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4 |
标题 | 关于对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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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7 |
标题 | 关于对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0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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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3 |
标题 | 关于对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9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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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02 |
标题 | 关于对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80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1月2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与深圳腾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控股”)于2019年11月28日在北京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告中提及腾龙控股预计未来3-5年的机电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将对公司未来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予以核实并说明: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12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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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4 |
标题 | 依米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2015]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孙屹峥、张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孙屹峥、张菀夫妇,均系依米康持股超过5%的股东,孙屹峥为依米康董事长,张菀系依米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2月12日,孙屹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依米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850,000股,占总股本的3.3244%。2月13日孙屹峥和张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依米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3,350,000股,占总股本的1.9037%。2月12日和13日,孙屹峥和张菀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依米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920万股,占“依米康”总股本的5.228%。
孙屹峥和张菀在其所持“依米康”已发行的股份比例减少至5%时,未及时进行公告,且仍在报告期限内继续卖出依米康的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孙屹峥、张菀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孙屹峥、张菀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依米康”的转让行为分别予以警告。
3、对孙屹峥、张菀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孙屹峥、张菀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9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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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
批复内容 | 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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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8 |
标题 | 依米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稽检查通字151010、151009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先生、张菀女士于2015年7月2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检查通字151010、151009号),通知因涉嫌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接受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孙屹峥先生、张菀女士已于2015年7月27日分别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的现场问询,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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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公告日期:2015-07-25 |
标题 | 依米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稽检查通字151015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通知书》(编号:成稽检查通字15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向公司调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屹峥先生、张菀女士于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减持公司股票的有关材料,了解有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于2015年7月24日接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的现场问询,并按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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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24 |
标题 |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制度
(二)需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三)需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职责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和规范运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并对自查和监管机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整改,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此次活动增强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了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水平,为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和完善公司治理专项工作。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下,努力提高“三会”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公司将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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