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4 |
标题 | 三诺生物高新区消防大队行政处罚(高公(消)行罚决字[2017]第001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高公(消)行罚决字[2017]第0017号 |
批复原因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批复内容 | 处罚1.2万元。 |
处理人 | 高新区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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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2 |
标题 | 关于对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3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7月1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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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02 |
标题 | 关于对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据你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2012年10月29日,你公司与借款人福建群仙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签订《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将自有资金4,400万元通过受托人贷给借款人;你公司与借款人张海霞、受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将自有资金8,000万元通过受托人贷给借款人。
经查,你公司上述委托贷款既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委托贷款履行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对委托贷款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情况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就违规事项向我局提交经全体董事签字的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等内容。整改完成后,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同时,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应按照相应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培训。
你公司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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