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天壕环境正大分公司被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定期演练 |
批复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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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天壕环境安全分公司受到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批复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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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天壕环境安全分公司被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批复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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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天壕环境正大分公司受到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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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天壕环境正大分公司受到沙河市应急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制定有限空间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沙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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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天壕环境安全分公司被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批复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0元 |
处理人 | 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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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天壕环境安全分公司受到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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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天壕环境安全分公司受到沙河市应急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制定有限空间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理人 | 沙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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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24 |
标题 | 关于对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40号 |
批复原因 | 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环境”)全资子公司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燃气”)于2016年4月以现金方式收购你们及其他4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正茂”)51%股权。交易对手方与华盛燃气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承诺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如霸州正茂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将按其持股比例以所持霸州正茂的剩余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02.04万元、-2,468.21万元、-1,774.71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手方合计应向华盛燃气无偿转让霸州正茂49%股权及支付18,684.96万元业绩补偿款,其中你们应当分别按照5%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截至本监管函出具日,你们仍未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违反了此前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你们作为天壕环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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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3-23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关雅薇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帝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正茂”)、关雅薇、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邦成”)、廊坊市帝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帝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环境”)全资子公司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燃气”)于2016年4月以现金方式收购河北正茂、关雅薇、廊坊邦成、廊坊帝银等7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正茂”)51%股权。交易对手方与华盛燃气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承诺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如霸州正茂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将按其持股比例以所持霸州正茂的剩余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02.04万元、-2,468.21万元、-1,774.71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手方合计应向华盛燃气无偿转让霸州正茂49%股权及支付18,684.96万元业绩补偿款,其中河北正茂、关雅薇、廊坊邦成、廊坊帝银作为霸州正茂的主要股东应当分别按照50%、15%、10%、10%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华盛燃气仅通过强制执行取得霸州正茂34.3%股权,河北正茂未补偿股份比例为14.7%,且河北正茂、关雅薇、廊坊邦成、廊坊帝银仍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关雅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帝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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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23 |
标题 | 关于对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关雅薇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帝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正茂”)、关雅薇、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邦成”)、廊坊市帝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帝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环境”)全资子公司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燃气”)于2016年4月以现金方式收购河北正茂、关雅薇、廊坊邦成、廊坊帝银等7名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正茂”)51%股权。交易对手方与华盛燃气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承诺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如霸州正茂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将按其持股比例以所持霸州正茂的剩余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02.04万元、-2,468.21万元、-1,774.71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手方合计应向华盛燃气无偿转让霸州正茂49%股权及支付18,684.96万元业绩补偿款,其中河北正茂、关雅薇、廊坊邦成、廊坊帝银作为霸州正茂的主要股东应当分别按照50%、15%、10%、10%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截至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华盛燃气仅通过强制执行取得霸州正茂34.3%股权,河北正茂未补偿股份比例为14.7%,且河北正茂、关雅薇、廊坊邦成、廊坊帝银仍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关雅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帝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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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1-07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廊坊市邦成商贸有限公司)、关雅薇女士:经查明,你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和第11.11.1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第11.11.1条规定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拟对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雅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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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1-01 |
标题 | 关于对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24日,天壕环境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00万元-19,500万元,同比增长8.94%-38.84%。2017年2月28日,天壕环境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793万元,同比增长33.81%。2017年4月28日,天壕环境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7万元。天壕环境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6年年报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作涛、总经理王坚军、财务总监李江冰、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祖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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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9-25 |
标题 | 天壕环境: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9月25日,陈作涛先生继续增持公司59万股,买入金额4,995,279元,买入均价8.467元/股。在进行增持公司股份操作时,因相关工作人员输入交易指令时操作失误,误将“买入”选为“卖出”,卖出了陈作涛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票1万股,卖出金额84,200元,卖出均价8.420元/股。陈作涛先生此次误操作股票卖出均价低于其当日买入均价,并未产生任何收益。
经与陈作涛先生核实,因其工作繁忙,其股票账户由工作人员代为管理,此次卖出公司股份属于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但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卖出股份行为客观上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自查,陈作涛先生的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公司及陈作涛先生针对本次误操作的补救措施如下:
(一)陈作涛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二)陈作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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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8 |
标题 | 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号 |
批复原因 | 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节能”、“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公告了《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号《关于对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函中指出公司相关问题。 |
批复内容 | 天壕节能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节能”或“公司”)及各中介机构以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须补充披露的部分,已经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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