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1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彭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担任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董事期间,于2023年2月2日买入海能达股票215,800股,于2023年2月3日卖出海能达股票53,950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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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07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彭剑锋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交易均价(元/股)交易金额(元)12023年2月2日买入215,8005.671,222,920.0022023年2月3日卖出53,9505.69306,896.50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彭剑锋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彭剑锋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079元(计算公式:卖出数量53,950*(卖出均价5.69-买入均价5.67)=1,079元),截止目前,彭剑锋先生已将上述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
批复内容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079元人民币已第一时间上交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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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0-29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核查,蒋华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1 2022年9月19日 买入 200 4.94 988
2 2022年10月19日 卖出 200 5.25 1,050
蒋华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交易数量200*(卖出价5.25-买入价4.94)=62元。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2元人民币已上缴公司。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蒋叶林先生对本次交易并不知情,本次交易行为系蒋华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错误操作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蒋叶林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本次交易行为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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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25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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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3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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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9 |
标题 | 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7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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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25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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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5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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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10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50号 |
批复原因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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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6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33号 |
批复原因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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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5 |
标题 | 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47号)。
主要关注内容如下:
上海舟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你公司关联方,截至2015月12月31日,你公司与前述关联方已经发生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226.65万元、808.71万元,合计2,035.36万元,占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2%。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3月18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于2016年3月22日披露新增上述两家关联方及其2015年度关联交易金额。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9条、第10.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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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3-22 |
标题 | 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武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武美于2015年12月17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37,760股,减持金额为491,257.60元。武美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8条的规定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1.3条、第3.8.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武美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武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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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1-13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5号),主要关注内容如下:
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9月5日,但你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刊登授予完成公告,时间间隔超过30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7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责成相关责任人深刻检讨,并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的学习,确保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规范运作, 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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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8-27 |
标题 |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总结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12]53号 |
批复原因 | 1、“三会”会议记录不规范。
2、部分专业委员会未有效运作。
3、募集资金付款审批和管理不规范。
4、部分制度对投资权限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
5、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有待加强。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深圳证监局提出的监管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
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在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悉心指导下,公司通过自查、整改,增强了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了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深入地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这一活动开展下去。同时,公司将不断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学习和勤勉尽责意识,进一步树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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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1-13 |
标题 | 海能达: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1月13日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1号),主要关注内容如下:
北京亚洲威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威迅”)的实际控制人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清州的侄子,你公司与亚洲威迅存在关联关系。截止至2011年12月26日,你公司向亚洲威迅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77.82万元,但你公司直至2012年1月11日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已责成相关责任人深刻检讨,分析延迟履行董事会审议的原因;
并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的学习,确保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规范运作, 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通过上述整改措施,公司已加强了规范董监高行为,并树立了牢固的诚信意识与严谨的规范意识,同时公司也在事后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此次整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更加完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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