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3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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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0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华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3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韬股份)上市前持股股东,在雄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后,上述股东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3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910,539股雄韬股份股票,该等减持价格均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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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0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华农、唐涛、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2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在上述事项中,你公司未披露投资框架协议的失效条款,未客观、完整反映计划总投资的构成,未充分提示计划投资项目在投资主体设立、技术储备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华农、唐涛、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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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1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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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2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华农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8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披露你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此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为18.23元/股。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3日,你减持公司股份910,5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减持均价为17.64元/股,减持金额为1,605.77万元。前述减持违反了你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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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1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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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27 |
标题 | 雄韬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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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9 |
标题 | 雄韬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3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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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3 |
标题 | 雄韬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1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11号) |
批复内容 | 经仔细了解、全面查询与认真核实,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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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7 |
标题 | 雄韬股份:关于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
文件批号 | 深市质鹏市监罚字[2018]61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15日,大鹏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场监管举报单,称公司官网“企业介绍”栏宣传“铅酸蓄电池业务连续多年位列中国密封铅酸蓄电池出口量第一”。公司官网由雄韬实业负责运营。对于“铅酸蓄电池业务连续多年位列中国密封铅酸蓄电池出口量第一”的宣传,公司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
批复内容 | 对雄韬实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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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4 |
标题 | 雄韬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2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21号)。 |
批复内容 | 经仔细了解、全面查询与认真核实,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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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2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肖杨健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79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肖杨健:2016年9月6日,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韬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2017年9月21日,雄韬股份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继续使用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自2016年12月起,雄韬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日最高余额为2.5亿元,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此外,雄韬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7年10月31日才就前期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你作为雄韬股份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7.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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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5-2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6日,雄韬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2017年9月21日,雄韬股份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继续使用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自2016年12月起,雄韬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日最高余额为2.5亿元。此外,雄韬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7年10月31日才就前期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农,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宏,财务总监周剑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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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6 |
标题 | 雄韬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04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韬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0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分别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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