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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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27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6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披露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引用了出具机构署为福建开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诚评估)的报告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Z0191号”的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和评估结论。2022年11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再次提及上述评估报告信息。但开诚评估并未出具过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Z0191号”的评估报告,你公司所获取的评估报告实际为电子版文件,未加盖签字资产评估师印鉴且封面、正文两处报告编号信息存在矛盾。你公司未认真查看该评估报告电子文件,并在未获取正式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引用。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5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及范展华、骆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3]123号
批复原因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范展华、骆棋辉:2022年11月1日,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或公司)披露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该披露信息中引用了出具机构署为福建开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诚评估)的报告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Z0191号”的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和评估结论。2022年11月2日,青松股份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再次提及上述评估报告信息。经查,开诚评估并未出具过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Z0191号”的评估报告。你们所获取的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Z0191号”的评估报告实际为电子版文件,该份电子版文件未加盖签字资产评估师印鉴且封面、正文两处报告编号信息存在矛盾。你们未认真查看该评估报告电子文件,并在未获取正式评估报告情况下,将该份电子文件提交给第三方评估机构,同时在披露信息中多次引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12-22
标题关于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资产评估师郁宁、檀增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0号
批复原因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郁宁、檀增敏: 2022年10月28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出具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引用了福建开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诚评估)出具的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Z0191号”的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和评估结论。经查,开诚评估并未出具过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Z0191号”的评估报告。中企华所获取的编号为“闽开评报字〔2022〕第Z0191号”的评估报告实际为电子版文件,并非正式文件,该份电子版评估报告未加盖签字资产评估师印鉴,且封面、正文两处报告编号信息存在矛盾。你们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未获取正式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未发现所引用评估报告未加盖签字资产评估师印鉴,未发现所引用评估报告正文处报告编号与封面报告编号不一致的情形。以上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2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5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2]6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闽证监函[2022]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
批复内容福建证监局于2021年10月25日至29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进行关注。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21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2]98号
批复原因2021年9月13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化工)与南平市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海锦)签署了《合作购房协议》,约定青松化工向南平海锦订购位于“建阳西区生态城建平大道南侧、编号为西区生态城B15-06的地块”的商品房,购房款为3,972万元。2021年10月25日及11月2日,青松化工向南平海锦支付购房款合计3,972万元,购房款全部付清。你公司副总经理柯诗静为南平海锦股东(持有南平海锦12%股权),你公司原董事柯静(任职期间2016年7月8日-2021年9月2日)为南平海锦股东柯诗祺(持有南平海锦25%股权)的胞姐。你公司2022年4月27日披露南平海锦为关联方,确认青松化工与南平海锦发生的购房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12-21
标题关于对范展华、骆棋辉、柯诗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2]97号
批复原因经查,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化工)与南平市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海锦)2021年9月13日签订了《合作购房协议》,约定青松化工向南平海锦订购位于“建阳西区生态城建平大道南侧、编号为西区生态城B15-06的地块”的商品房,购房款为3,972万元。2021年10月25日及11月2日,青松化工向南平海锦支付购房款合计3,972万元,购房款全部付清。青松股份副总经理柯诗静为南平海锦股东(持有南平海锦12%股权),青松股份原董事柯静(任职期间2016年7月8日-2021年9月2日)为南平海锦股东柯诗祺(持有南平海锦25%股权)的胞姐。青松股份2022年4月27日披露南平海锦为其关联方,确认青松化工与南平海锦发生的购房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范展华、骆棋辉、柯诗静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02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01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季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三季报问询函[2022]第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27
标题青松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6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06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与关联方南平市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海锦”)签署了《合作购房协议》,约定你公司向南平海锦购买建筑面积共3,830平方米的写字楼,购房款合计3,972万元,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金额占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7%,你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6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关于对柯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30号
批复原因柯静: 经查,你担任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或公司,股票代码300132)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期间,你父亲柯维龙于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累计卖出青松股份股票852,100股,累计买入青松股份股票20,0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6
标题青松股份: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董事柯静父亲柯维龙于2020年10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后又于2020年12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柯维龙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交易数量20,000*(卖出价26.14-买入价18.11)=160,600元。按照规定,柯维龙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60,600元将由董事会收回并上缴公司。 2、柯静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柯维龙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柯静女士及柯维龙先生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柯静女士声明其并不知晓柯维龙先生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柯维龙先生亦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系其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26
标题青松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7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1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7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19
标题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4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4-10-14
标题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买入公司股票的自愿性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0月14日,公司接到副总经理邓新贵先生通知,因手机不慎操作于2014年10月14日以8.65元/股的价格一次性误买入公司股票800股。邓新贵先生于2014年6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份240,000股,故该买入行为处于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此外,本次买入行为处于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窗口期内。
批复内容邓新贵先生表示,上述误操作所购入的股票于6个月后至公司2015年半年报前卖出,如有盈利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公司将加强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相关法规的培训。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4-25
标题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制度建设不健全 二、公司“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三、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福建证监局此次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对我公司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对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3-31
标题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1]8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建设不健全 (二)“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管向公司借款 (二)现金管理不严格 (三)部分采购付款未执行公司《授权审批控制制度》的相关审批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福建证监局审阅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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