复原因近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6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上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益盛药业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但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三、对李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五、对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单贵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5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单贵利内幕交易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盛药业)股票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单贵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单贵利内幕交易“益盛药业” (一)单贵利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且内幕信息公开前频繁联络 (二)单贵利内幕交易“益盛药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单贵利违法所得318,364.93元,并处以955,094.79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铁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7号
批复原因李铁军控制“王某胜”“王某”账户内幕交易“益盛药业” (一)李铁军实际控制“王某胜”“王某”账户 (二)“王某胜”“王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买入“益盛药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铁军违法所得4,445,560.7元,并处以罚款13,336,682.1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冬梅)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6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冬梅内幕交易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盛药业)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冬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冬梅内幕交易“益盛药业” (一)李冬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频繁联络 (二)李冬梅内幕交易“益盛药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冬梅违法所得295,741.28元,并处以887,223.8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1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6号、处罚字[2016]85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5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益盛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调查发现,截至2015年11月,益盛药业未通过任何形式披露前述信息,所披露信息中关于王玉胜、尚书媛、王斌、刘建明、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等人持股情况均为虚假记载。 二、益盛药业及其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知或应当知悉代持事宜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益胜指使隐瞒代持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张益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同时,对张益胜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李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同时,对李铁军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对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5、对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1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6]88号
批复原因益盛药业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4月1日。李铁军不晚于2013年11月2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益盛药业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李铁军于2014年1月1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上述敏感期内,李铁军涉嫌利用“王玉胜”、“尚书媛”、“王斌”账户内幕交易“益盛药业”股票。
批复内容没收李铁军违法所得5,047,172.44元,并处以罚款15,141,517.32 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7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95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4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95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15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692号
批复原因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69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29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28
标题益盛药业: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153166号
批复原因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益胜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和张益胜先生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05
标题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通知,由于公司存货较多且大部分为人参,现要求公司对人参价格发生变动的风险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深交所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02
标题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脉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的说明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14031701的生脉注射液在广东省出现10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热原不合格。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身安全,依据《药品召回管理规程》,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对该批药品进行紧急召回。截止2014年11月30日12时,该批号未使用药品已处于受控状态。 公司成立了由质量管理部、生产部、工艺技术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对该批药品的供应商资质、原辅料使用情况、生产过程监控情况、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观察情况、仓储及发运等各环节进行回顾分析,逐一排查。 本次生脉注射液发生不良反应/事件的生产批号为14031701,该批次的销售收入占公司2014年1-9月销售总收入的0.05%。该事件的发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及2014年度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该批药品出现不良反应/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如有调查结果,公司将及时发布公告。
处理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29
标题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函[2011]109号
批复原因(一)《整改意见函》指出: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对董事会、总经理合理授权,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整改意见函》指出:公司应做好“三会”会议记录工作,要详细记录审议过程和发言要点。 (三)《整改意见函》指出: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并做好日常监督的工作记录。 (四)《整改意见函》指出: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下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五)《整改意见函》指出:公司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合理规划超募资金的投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开展的治理专项活动,增强了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水平,为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奠定厚实的基础。 公司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长期的工程,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健全法人治理机构,规范三会运作水平,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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