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0 |
标题 | 关于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10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9月,你公司与广东益建置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可安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建置地”)签署《转让协议书》,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根据《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益建置地应最迟于2020年12月8日向共管账户支付14,500万元剩余款项,但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款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逾期付款情况,迟至2020年12月31日才披露益建置地逾期付款情况及相关付款安排。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10号。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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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05 |
标题 | 关于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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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1 |
标题 | 伊戈尔:关于深交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94号 |
批复原因 |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董事会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9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对问询函关注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部分关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专项意见。公司现就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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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6-13 |
标题 | 伊戈尔: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6月11日13点57分,邓国锐先生由于操作失误,误买入一笔1000股公司股票,成交价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1.466万元,本笔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邓国锐先生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虽属操作失误所致,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笔买入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依照从严的原则,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计算方法,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11日,邓国锐先生实施减持计划期间,以其最高卖价14.66元/股减去最低买价14.66元/股乘以1000股,邓国锐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经公司自查,邓国锐先生的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因涉及金额较小,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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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9 |
标题 | 伊戈尔:关于收到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南环罚[2018]260号 |
批复原因 | 佛山市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扩建、改造过程中,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混入纸箱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环境管理的规定,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7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四部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的规定,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7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理人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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