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05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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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15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05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3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投资建设TOPCon电池产品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拟与绍兴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集成电路基金”)、上海隆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隆象”)等共同投资“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以下简称“太阳能电池项目”)。截至2022年9月30日,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45亿元。2023年3月6日,你公司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你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建龙发行1.67亿股,共募集资金3.75亿元,相关《募集说明书》显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关募集资金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中提及,本次募集资金将为子公司贝得药业后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如下事项:1.公告显示,项目计划建设年产10GWTOPCon电池的生产线,其中首期项目拟建设5GWTOPCon电池的生产线,预计投资金额约为15亿元。(1)请说明太阳能电池项目与你公司现有业务或发展战略的关系,并结合太阳能电池行业发展前景、现有竞争格局、准入门槛情况,你公司人员、技术储备情况,项目的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安排,董事会就参与投资有关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情况等,充分说明你公司本次拟投资有关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说明项目实施是否需履行相关立项、土地、环保等审批、批准或备案程序,如是,请说明具体进展情况,并说明项目最终产能预测的假设条件和主要计算过程,项目实施过程和效果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公告显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其中公司以货币认缴出资2.7亿元,持股比例为54%;绍兴集成电路基金以货币认缴出资1.3亿元,持股比例为26%;上海隆象或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以货币认缴出资1亿元,持股比例为20%。(1)公告显示,各参与方向项目公司实缴出资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各方均已取得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批准和第三方的同意/豁免,比如各方内部股东(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有权机构作出的同意本次投资的决议,国有股东就本次投资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如需)”。请详细披露项目参与方所需履行的具体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2)请说明你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来源于募集资金,并结合你公司募集资金截至目前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有关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等,说明募集资金使用与原计划是否相符。(3)请结合你公司未来一年内债务偿还计划、生产经营有关资金支出计划等,分析说明太阳能电池项目实施对你公司现金流情况的影响。请你公司保荐机构就问题(2)和(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结合上述回复,充分提示太阳能电池项目后续实施存在的风险。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3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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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1 |
标题 | 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受到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绍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修订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文件批号 | 绍应急罚[2019]19号 |
批复原因 | 贝得药业溴甲烷库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贝得药业开展动火作业未执行(GB30871-2014)有关危险作业规定 |
批复内容 | 两项合并罚款25,000元。 |
处理人 |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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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6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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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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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1 |
标题 |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1]豫1702执9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
处理人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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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5-18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12月4日,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披露《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未能准确核算子公司向日葵(德国)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以及未能准确核算子公司向日葵(卢森堡)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罗马尼亚XPV电站的损益,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上述更正导致向日葵2019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5,370.81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97.01%;调减2019年第三季度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5,405.50万元,导致向日葵2019年第三季度末净资产由正转负。
向日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董事长吴峰、总经理施华新、财务总监潘卫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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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1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8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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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3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0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4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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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1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2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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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04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60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8,500万元至-88,000万元。2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113,292万元。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114,632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2018年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及第11.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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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7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6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66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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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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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0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17日前将有关说 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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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27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7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你公司拟将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创光能”)100%股权以54,446万元出售给关联方浙江优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创创业”)。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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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5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为“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800万元。2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1,595.45万元。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2,370.20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净利润区间上限、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与2017年实际数据差异绝对值分别为570.20万元、774.75万元,差异率绝对值为24.06%、32.69%,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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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6 |
标题 | 向日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5]第2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5]第20号)就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提出以下意见:
“你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同比下滑155%-183%;于4月14日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00万元至-3,400万元,同比下滑261%-289%;于4月27日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5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的净利润预计数额与第一季度报告实际数额的差异绝对值为1,947万元,差异率绝对值为56%。此外,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你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滞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落实至后续工作开展。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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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1-15 |
标题 | 向日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4]第2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出具《对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4]第2号)就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披露的《对宁波韦尔德斯凯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进展公告》信息披露完整性不足之处提出以下意见:
一、未披露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和业务经营情况,未披露交易对手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或关联关系。
二、未披露交易定价依据、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等。
三、未披露本次拟投资标的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关联性以及公司本次投资的战略考虑或相关经营安排。
四、未充分披露本次交易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另外,本次对外投资交易金额约3.6亿元,超过公司净资产10%,按照上市规则,需经董事会审议程序。而公司称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监管关注函中所提到的意见进行情况说明,2014年1月16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要求豁免披露相关内容的申请》,并于2014年1月17日公告《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的补充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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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2-26 |
标题 |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3]7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总经理丁国军先生因其于2012年6月29日减持向日葵限售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潘卫标先生因其于2012年6月29日、2012年7月2日减持向日葵限售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没收丁国军违法所得895,698.10元,并处以895,698.10元罚款;
(二)、没收潘卫标违法所得120,869.58元,并处以120,869.5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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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公告日期:2013-05-28 |
标题 |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0515号、1305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总经理丁国军先生因其于2012年6月29日减持向日葵限售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潘卫标先生因其于2012年6月29日、2012年7月2日减持向日葵限售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由于丁国军先生、潘卫标先生减持向日葵限售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他们进行立案稽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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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2-07-16 |
标题 |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务总监短线交易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潘卫标存在由于误操作导致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潘卫标应当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1720元上缴公司。这部分收入记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潘卫标已主动于2012年7月12日将本部分收益上缴公司。
2、本次短线交易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已向潘卫标进行了口头警告。
3、潘卫标已出具承诺,承诺上述短线交易买入的2000股在6个月内不卖出。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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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01 |
标题 | 向日葵: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11]201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证监局于2011年8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上市公司监管意见函》(浙证监上市字[2011]201 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存在瑕疵。
二、部分内控制度的衔接不一致。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不到位。
四、存在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方式变更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对情况说明及整改情况进行公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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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7-29 |
标题 |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11]121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内审部门力量需进一步加强。
问题二:需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如公司应建立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的专门制度。 |
批复内容 | 在浙江监管局的工作指导下,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了相关职能的履职能力,明确了信息披露责任人,优化了信息披露工作程序,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公司将高度重视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成果,亦将以此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努力提高“三会”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持续改善和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建设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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