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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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8
标题*ST舜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4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7年4月10日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41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提问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与分析,并就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0-26
标题*ST舜船: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16号、中国证监会[2016]19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舜天船舶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的关联交易 (二)舜天船舶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实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王军民、曹春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李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魏庆文、洪兴华、翁俊、姜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对倪炜、李心合、徐光华、叶树理、许苏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0-15
标题*ST舜船:管理人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监管局[2016]28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14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暨资产处置进展的公告》称,管理人分别于2016年4月16日、4月25日、5月3日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对你公司合法拥有的除货币资金外的全部资产进行公开拍卖,但均因无合格竞买者参与竞买而流拍。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管理人决定通过协议方式,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13.8亿元)将你公司资产整体转让予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2016年5月12日,管理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你公司多次披露《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均称上述《资产转让协议》已经生效,相关资产交割正在进行中。2016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上述资产处置已经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资产转让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并对外披露,但你公司仅在《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暨资产处置进展的公告》中披露了管理人与受让方的协议签订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你公司已按照破产程序处置上述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16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30
标题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陈葆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陈葆华在担任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舜船”或“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ST舜船2016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ST舜船对以前年度为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提供财务资助形成的利息收入入账错误及与明德重工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利息收入入账错误进行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ST舜船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由9,608.94万元调整为5,876.28万元,更正前后净利润变动幅度为63.52%。陈葆华作为*ST舜船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2014年4月9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01510019号《审计报告》称,*ST舜船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ST舜船在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陈葆华作为*ST舜船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对*ST舜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葆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葆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30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5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称公司对以前年度为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提供财务资助形成的利息收入入账错误及与明德重工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利息收入入账错误进行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公司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由9,608.94万元调整为5,876.28万元,更正前后净利润变动幅度为63.52%。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军民、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李玖、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曹春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29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99号
批复原因对管理人通过协议方式,将公司资产整体转让予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事项,要求公司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核查,并积极对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6-2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曹春华)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6]第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曹春华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4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6-2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王军民)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6]第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军民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6-2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李玖)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6]第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玖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ST舜船:管理人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0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11日,公司收到了《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0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根据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报告书进行了审阅,提出了若干反馈意见,并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或出具核查意见。
批复内容然而,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事项尚未确定,中介机构还需要一定时间对《重组问询函》中的内容予以确认、补充和完善。因此,公司无法在2016年5月26日前完成回复。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争取不迟于2016年6月10日完成《重组问询函》回复及披露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ST舜船:管理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0号
批复原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0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4
标题*ST舜船:管理人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组问询函和2015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0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0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11日,公司收到了《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40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根据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报告书进行了审阅,提出了若干反馈意见,并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或出具核查意见。 同一日,公司还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0号)(以下简称“《2015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核查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2015年报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组织中介机构、交易各方等共同对《重组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其中,由于《重组问询函》涉及大量数据和材料,中介机构仍需要一定时间对《重组问询函》中的内容予以确认、补充 和完善。由于《2015年报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为确保本次回复材料与各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全面、准确、完整,公司无法在2016年5月16日前完成回复。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争取延期不超过十天回复《2015年报问询函》和《重组问询函》,即不迟于2016年5月26日完成《2015年报问询函》和《重组问询函》回复及披露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9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38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股票停牌前个别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事项,要求公司作出相关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并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1
标题*ST舜船:管理人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处罚字[2016]36号
批复原因(一)舜天船舶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1、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构成关联关系、未按规定披露 (1)明德重工在资金上依赖舜天船舶; (2)明德重工在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实际受舜天船舶时任董事长王军民控制; 2、舜天船舶未按规定披露与明德重工之间的关联交易 (1)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购船舶; (2)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及其关联企业采购、销售原材料; (3)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财务资助。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2013年6月,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及相关子公司作为共同卖方,就六艘木片船业务与国外买方签订了外合同,与明德重工及相关方签订了内合同。其后2014年度明德重工有两艘船舶延迟交付,涉及金额44,360万元,占公司2013年营业收入的13.57%。舜天船舶未按规定对该合同的后续情况及时披露,亦未在2014年年报中准确披露。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收取利息收入未入账以及采用票据贴现、加价销售等方式回收利息,导致2013-2014年共计虚增收入106,892.99万元,虚增成本90,702.59万元,虚增财务费用7,918.48万元,虚增利润6,211.95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舜天船舶上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亦未在2013年报和2014年报中披露相关事项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亦未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的行为和2013年、2014年年报虚增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相关责任人员中,王军民作为时任董事长直接组织和领导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曹春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负责具体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责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王军民、曹春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军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曹春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李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魏庆文、洪兴华、翁俊、姜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对倪炜、李心合、徐光华、叶树理、许苏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01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23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大幅下调2015年度业绩预期的行为,要求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充分关注导致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的原因、审慎判断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依据,合理、审慎判断明德重工破产清算事项对公司2015年以及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在2015年年报中认真研究、评估及判断了相关事件的原因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问题。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1-19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舜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ST舜船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ST舜船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ST舜船对以前年度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船舶销售和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款项挂账错误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分别调减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净利润3,249.14万元、120.44万元、3,441.06万元、2,745.90万元,调整后上述会计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8,252.25万元、21,979.75万元、4,626.01万元和9,608.94万元,调减幅度分别为17.80%、0.55%、74.38%和28.58%。 *ST舜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的规定。*ST舜船时任董事长兼董事王军民、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李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舜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舜船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曹春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ST舜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ST舜船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ST舜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时任董事长兼董事王军民、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李玖、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曹春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9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81号
批复原因对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重整的事项,要求公司对以下问题作出说明:债务危机处置方案研究的进展情况,下一步具体工作计划和预计复牌时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事项对公司债务危机处置方案的影响。
批复内容公司充分重视、积极回复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问询,并积极与法院进行协调沟通,配合法院对于重整案件的审查和受理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22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33号
批复原因王军民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曹春华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批复内容本所已要求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33号】,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依照本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09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21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因研究债务危机处置方案申请公司股票、公司债停牌的事宜,要求公司说明债务危机处置方案研究的进展情况、申请股票与公司债继续停牌的必要性、下一步工作计划和预计复牌时间,并请加快工作进程,尽快申请股票与公司债券复牌,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回复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相关说明,并积极推进工作进程,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督促中介机构加快进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13
标题*ST舜船: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76号
批复原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76号): 一、你公司本报告期末存货余额为27.4亿元,较期初余额增长12.97%,请说明期末存货余额增长的原因,并请结合船舶行业发展现状、公司在手订单情况、船东接船意愿等,详细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二、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了你公司对明德重工的破产重整申请。在2014年年报中,根据对明德重工的重整进程及明德重工资产抵押情况,你公司对享有的明德重工24.7亿元债权计提了10.1亿元资产减值损失。但自2015年5月以来,你公司持续发生债务违约,受自有资金不足影响,你公司于2015年7月放弃了对明德重工的破产重整人资格,明德重工于2015年7月31日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请说明你公司2015年半年报中,未对明德重工剩余债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2012年,你公司通过银行向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9,000万元;2013年你公司委托公司职员张立新作为名义上的出借人,分别与昌旭初、芜湖首创、丰安科技签订了总计1.22亿元借款合同,上述借款已在2013年至2014年陆续到期,但至今尚未归还。2015年半年报中,你公司对上述债权仅按账龄分析法计提了10%-20%的坏账准备,请结合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详细说明上述债权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 四、本报告期末30日,你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7.1亿元,账龄分析表中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减去坏账准备余额为2.59亿元,请自查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表的准确性并说明产生上述差异的原因。 五、请结合你公司业务发展现状、财务状况及未来还款压力等,补充说明你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行业风险、财务风险、持续经营风险等。同时请说明相关风险对公司业绩的潜在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25
标题*ST舜船: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64号
批复原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64号),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做出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己对2014年度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现根据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披露该会计差错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8-19
标题*ST舜船: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5]1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14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你公司存在将2013年前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挂列预付账款 ,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船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应追溯调减2013年净利润2745.9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6810.63万元、年末净资产9556.5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的财务数据必需真实、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 你公司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批复内容公司及相关人员虚心接受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18
标题*ST舜船: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性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17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08号
批复原因由于公司前期无力调动资金来支持明德重工的破产重整,明德重工管理人决定收回公司对明德重工破产重整阶段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并终止公司的意向投资人资格;公司将2015年上半年净利润变动区间由亏损1.2亿元至1.6亿元修正为亏损3.5亿元至3.7亿元。针对上述事项,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对该等事宜高度重视,积极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回复相关说明,并积极拟定相关应对措施,推进该等事宜稳妥解决。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16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5号
批复原因公司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违规行为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导致公司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2013年初未分配利润大幅调整。该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财务信息核实的学习,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2
标题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64号
批复原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64号),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做出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贵所作出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09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事项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99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的因工作人员疏忽,2014年度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公司充分重视该问题,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指正并加强培训,防止该类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涉讼  公告日期:2015-05-20
标题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9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相关银行账户被查封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就上述账户被查封的具体原因进行核查,但由于具体详情尚未知悉,因此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正在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争取妥善处理。
处理人其他机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06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54号
批复原因要求公司对向明德重工签发了6,3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如期兑付的事宜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对该事宜高度重视,积极向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回复相关说明,并拟定相关应对措施,以妥善解决该问题。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7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明德重工合作建船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披露公司与明德重工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二)未及时、准确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项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存在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总经理兼董事、时任董事长王军民,副总经理、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李玖,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曹春华,副总经理姜志强、翁俊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时任董事魏庆文、洪兴华,监事倪洪菊、沈滇、张晓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2-26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1号
批复原因鉴于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计修正的行为,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审慎判断对明德重工进行破产重整对公司2014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贸易欠款的交易实质,并充分评估其可收回风险,审慎判断其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
批复内容公司合理、审慎的判断了明德重工破产重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充分评估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贸易欠款的可收回风险并判断了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1-27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支付款项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7号
批复原因公司委托明德重工及南京国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支付款项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认真核查上述事项,尽快以简明、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未披露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1-19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外支付款项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1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委托明德重工对外支付1.57亿元款项事宜,公司应充分重视,就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收益安排、公司面临的风险等尽快对外公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公司应全面核查具有类似性质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公司委托南京国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支付3,200万元等,并将相关事项一并对外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充分重视该事宜,认真核查并对该事宜及类似性质的其他业务发生的原因、收益安排、风险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了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30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事项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246号
批复原因鉴于法院受理了公司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提醒公司作好以下工作:抓紧推进对明德重工的破产重整进程,尽可能降低相关事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严格按照对明德重工实施破产重整的主要节点,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密切关注舆情,认真、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批复内容公司积极推进该破产重整进程,尽可能降低对公司的损失并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同时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26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业绩预告修正及明德重工事项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242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4年业绩预计尚未考虑公司与明德重工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公司应充分评估该事项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审慎预计2014年业绩、尽快予以披露。另外,鉴于公司证券停牌时间较长,决定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原则,抓紧准备明德重工重大事项公告、尽快予以披露,并对股票、公司债复牌,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
批复内容公司认真进行了整改,充分评估上述事项的重大影响,在此基础上审慎预计2014年业绩,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2-24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款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90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委托明德重工对外支付1.57亿元款项的事宜,要求公司进行相关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该事宜,积极按照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进行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函字[2014]550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明德重工及相关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涉及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公司与明德重工签署合同的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认真核查,并积极对江苏证监局进行回复。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监督检查通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检通字[2014]106号
批复原因江苏证监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监督检查通知书》(公司检通字[2014]106号),江苏证监局拟于2014年12月24日开始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并根据江苏证监局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同时公司董事长、董秘、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监事代表及有关人员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22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问题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153号
批复原因公司对与明德重工的合作事项的有关重要信息披露不充分,重要数据不准确,不符合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信息。
批复内容公司进行了认真整改,对未充分披露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并按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1-05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28号
批复原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而停牌的拟披露信息不充分,要求公司应继续完善公告相关内容。
批复内容公司充分重视该事宜,根据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积极完善相关公告内容,并加强公司相关人员信息披露学习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4-22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115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近三年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2012年销售净利率、2012年短期借款、2012年期末存货、仪征经济开发区补贴款、发行公司债券、中标桥梁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贷款等有关问题,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该问询,认真核查并积极按照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进行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2-04-24
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2]第103号
批复原因对公司自建非机动船毛利率、2011年前五名供应商、2011年前五名客户、应收账款、财务费用的有关问题,要求公司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该问询,认真核查并积极按照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进行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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