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8号 |
批复原因 | 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 |
批复内容 | 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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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5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合谋操纵“凤形股份”
二、控制使用115个证券账户操纵“凤形股份”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陈维新处以80万元罚款,对李卫卫、朱一栋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对张兆阳、朱瑞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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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4-11 |
标题 | 关于对凤形股份有限公司、杨剑、李结平、刘志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3]9号 |
批复原因 | 一、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三、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规范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
五、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凤形股份有限公司、杨剑、李结平、刘志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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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4-08 |
标题 | 凤形股份: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3]9号 |
批复原因 | 1、 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
2、信息披露不规范
3、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规范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
5、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凤形股份有限公司、杨剑、李结平、刘志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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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1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晓系凤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杨某华为其配偶,2021年7月8日,杨某华卖出“凤形股份”股票55,000股,于7月15日买入68,300股,成交金额2,098,393元,又于7月26日卖出108,000股,成交金额4,629,545元。杨某华已将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陈晓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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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8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陈晓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陈晓: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股份”)于2021年1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你持有凤形股份5%以上股份,你的配偶杨明华于2021年7月15日买入凤形股份股票68,300股,成交金额2,098,393元;于2021年7月26日卖出凤形股份股票108,000股,成交金额4,629,545元。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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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06 |
标题 | 凤形股份: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陈晓先生的亲属杨明华女士2021年7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7月26日卖出的两笔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杨明华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杨明华女士已主动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829,366元全部上缴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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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1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
二、刘思齐内幕交易“凤形股份”股票情况
(二)刘思齐交易“凤形股份”股票情况 |
批复内容 | 没收刘思齐违法所得16,453.2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罚没款46,453.2元。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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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2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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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3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3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2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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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23 |
标题 | 凤形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66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6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0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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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03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3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3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19年9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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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5 |
标题 | 凤形股份: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1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1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说明和回复,现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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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3 |
标题 | 凤形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20号 |
批复原因 |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合作备忘录及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披露的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并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了《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中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公告中提出的关注事项进行了讨论,现就回复说明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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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13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48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13日,相关媒体发布题为《“华北第一操盘手”操盘路径曝光凤形股份股价“雪崩”内幕起底》,称你公司现任副董事长、总经理陈维新和前任董秘邓明,为确保凤形股份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涉嫌通过关联人账户提供多达1亿元资金,指使两名操盘手拉升凤形股份股价,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16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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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6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25号 |
批复原因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25号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晓、陈维新、姚境:
2017年10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00万元至-1,500万元。2018年1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7年度的净利润为-3,315.25万元至-2,803.76万元。4月4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8,509.57万元。你公司在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中预计的2017年净利润与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第11.3.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陈晓、总经理陈维新、财务总监姚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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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卫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卫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卫东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况
(一)账户的基本情况
1.芦某明于2013年6月13日在信达证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2.芦某明于2014年12月9日在信达证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开立信用账户。3.宗某蕾于2013年6月13日在信达证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4.宗某蕾于2015年9月17日在信达证券绍兴柯桥山阴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5.陈某于2015年9月17日在信达证券绍兴柯桥山阴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6.金某华于2015年9月17日在信达证券绍兴柯桥山阴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7.冯某芸于2015年11月11日在中信证券平湖人民东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8.唐某燕于2015年5月22日于华泰证券上海威海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9.浙江易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钏)于2016年1月8日在财通证券杭州湖墅南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
(二)上述账户实际由江卫东控制使用
上述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实际由江卫东控制使用,其中:
1.部分账户名义所有人与江卫东签订了委托协议。2015年9月,陈某安排宗某蕾、陈某、芦某明、金某华分别与江卫东签署了委托投资协议。协议的甲方分别为宗某蕾、陈某、芦某明、金某华,乙方均为江卫东。
2.账户名义所有人及账户出资人等承认账户由江卫东控制使用。
3.宗某蕾短息截图证实,2016年1月11日其将“浙江易钏”账户的资金账号和密码发送给江卫东,江卫东确认收到,并开始操作“浙江易钏”账户。
4.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账户组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大量地址交叉重合的情况。
综上,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江卫东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
二、江卫东实际控制账户组交易“凤形股份”情况
2015年10月8日开始,账户组持有“凤形股份”股数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52%,占流通股比例22.06%。操纵期间,江卫东使用账户组在19个交易日进行了交易,仅在2016年1月25日没有进行交易,每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均超过5%,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平均每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达到6.54%,占流通股比例达到26.14%。操纵期间内,江卫东控制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盘中拉抬等手段操纵“凤形股份”
操纵期间内,深证综指在2016年1月11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月8日)收盘指数为5998.27,2016年2月5日收盘指数为5380.00,累计下跌10.31%。“凤形股份”所属金属制品业指数在2016年1月11日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1月8日收盘指数为3296.91,2016年2月5日收盘指数为2838.63,累计下跌13.90%。“凤形股份”在2016年1月8日收盘股价为47.20元,2016年2月5日收盘股价为51.48元,累计上涨9.07%。“凤形股份”走势较同期深圳综指走势偏离度为19.38%,较同期金属制品业指数走势偏离度为22.97%。
三、江卫东使用账户组交易“凤形股份”获利情况
江卫东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凤形股份”共计亏损51,221,078.64元。
我会认为,江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江卫东处以3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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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5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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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2-20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6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2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17年2月16日的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中补充履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并公告(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7-003及2017-008公告)。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对监管函关注的事项高度重视,后续将大力推进合规性建设,并通过密切跟踪关联交易事项、加强控制;完善制度、提高执行力;组织学习,提高合规意识等方式进一步整改,持续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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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5 |
标题 | 凤形股份: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15年半年报全文和摘要(2015-026),由于公司相关人员理解错误及疏忽,造成2015年半年报全文和摘要出现相关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对2015年半年报全文和摘要补充更正。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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