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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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14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陈昱刚、姚永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26号 |
批复原因 | 一、高管激励条款方面
上海博森根据前次收购协议中关于高管激励的约定,预计未来三年代理业务收入规模并测算或有对价,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你们将相关负债作为非经营性负债考虑,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表明你们在对标的公司未来现金流量预测中考虑了或有对价条款对收入预测的影响,但未考虑其对成本预测的影响,对高管激励条款的考虑不充分。
二、市场法运用方面
1.可比公司选择不恰当。一是营业收入规模差异悬殊,可比性较弱,部分可比公司收入规模为标的公司的50倍以上。二是可比公司和标的公司业务构成差异较大。
2.价值比率确定过程存在不足。一是你们选用营业收入规模对可比公司的营运能力状况进行调整,调整尺度为标的公司收入的56倍,合理性不足。二是可比公司修正后的EV/EBITDA比率差异较大,底稿未见解释说明。
三、收益法运用方面
一是部分财务数据预测未见具体依据。二是货币资金测算存在明显错误,导致估值结果高估2.46%。三是详细预测期中2020年7—12月及2021年部分财务数据的预测逻辑不一致,底稿未见解释说明。四是无风险利率、贝塔系数、市场风险溢价、资本结构等折现率参数取值口径不一致,底稿未见解释说明。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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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5 |
标题 | 关于对杨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83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0月19日至11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09.57万股,持股比例由5.4844%降至4.9830%。你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本次减持股份数量超出减持计划预披露数量。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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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05 |
标题 | 博晖创新: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暨违规减持股份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杨奇先生应当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的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杨奇先生本次实际减持股份数量为409.57万股,超过触及5%时应减持数量13.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9%,对应减持金额122.39万元。2、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减持数量为不超过400万股,实际减持数量为409.57万股,超出减持计划9.5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7%,对应减持金额84.63万元。 |
批复内容 | 股东杨奇先生将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加强对持有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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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9 |
标题 | 关于对牛树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74号 |
批复原因 | 牛树荟:
经查,你作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晖创新)副总经理,于2021年9月14日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博晖创新股票50,000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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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9-15 |
标题 | 博晖创新:关于高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牛树荟女士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1,273,5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59%。2021年9月14日,牛树荟女士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1% |
批复内容 | 1、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系因公司信息传递失误所致。牛树荟女士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本次违规交易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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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7 |
标题 | 博晖创新:关于董事窗口期误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翟晓枫先生因操作失误于2021年1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违反了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翟晓枫先生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其就本次交易构成的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翟晓枫先生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对于此次违规买入的公司股票承诺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3、公司将以此为戒,并要求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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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1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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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14 |
标题 | 关于对蒋焱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185号 |
批复原因 | 蒋焱:
经查,你担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你配偶谢严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3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8,9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2,000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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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1-20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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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蒋焱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蒋焱:
你的配偶谢严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合计买入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晖创新”)股票37,800股,成交金额合计68.48万元,卖出博晖创新股票11,000股,成交金额合计21.98万元。博晖创新于2020年10月27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谢严买卖博晖创新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博晖创新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谢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作为博晖创新的董事兼总经理,未能督促配偶遵守本所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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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0-31 |
标题 | 博晖创新:关于董事配偶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接获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蒋焱女士报告,其配偶谢严先生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有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
批复内容 | 1、根据核查,蒋焱女士配偶谢严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其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配偶蒋焱女士或其他主体获得博晖创新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博晖创新股票的情况。蒋焱女士及谢严先生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本次交易构成的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及短线交易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2、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截止本公告日,谢严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合计15,907元上交公司,并承诺将剩余所持26,900股股票锁定一年。3、公司将以此为戒,并要求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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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7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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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04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8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在2020年8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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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8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9号 |
批复原因 | 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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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关注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3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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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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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4 |
标题 | 博晖创新: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石环罚[2018]147号 |
批复原因 |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3日对大安制药进行了调查,发现2018年6月20日,大安制药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配套使用的曝气池废气收集装置停运。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附件第三部门表(二)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有关规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对大安制药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
处理人 |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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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4 |
标题 | 博晖创新: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文件批号 | 定环罚决字[2018]146号 |
批复原因 |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6日对大安制药进行了调查,发现定州市大安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按照《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第1项之规定: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定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大安制药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处理人 |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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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7-1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炜明)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8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朱炜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炜明实际控制“朱某荣”等3个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朱炜明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控制朱氏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31.70元。
二、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254.59元。
朱炜明控制朱氏账户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只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4,087,477.11元,并处以12,262,431.33元罚款;
二、没收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所得439,254.59元,并处以1,317,763.77元罚款。
以上合计,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4,526,731.70元,罚款13,580,195.10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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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7-1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朱炜明)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朱炜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炜明实际控制“朱某荣”等3个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朱炜明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控制朱氏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31.70元。
二、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254.59元。
朱炜明控制朱氏账户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只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炜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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