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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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2
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科举、王宏杰、吴倩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71号
批复原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科举、王宏杰、吴倩悦: 经查,你们在执行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超纤”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二、未对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评估 三、未对异常交易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四、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未关注商誉减值测试关键参数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18
标题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8号
批复原因根据警示函,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公司202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同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深圳汇商通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938.83万元,实际金额为440.03万元。你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未及时披露江苏启东建设2套燃机为50MW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重大进展情况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3
标题华峰超纤: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102号、沪证监决[2023]103号、沪证监决[2023]104号、沪证监决[2023]105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新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在江苏启东建设2套燃机为50MW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总投资6.4亿元,从政策支持、技术先进可靠、燃料供应有保障等角度分析,该项目具有可行性,项目建设期为11个月。项目预期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说明,因无法获取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电站迄今尚无法进行带负荷试运行并投入使用。同时,你公司取得了天然气供应方出具的无法供应天然气的说明。综上,项目的可行性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未对上述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二)2022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 (三)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深圳汇商通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938.83万元,实际金额为440.03万元。你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作为华峰超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作为华峰超纤的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作为华峰超纤董事、威富通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5
标题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102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新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在江苏启东建设2套燃机为50MW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总投资6.4亿元,从政策支持、技术先进可靠、燃料供应有保障等角度分析,该项目具有可行性,项目建设期为11个月。项目预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说明,因无法获取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电站迄今尚无法进行带负荷试运行并投入使用。同时,你公司取得了天然气供应方出具的无法供应天然气的说明。综上,项目的可行性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未对上述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5.2.6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二)2022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三)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深圳汇商通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938.83万元,实际金额为440.03万元。你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5
标题关于对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103号
批复原因程鸣: 经查,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峰超纤”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新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在江苏启东建设2套燃机为50MW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总投资6.4亿元,从政策支持、技术先进可靠、燃料供应有保障等角度分析,该项目具有可行性,项目建设期为11个月。项目预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因无法获取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电站迄今尚无法进行带负荷试运行并投入使用。同时,公司取得了天然气供应方出具的无法供应天然气的说明。综上,项目的可行性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未对上述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5
标题关于对鲜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105号
批复原因鲜丹: 经查,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峰超纤”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华峰超纤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威富通”)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华峰超纤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5
标题关于对段伟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104号
批复原因段伟东: 经查,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峰超纤”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新建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拟在江苏启东建设2套燃机为50MW级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冷热电三联供机组,项目总投资6.4亿元,从政策支持、技术先进可靠、燃料供应有保障等角度分析,该项目具有可行性,项目建设期为11个月。项目预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因无法获取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电站迄今尚无法进行带负荷试运行并投入使用。同时,公司取得了天然气供应方出具的无法供应天然气的说明。综上,项目的可行性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未对上述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5.2.6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 (二)2022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体外循环,违规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成本各648.15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九项的规定。 (三)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深圳汇商通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938.83万元,实际金额为440.03万元。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8
标题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21
标题华峰超纤: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窗口期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赵玉彪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所在公司交易员窗口期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赵玉彪先生之证券账户近期存在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窗口期交易
批复内容1、本次窗口期交易行为系赵玉彪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赵玉彪所在公司交易员误操作引发,赵玉彪所在公司交易员未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就该事项征求赵玉彪本人的意见。赵玉彪先生声明:本次窗口期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上述情况发生后,赵玉彪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及此次窗口期交易行为深表自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赵玉彪先生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严格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所在公司交易员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2、公司也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等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28
标题华峰超纤: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30
标题华峰超纤: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标题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5
标题华峰超纤: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6
标题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0号
批复原因2020年1月2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0,679.49万元至29,542.13万元。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23,650.20万元。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5,836.81万元。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5,836.81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9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9]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夏云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初,为了推进信息化水平同时搭建电商平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华峰超纤董事长尤某平产生了收购软件开发、能够开展电商平台业务的公司的意向,并开始请私募机构等推荐投资标的。   2016年2月初,海通证券王某东向尤某平推荐了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富通)。   2016年2月16日至17日,尤某平安排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氨纶)的董事会秘书陈某良在王某东陪同下赴深圳与威富通首席运营官、股东王某进行了初步洽谈。   2016年2月22日至23日,威富通首席执行官、股东鲜某和王某赴上海与华峰方面尤某平、陈某良会谈,海通证券王某东陪同,双方介绍了各自的情况,华峰方面向威富通表达了购买部分股权的意向。   2016年3月2日,华峰集团与鲜某就后者将其持有的威富通3%股权转让给华峰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此后,华峰集团根据协议向鲜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之后尤某平进而谋划整体收购威富通事宜,与鲜某、王某继续谈判。2016年3月22日,鲜某再次来到上海与尤某平、王某东会面,当日双方初步确立了华峰超纤整体收购威富通股权的意向。2016年3月28日,海通证券开始对威富通展开尽职调查。   2016年4月5日,华峰超纤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于2016年4月5日下午开市起停牌。2016年4月6日,华峰超纤发布《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2016年4月13日,华峰超纤发布《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确认上述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内容为拟收购一家互联网软件公司100%股权。   华峰超纤拟收购威富通股权事项,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于2016年4月13日。尤某平作为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华峰超纤董事长,是内幕信息所涉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夏云芳内幕交易“华峰超纤”的事实   (一)夏云芳控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的情况   “夏云芳”证券账户于2014年11月13日开立于浙商证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夏云芳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5日买入“华峰超纤” 501,600股和94,200股,合计买入595,800股,合计买入金额9,598,155元,交易所用资金来源为夏云芳向尤某玲的借款。“夏云芳”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21日卖出“华峰超纤”15,900股。经计算,上述交易共盈利5,603,713.15元。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夏云芳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尤某平的联络接触情况   夏云芳2002年加入华峰集团,系华峰集团金融管理部经理助理。内幕信息公开前,夏云芳与尤某平存在通话联系,其中“夏云芳”证券账户买入“华峰超纤”的2016年3月31日至4月5日期间两人有8次通话联系。   (三)“夏云芳”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明显异常   “夏云芳”证券账户的案涉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账户此前仅买入“华峰超纤”100股、买入金额1,385元,而涉案期间账户共计买入“华峰超纤”595,800股、买入金额9,598,155元,买入金额明显放大;除上述买入“华峰超纤”100股,“夏云芳”证券账户开立后至案涉交易前主要用于申购新股,仅交易过其他一只股票;2016年3月31日、4月1日、4月5日“夏云芳”证券账户分别转入资金8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此后近乎全部用于买入“华峰超纤”,“华峰超纤”停牌后次日(4月6日)上述交易所剩资金大部分转出。综上,“夏云芳”证券账户2016年3月31日和4月5日买入“华峰超纤”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责令夏云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3,713.15 元,并处以16,811,139.45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0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9]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项朝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初,为了推进信息化水平同时搭建电商平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华峰超纤董事长尤某平产生了收购软件开发、能够开展电商平台业务的公司的意向,并开始请私募机构等推荐投资标的。   2016年2月初,海通证券王某东向尤某平推荐了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富通)。   2016年2月16日至17日,尤某平安排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氨纶)的董事会秘书陈某良在王某东陪同下赴深圳与威富通首席运营官、股东王某进行了初步洽谈。   2016年2月22日至23日,威富通首席执行官、股东鲜某和王某赴上海与华峰方面尤某平、陈某良会谈,海通证券王某东陪同,双方介绍了各自的情况,华峰方面向威富通表达了购买部分股权的意向。   2016年3月2日,华峰集团与鲜某就后者将其持有的威富通3%股权转让给华峰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此后,华峰集团根据协议向鲜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之后尤某平进而谋划整体收购威富通事宜,与鲜某、王某继续谈判。2016年3月22日,鲜某再次来到上海与尤某平、王某东会面,当日双方初步确立了华峰超纤整体收购威富通股权的意向。2016年3月28日,海通证券开始对威富通展开尽职调查。   2016年4月5日,华峰超纤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于2016年4月5日下午开市起停牌。2016年4月6日,华峰超纤发布《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宣布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2016年4月13日,华峰超纤发布《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确认上述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内容为拟收购一家互联网软件公司100%股权。   华峰超纤拟收购威富通股权事项,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于2016年4月13日。尤某平作为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华峰超纤董事长,是内幕信息所涉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项朝嵘内幕交易“华峰超纤”的事实   (一)项朝嵘控制“虞某钗”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的情况   “虞某钗”证券账户(虞某钗系项朝嵘的亲属)于2016年3月7日开立于上海证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项朝嵘控制该账户于2016年4月1日买入“华峰超纤”699,500股,买入金额11,122,050元,交易所用资金来源为项朝嵘向尤某玲的借款,相关交易通过虞某钗名下手机下单操作。2019年5月21日至23日项朝嵘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 6,810,986.93元。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项朝嵘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尤某平的联络接触情况   项朝嵘与尤某平为多年朋友。内幕信息公开前,项朝嵘与尤某平存在通话联系,其中,账户买入“华峰超纤”前的2016年3月24日、3月29日两人有多次通话联系。   (三)“虞某钗”证券账户交易“华峰超纤”明显异常   “虞某钗”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虞某钗”证券账户2016年3月7日开立,项朝嵘借入的大额资金到账后第二天(4月1日)即突击大额买入“华峰超纤”,“华峰超纤”停牌后次日(4月6日)将剩余资金全额转出,该账户截至我局调查日再无其他证券交易;项朝嵘在海通证券开立了证券账户,该账户自2015年1月1日至我局调查日未交易过“华峰超纤”,较之其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的其他股票,案涉“华峰超纤”交易金额明显放大,异于其平时的交易习惯。综上,项朝嵘利用“虞某钗”证券账户买入“华峰超纤”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讯记录、借款合同、行程记录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项朝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没收项朝嵘违法所得6,810,986.93元,并处以20,432,960.79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0
标题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74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7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2
标题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10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1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09
标题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01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0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0
标题华峰超纤:关于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6号
批复原因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6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哲民)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7号
批复原因“彭某云”账户在归还前,于2015年5月19日买入最后一只股票“华峰超纤”,并于2015年6月2日全部卖出清仓,买、卖下单IP地址均为218.94.16.194,是赵哲民操作该账户期间惯常使用的IP地址。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赵哲民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赵哲民违法所得402,019.98元,并处以1,206,059.94元罚款。 二、对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委托交易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哲民)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20号
批复原因“彭某云”账户在归还前,于2015年5月19日买入最后一只股票“华峰超纤”,并于2015年6月2日全部卖出清仓,买、卖下单IP地址均为218.94.16.194,是赵哲民操作该账户期间惯常使用的IP地址。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哲民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4
标题华峰超纤: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75号
批复原因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75号。
批复内容公司先就问询函所涉及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0
标题华峰超纤: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文件批号第2120150081号
批复原因公司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公司发出第212015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80,000.00元。
处理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12-27
标题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度上海辖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1]410号
批复原因1、使用募集资金列支部分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2、募集资金的管理有待加强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和下发的《监管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公司自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专项整改措施并进行了持续整改,现已基本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续将持续监督专项问题的改进情况,提高公司的整体运作水平。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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