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2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0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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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4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06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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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6 |
标题 |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华、申志刚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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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会[2024]146号 |
批复原因 | 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周平、王世伟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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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61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
经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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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6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部分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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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63号 |
批复原因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
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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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6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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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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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8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认定刘静芳(身份证号码:41**********06)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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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7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认定张然(身份证号码:34**********19)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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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会[2024]147号 |
批复原因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林举、唐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年度至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5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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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37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范荣、颜利胜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三、对胡志刚给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胡志刚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四、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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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会[2024]148号 |
批复原因 | 东吴证券在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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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4 |
标题 |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审纪[2024]13号 |
批复原因 |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刘静芳、张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郑义、陈庆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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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所)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792.14元,处以34,433,960.70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二、对范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颜利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胡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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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1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范荣、颜利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范荣、颜利胜分别采取5年和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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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06 |
标题 |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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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06 |
标题 | 关于对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
批复内容 | 江苏证监局认定刘静芳、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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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22 |
标题 |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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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13 |
标题 | 华西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涉嫌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尽职调查工作涉嫌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涉嫌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涉嫌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6 个月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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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13 |
标题 | 关于对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涉嫌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尽职调查工作涉嫌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涉嫌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涉嫌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拟对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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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3 |
标题 | 关于对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涉嫌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尽职调查工作涉嫌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涉嫌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涉嫌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郑义、陈庆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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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1-08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79号 |
批复原因 |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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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8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8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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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8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78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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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3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79号、[2023]178号、[2023]183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张建华、季伟、朱军、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我局决定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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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通灵)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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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02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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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02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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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1-02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5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四、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五、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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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22 |
标题 |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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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1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3]1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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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6-27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3004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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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
标题 |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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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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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0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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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0 |
标题 |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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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5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7年7月28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季伟与徐军涛、沈庞福两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季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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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3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夏证监局[202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王朝内幕交易“金通灵”相关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没收王朝违法所得869,506.13元,并处以869,506.13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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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1号 |
批复原因 | 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收到贵单位发来的《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1号)。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及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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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9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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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3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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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9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伟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65号 |
批复原因 | 季伟:
你作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董事长,于2018年2月1日披露增持计划,拟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季维东合计增持金通灵股份不低于5000万元。2018年6月19日,你共买入金通灵股票817,600股,在买入过程中因误操作卖出86,900股,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8.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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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5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7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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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7 |
标题 | 上海工锅收到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第2020170304号”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第202017030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工锅对从事喷漆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喷漆作业未在封闭空间中进行。 |
批复内容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就上海工锅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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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2-0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5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良成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18,285,079.36元,并处以18,285,079.3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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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10-08 |
标题 |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5)18号、《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冯兰江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其儿子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8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2.51元,减持金额为2,251元,目前冯兰江尚持有公司股票400股。冯兰江先生于2015年9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500股,又于2015年9月28日卖出100股,结果导致其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减持时间处于公司信息敏感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5)18号等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金振明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其配偶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3.06元,增持金额为2,306元。金振明先生在此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在前6个月内买卖过公司股票,目前持有公司股票为100股。
上述增持时间处于公司信息敏感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批复内容 | 冯兰江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并处罚1万元;
金振明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并处罚1万元。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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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21 |
标题 |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1]13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二)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三)内控制度执行有待加强
(四)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尚未设立专门法律部门或法务专员。
2、公司财务核算上存在凭证记录要素不全,如无记帐人、核准人签章,凭证附件数量记载不准确,凭证装订封面无签章等,且有3家子公司财务部门只配备了总账会计和出纳2名财务人员。
3、公司目前尚有1项商标权、4项专利权的注册人为公司前身南通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或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尚未变更为江苏金通灵机风股份有限公司。 |
批复内容 | 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运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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