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21 |
标题 | 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0号 |
批复原因 |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38号),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采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2.2021年1月,你公司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7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沪证监决[2022]238号)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38号 |
批复原因 | 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你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2.你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7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沪证监决[2022]236号)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36号 |
批复原因 | 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你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2.你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7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沪证监决[2022]237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5 |
标题 | 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你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2.你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3.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5 |
标题 | 关于对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5 |
标题 | 关于对杨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36号 |
批复原因 | 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5 |
标题 | 关于对曹克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235号 |
批复原因 | 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3.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7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6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07 |
标题 | 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1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08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印尼SMGP地热发电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月25日,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公司”)下属公司印尼Sorik Marapi地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GP公司”)项目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 |
批复内容 | 2月5日,SMGP公司与所有逝者继承人在Mandailing Natal县长、Mandailing Natal县地区人民代表委员会主席、Mandailing Natai县警长、地方领导沟通论坛协会(Forum Komunikasi Pimpinan Daerah)参与见证下达成了和解,并签署了赔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SMGP公司向每位逝者提供抚恤金17,500万印尼盾(折合约12,500美元),共计约62,500美元,并已于当日完成支付。
2、SMGP公司在5年期限内为逝者继承人支付标准健康保险(BPJS),5年共计约5,200美元。
3、SMGP公司为逝者继承人提供从小学到大学的奖学金。
4、SMGP公司有条件同意优先雇佣逝者继承人已不在上学的子女。
5、若逝者父母有意向受聘于SMGP公司,SMGP公司将根据其能力、公司需求及流程处理。
6、提供1,000 万印尼盾(折合约714 美元)作为宗教仪式费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01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暨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号 |
批复原因 |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你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资金使用不规范。你公司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会议流程不规范。你公司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人员不独立。你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6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印尼SMGP项目地热井排出的硫化氢造成安全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印尼控股公司SorikMarapi地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GP公司”)的报告,称现场团队在雅加达时间下午打开编号为T02的地热井以便将蒸汽接入管道供二期电站调试发电时,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地热井打开时向空中排放的硫化氢气体导致T平台附件村庄的5位村民死亡、近20位村民入院治疗。 |
批复内容 | 目前,SMGP公司已经开始积极配合印尼能矿部下属节能和再生能源总局(EBTKE)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在事故原因查明前,为确保社区、现场员工和周边其他人员的安全,SMGP项目现场的作业已经全部暂停,等待EBTKE及当地政府对本次事故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续公司将对本次事故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14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文件批号 | 甬关缉违字[2021]0002号 |
批复原因 | 进口空气压缩机润滑剂,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620000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08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公司字[202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21]2号。 |
批复内容 | 一、请你公司对经营独立性进行自查,并由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对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山集团”)及其子公司与你公司在人员使用、财务收支方面是否独立、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发表专项意见。
二、开山集团子公司浙江开山联合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开山联合”)主要从你公司采购螺杆机、冷干机等设备,部分设备直接对外出售,部分设备用于向第三方客户提供节能和供气服务。请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对开山联合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发表专项意见。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2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告 公告日期:2016-07-07 |
标题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第212016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文件批号 | 第2120161011号 |
批复原因 | 因上海开山能源装备2016年4月期间违法延长14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共279.5小时,平均每人每月违法延长19.9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给予警告、责令十五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
处理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9 |
标题 |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粤顺管容罚[2016]第E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粤顺管容罚[2016]第E00014号 |
批复原因 | 因广东正力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5年1月在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华天路10号建成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含喷漆)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主体工程由2015年1月投入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第3条第8款及第6条第8款,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广东正力作出罚款56.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7 |
标题 | 开山股份: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7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6月3日给公司出具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7号)。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年报问询函,对公司年度报告全文作出补充、更正。 |
处理人 |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3-26 |
标题 |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8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副总经理胡奕忠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奕忠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8号),认定其配偶在“窗口期”违规买入股票,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开山股份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该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本保荐机构发现该问题后,立即要求开山股份进行整改。开山股份对副总经理胡奕忠进行了严厉批评和经济处罚,同时责令其对家属进行批评教育。开山股份将此事项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避免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7-26 |
标题 |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销售采购渠道部分重合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13]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与关联方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采购渠道存在部分重合。 |
批复内容 | 浙江证监局在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年报专项现场检查中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采购渠道存在部分重合,并于2013年7月22日向公司出具了《上市公司监管意见函》(浙证监上市字[2013]77号),要求公司公开披露与浙江开山采购、销售渠道部分重合的具体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意见函》的要求,公司将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
一、浙江开山基本情况
二、公司与浙江开山销售采购渠道部分重合的原因及重合比例
1、销售渠道部分重合的原因
2、销售渠道重合比例
3、采购渠道部分重合的原因
4、采购渠道重合比例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
违法 公告日期:2012-09-25 |
标题 |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副总经理胡奕忠有违规短线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胡奕忠实现收益的 84 元,董事会已收回其收益。
2、本次短线交易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已向胡奕忠进行了口头警告。
3、胡奕忠已承诺,承诺包括上述短线交易买入的 700 股股票在内的所有持有的股票在 6 个月内不卖出。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