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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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19
标题关于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2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甘肃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标题关于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8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甘肃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05
标题关于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甘证监函[2022]350号监管函
批复原因2022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甘证监函〔2022〕350号
批复内容公司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3
标题关于对王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受让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持股5%以上股东何光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金刚光伏股份,并在受让后次一交易日全部卖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3
标题关于对邵逸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受让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持股5%以上股东何光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金刚光伏股份,并在受让后次一交易日全部卖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3
标题关于对贾启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受让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持股5%以上股东何光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金刚光伏股份,并在受让后6个月内大量卖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6
标题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玉超、王立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文件批号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3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底稿不完整。 二、检查程序样本选取不当。 三、分析程序不到位。 四、函证程序不到位。 五、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参与审计工作。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2-15
标题金刚光伏:关于对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1162号
批复原因2022年4月6日、6月28日,贾启超通过大宗交易合计买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534万股金刚光伏股份,其中432万股系何光雄所持金刚光伏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2%。2022年6月8日至6月30日,贾启超累计卖出446.39万股金刚光伏股份,累计卖出金额23,177.74万元。贾启超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贾启超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份327.5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1.52%,违规减持金额超过1.68亿元。
批复内容一、对贾启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2-15
标题金刚光伏:关于对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1162号
批复原因2022年3月17日、3月21日,邵逸群通过大宗交易分别买入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60万股、85万股金刚光伏股份,并于买入日次一交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卖出。邵逸群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邵逸群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份共145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0.67%,违规减持金额合计5,565.40万元。2022年3月23日,王征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71万股金刚光伏股份,并于次一交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卖出。王征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王征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份71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0.33%,违规减持金额2,446.47万元。
批复内容一、对贾启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邵逸群、王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3
标题金刚玻璃: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30
标题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甘肃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0
标题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8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甘肃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6
标题关于对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甘肃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09
标题金刚玻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53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雪峰、严春来、孙爽、郭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08
标题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龙兴、黄利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52号
批复原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龙兴、黄利: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21年7月30日印发的《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郑龙兴、黄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7号),你所在广东金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2015年年报审计职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未充分关注工行相关账户询证函未获得被询证者确认并盖章的异常情况,未对获取的银行对账单、资信证明书等多项异常事项进行调查,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在执行收入审计程序时,未对获取的相关客户送货任务书和销售发票地址信息不符等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准确填列收入及应收账款询证函中被询证者信息等,未对相关异常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对应收利息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未获取相关协议存款合同,也未获取协议存款存单,仅通过银行存款函证程序和获取公司提供的利息收入银行回单来证明相关协议存款及利息收入,同时未对银行回单存在的异常保持足够关注。
批复内容你所作为金刚玻璃2015年年报审计机构,郑龙兴、黄利作为金刚玻璃2015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请你所及相关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08
标题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吕润波、张群、张虹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53号
批复原因一是你所出具的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2016年与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金刚玻璃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你所未对其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你所对金刚玻璃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四是你所对金刚玻璃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请你所及相关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一、永拓所出具的金刚玻璃2016年与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永拓所未对金刚玻璃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永拓所对金刚玻璃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四、永拓所对金刚玻璃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一、责令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吕润波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张群和张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5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9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24
标题金刚玻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9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2
标题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郑龙兴、黄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7号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1]57号
批复原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郑龙兴、黄利: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负责的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瑞华所在金刚玻璃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应收利息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郑龙兴、黄利作为金刚玻璃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瑞华所和郑龙兴、黄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9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4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1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3-31
标题金刚玻璃:关于公司董事被刑事拘留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批复内容董事庄毓新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处理人汕头市公安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5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3号
批复原因(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1号
批复原因(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一、对庄大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林仰先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24
标题金刚玻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9号
批复原因经查,金刚玻璃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庄大建在金刚玻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金刚玻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庄大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林仰先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3-18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往来构成资金占用和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二、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批复内容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林文卿,财务总监林仰先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时任财务总监陈纯桂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18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往来构成资金占用和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二、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批复内容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林文卿,财务总监林仰先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时任财务总监陈纯桂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13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9号
批复原因因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以及存在关联方占用大额资金、大额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为由,对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庄毓新,时任董事梁艳媚,独立董事陈伟英,时任独立董事陈小卫,监事苏佩玉、林顺福、肖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林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8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1-24
标题金刚玻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粤证调查通字19003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7
标题关于对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25
标题金刚玻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8]115号、[2018]116号、[2018]117号、[2018]118号
批复原因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罗伟广所持公司股权冻结事项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你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你公司股份2128.71万股被司法冻结及轮侯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9.86%,部分投资者自2018年4月3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求证有关市场传闻的真实性,你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虽关注到有关情况,但你公司未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导致你公司迟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侯冻结的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不真实 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你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公司未向相关各方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未能及时知悉时任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重大事项,导致你公司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不真实。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罗伟广: 经查,你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时任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冻结事项 (二)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事项 (三)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林文卿、林臻: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罗伟广所持公司股权冻结事项 (二)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不真实 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第一大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10月8日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拟将持有的1099.53万股、333.47万股金刚玻璃股票质押给申港证券,合计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6.63%,但是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质押股份信息告知金刚玻璃,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06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04
标题关于对罗伟广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罗伟广持有的21,287,100股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9.86%,罗伟广直到2018年5月11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6月12日早间,罗伟广通过金刚玻璃披露《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平仓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当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强制平仓减持罗伟广持有的1,722,100股金刚玻璃股份,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0.797%,成交金额12,418,063.10元,距罗伟广披露减持计划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对罗伟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9-07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处分告知书[2018]第46号
批复原因罗伟广先生: 经查明,你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3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39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3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14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35号
批复原因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5月11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18年3月8日起,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开始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截至公告披露日,其股份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为21,287,1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7.65%,占公司总股本的9.86%。你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一季报,在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中亦未说明罗伟广所持股份已被冻结。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3
标题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88号
批复原因我部在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到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04
标题金刚玻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公开发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1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1号)。
批复内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上市公司”或“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1月26日下发的《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组织各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28
标题金刚玻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5]第33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26日,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5】第33号),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对关注事项作出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作出了回复,并将回复内容进行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号
批复原因许汉群在2014年3月20日左右从许丽旋处得知金刚玻璃正在为了并购考察企业,并且有了比较满意的收购对象后,通过“许汉群”、“郑某某”两个证券账户买入“金刚玻璃”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许汉群”证券账户 2014年3月28日共买入成交1,600股,成交金额12,378.00元。2014年7月15日,1,6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0,690.00元,扣除交易税费,实际获利8,192.11元。 2.“郑某某”证券账户 许汉群委托郑某某在他的账户买入“金刚玻璃”。2014年3月28日共买入成交17,100股,成交金额132,285.00元。2014年7月15日,17,1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03,750.00元,扣除交易税费,实际获利70,253.1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刚玻璃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收购南京汉恩100%股权,交易价格占金刚玻璃2013年经审计合并资产负债表总资产的35%,该收购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31日。许丽旋在与庄某某共同生活中听闻到涉案内幕信息,并提供给许汉群。许丽旋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许汉群根据许丽旋提供的内幕信息,在2014年3月28日,累计买入“金刚玻璃”股票18,700股,成交金额144,663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78,445.26元。许汉群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许汉群、许丽旋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许汉群违法所得78,445.26元,并处以78,445.26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56890.52元。 二、对许丽旋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稽查  公告日期:2015-03-09
标题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6日,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通知,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批复内容公司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2-01
标题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2010]51号
批复原因(一)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对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增强规范运作的意识。 (五)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公司印章的使用及登记。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公司自查活动和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及工作指导,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认真地整改,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充分重视其时效性和长效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规范和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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