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

- 002828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14
标题关于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吴云义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71号
批复原因吴云义: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你的女儿吴靖女士于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3月3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49万股,卖出金额合计505.09万元,并于2022年6月24日买入公司股票30万股,买入金额为190.50万元,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05
标题贝肯能源: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董事吴云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吴云义先生的女儿吴靖女士于2022年2月9日——2022年6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吴靖女士持有公司股票423,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21%。 2、经核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事项系吴靖女士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所致。本次短线交易事项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 3、吴云义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短线交易是违反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对本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后续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并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今后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09
标题贝肯能源: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2]4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贝肯能源的监事,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3,2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存在未在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而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 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8
标题贝肯能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8
标题关于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刘昕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贝肯能源:关于监事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刘昕女士的配偶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1日使用其账户减持公司股票374,700股,属于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1、上述行为发生后,刘昕女士及其配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深表自责。刘昕女士承诺将进一步加强本人及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个人和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对本次违规交易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8
标题关于对戴美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2]3号
批复原因戴美琼作为贝肯能源的董事,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5,3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存在减持计划期间超额减持公司股票,且超出部分未在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5
标题关于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戴美琼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4
标题关于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21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2
标题关于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33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10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你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在上述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届满后,你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品种和光大现金宝,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1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5.1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7
标题贝肯能源:关于深圳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81号
批复原因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81号),要求公司对第三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就关注事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和详细论证,并委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对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现就相关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31
标题关于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81号
批复原因2017年10月26日,你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公司律师对以上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在2017年11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贝肯能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51号
批复原因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5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现就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