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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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李月兰、罗栋材)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专员办[2023]6号
批复原因一、项目计划阶段 (一)底稿中未见“适用性分析-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二)项目立项申请表填写不完整。《资产评估项目风险评价表》中“主要评估风险、风险可控情况及能够采取的主要措施意见栏”空白。 二、项目实施阶段 (一)对预测收入评估依据不足,预测短彩信收入核查不充分。底稿显示,虽然亿美软通2019年、2020年短信发送量分别增长6.63%和8.18%,但与全国移动短信同期增长率32.2%和18.1%相比具有明显差距。以亿美软通2020年仍能保持短信发送量增长,进而预测公司2021年度可实现5%增长,2022年及以后保持10%的增长率缺少充分合理依据及分析。 此外,正如银之杰在回复2021年报问询函中所述,亿美软通公司因行业政策限制、同类产品替代、重要客户放弃服务等原因,导致公司短彩信业务收入下降,而项目组在预测2021年及以后亿美软通收入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 检查意见回复中提及,行业政策影响和重大客户流失发生在报告日之后事项,不影响项目组对2021年营业收入的预测合理性。检查组综合研判后不予完全接受,原因是同类产品替代及重要客户流失风险在整个预测期持续存在。 前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对预测成本评估依据不足,预测短彩信成本核查不充分。项目组在底稿中收集了2018年-2020年采购统计表及2021年1-2月供应商账单统计表,重点强调了亿美软通未来的成本管控计划,并预测2021年成本较2020年增长1%,且2022年-2025年保持不变。 检查组关注到底稿中这些资料的作用,但项目组对于亿美软通2018年-2020年单条短信成本由0.0217元大幅上涨至0.0273元没有充分分析,没有解释2020年成本较2019年大幅上涨25.81%的原因,仅以亿美软通未来成本管控计划目标,将预测期成本增长率确定为1%,缺乏充分合理依据。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9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30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4号
批复原因张学君、陈向军、李军: 你们是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且互为一致行动人。公司于2010年5月上市,你们合计持有公司43.19%的股份,2021年3月12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合计持股比例由43.19%降至34.3%,权益变动比例达8.89%,其中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4.01%。你们在合计持有股份比例变动达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请你们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3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05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19号
批复原因银之杰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1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68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6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1-13
标题证监会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73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马信琪涉嫌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和孙国栋涉嫌操纵“全通教育”、“中科金财”、“如意集团”、“西部证券”、“开元仪器”、“奋达科技”、“鼎捷软件”、“暴风科技”、“雷曼股份”、“深圳华强”、“仙坛股份”、“新宁物流”和“银之杰”等13支股票价格两案调查、审理完毕。 两案的操作手法均是通过虚假申报等方法影响相应股票价格,并快速反向卖出获利。其中,马信琪在2015年7月31日多次大笔申报买入后快速撤单,以不成交或少量成交的方式拉抬“暴风科技”股价,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部分股票获利。孙国栋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尾市阶段通过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抬高股价等方式影响“全通教育”等前述13支股票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马信琪和孙国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金建勇、袁海林、张春定、马信琪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孙国栋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其没有操纵的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有配合调查的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对上述5宗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金建勇违法所得441,911.05元,并处以1,325,733.15元的罚款;责令袁海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张春定违法所得99,663,799.90元,并处以298,991,399.70元罚款;没收马信琪违法所得441,169.11元,并处以1,323,507.33元罚款;没收孙国栋违法所得11,298,908.14元,并处以33,896,724.42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1
标题证监会拟对两宗短线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马信琪涉嫌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和孙国栋涉嫌操纵“全通教育”、“中科金财”、“如意集团”、“西部证券”、“开元仪器”、“奋达科技”、“鼎捷软件”、“暴风科技”、“雷曼股份”、“深圳华强”、“仙坛股份”、“新宁物流”和“银之杰”等13支股票价格两案调查、审理完毕。 两案的操作手法均是通过虚假申报等方法影响相应股票价格,并快速反向卖出获利。其中,马信琪在2015年7月31日多次大笔申报买入后快速撤单,以不成交或少量成交的方式拉抬“暴风科技”股价,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部分股票获利。孙国栋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尾市阶段通过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抬高股价等方式影响“全通教育”等前述13支股票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马信琪和孙国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马信琪和孙国栋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马信琪违法所得441,169.11元,并处以1,323,507.33元罚款;没收孙国栋违法所得11,298,908.14元,并处以33,896,724.42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4-25
标题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公司发[2012]23号
批复原因问题1.部分制度不够完善。 问题2.“三会”会议记录不完善。 问题3.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问题4.内部审计工作有待加强。
批复内容 规范运作和完善公司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本次开展的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内控制度更加规范、严谨、科学、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借助于监管机构的悉心指导,加之公司全面彻底的自查和整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加重视公司规范治理的建设,同时也认识到,公司步入资本市场的时间尚短,公司治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司需要建立确保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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