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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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25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熊军、卢先锋、叶林玲、凌赛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
批复原因2024年1月3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先锋)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87.93万元至-975.53万元。4月24日,ST先锋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9,468.45万元至-10,465.13万元。4月30日,ST先锋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9,958.62万元。ST先锋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不准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24
标题ST先锋: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
批复原因2024年1月3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先锋)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87.93万元至-975.53万元。4月24日,ST先锋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9,468.45万元至-10,465.13万元。4月30日,ST先锋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9,958.62万元。ST先锋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不准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21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7号
批复原因202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975.53万元至-487.93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1,568.28万元至-1,080.68万元。4月24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10,465.13万元至-9,468.45万元,修正后的扣非后净利润为-5,243.36万元至-4,743.99万元。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958.62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4,985.50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披露信息不准确。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31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5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2
标题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卢先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4]9号
批复原因经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0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7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5
标题关于对卢先锋、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57号
批复原因12023年5月1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披露《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展期的公告》,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控制企业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3.94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降低公司的担保额度,你们分别出具承诺函,保证将按照承诺函所列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其中,你们承诺将于2023年3月15日前归还银行贷款5,825万元。经查,你们在2023年3月15日前实际仅归还银行贷款5,155万元,违反了作出的前述承诺。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关于对卢先锋、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卢先锋、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展期的公告》称,公司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3.94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告称为降低公司的担保额度,你们分别出具承诺函,保证将按照承诺函所列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其中,你们承诺将于2023年3月15日前归还银行贷款5,825万元。经查,你们实际于2023年3月15日前仅归还5,155万元,截至目前仍未足额归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0
标题先锋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3]9号
批复原因“卢先锋、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展期的公告》称,公司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3.94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告称为降低公司的担保额度,你们分别出具承诺函,保证将按照承诺函所列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其中,你们承诺将于2023年3月15日前归还银行贷款5,825万元。经查,你们实际于2023年3月15日前仅归还5,155万元,截至目前仍未足额归还。你们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0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5
标题关于对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卢先锋: 经查,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你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主动减持和被动平仓,与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卢成坤的合计持股比例由25.44%减至20.22%,持股比例累计下降5.22%。公司虽于2022年11月29日及时披露了上述情况,但你在与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后仍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14
标题先锋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2]25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你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主动减持和被动平仓,与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卢成坤的合计持股比例由25.44%减至20.22%,持股比例累计下降5.22%。公司虽于2022年11月29日及时披露了上述情况,但你在与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后仍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01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1号
批复原因根据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于2022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作为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2,472.40万股先锋新材股份,其中主动减持535.70万股、因强制平仓被动减持1,936.70万股,你和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卢成坤合计持有先锋新材股份的比例由25.44%降至20.22%,权益变动比例为5.22%。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先锋新材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20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16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02
标题先锋新材: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6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2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6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9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01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11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0号
批复原因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关于追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你公司及子公司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与关联方宁波市海曙飞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工贸”)发生关联采购、销售合计金额分别为376.99万元、348.18万元、916.83万元,占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0.54%、0.73%、1.58%。你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直至2021年9月30日才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7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8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2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同时,我部提醒: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2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4号
批复原因经查,先锋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2.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不准确。
批复内容先锋新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14号。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先锋新材: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2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18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5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5-22
标题先锋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股份的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卢亚群女士持有本公司3,796,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10%。其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9%,交易均价3.888元/股,成交金额311,040元;于2020年5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3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81%,交易均价3.865元/股,成交金额1,430,050元。本次减持后其持有本公司3,346,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61%。 本次减持行为未在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卢亚群女士本次交易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违规交易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了负面影响,公司对此深表歉意,公司将向卢亚群女士追缴本次违规减持资金所得。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5号
批复原因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23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9号
批复原因2019年8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子公司圣泰戈(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Kresta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KRS”)84.35%的股权以1元价格出售给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控制的先锋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按照交易价格与交割日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KRS账面净资产的差额,确认股权转让投资收益4,339.28万元。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将处置KRS的交易价格与评估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权益性交易确认计入资本公积,将股权转让投资收益调减为1,922.35万元。2019年9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将处置KRS的过渡期损益以及按持股比例享有基准日所评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值额在过渡期的摊销额按照权益性交易确认计入资本公积,将股权转让投资收益调减为721.11万元。你公司两次调减转让KRS股权的投资收益,合计调减2019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618.17万元,合计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为464.73%。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7
标题关于对刘钧、王庆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刘钧、王庆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执业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盘点底稿不完整。 二、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 三、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
批复内容中审众环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你们作为先锋新材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7
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盘点底稿不完整。 二、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 三、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
批复内容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6
标题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0]1号、宁波证监局[2020]2号、宁波证监局[2020]3号、宁波证监局[2020]4号
批复原因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 二、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 三、部分存货未进行盘点,也未考虑减值情况。 四、2018年年报未充分披露子公司存货减值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五、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内部控制程序未执行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卢先锋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胡雷飞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熊军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6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7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08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14号
批复原因先锋新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1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7月12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7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53号
批复原因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99万元至0;4月22日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35万元至495万元;4月30日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净利润为235.52万元。你公司第一季度实际净利润与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1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9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8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先锋新材的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25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09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0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3月6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16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07号
批复原因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10月15日披露《2018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称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66万元至-12368万元,同比大幅下降,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澳洲分部的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1、量化说明公司第三季度巨额亏损的原因,以及对澳洲分部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及依据。2、控股子公司KRS向澳交所提交半年度财务审阅报告的进展,KRS经营、财务及现金流概况,是否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以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31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98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卢先锋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公司、卢先锋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2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姚磊违反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姚磊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时任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磊,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姚磊使用本人手机操作“赵某会060××××563”“赵某会E02××××504”账户交易“安科生物”“广州友谊”“国信证券”“华昌化工”“华胜天成”“江特电机”“经纬纺机”“双塔食品”“先锋新材”“园城黄金”“云南锗业”“中国北车”“中国南车”“中国铁建”“中国一重”“中海集运”“中联重科”等17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额3,924,736.00元,累计卖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额9,015,764.59元,获利878,322.35元。姚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上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磊违法所得878,322.35元,并处以878,322.35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郁红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1号
批复原因郁红高操作账户组,在多个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日内连续交易阶段和尾盘阶段,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经纬纺机”“云南锗业”“先锋新材”“圣农发展”股价,并在拉抬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合计5,842,003.07元。
批复内容责令郁红高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842,003.07元,并处以17,526,009.21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91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9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7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5号) 。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7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76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披露了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11月7日,你公司发布了三季度更正报告,对2017年1-9月份“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予以更正。其中调减营业收入94,093,839.5元,调减比例为18.29%;调减营业成本94,093,839.5元,调减比例为18.29%;调增税金及附加465,929元,调增比例为13.65%;调减管理费用465,929元,调减比例为1.05%。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于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5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3号
批复原因10月26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 “预案”)。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并向你公司发送了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0]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回复。请你公司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03
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0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0号 。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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