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日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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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5
标题关于对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关于对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2
标题兆日科技:关于子公司收到安徽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北京兆日与其他两家公司均在安徽市场销售支付密码器,经营同种业务,是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独立法人,本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原则,开展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但却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政限定为由,积极组织实施划分销售对象来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虽然北京兆日与其他两家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签订书面协议,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共同参加了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进行意思联络。北京兆日与其他两家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的规定,北京兆日及其他两家公司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在安徽省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第一项“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北京兆日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北京兆日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80,259.16元;2.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八的罚款258,502.50元。合计:5,638,761.66元。
处理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6-03
标题兆日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自2014年11月开始,公司股东蒋丽娜(及一致行动人张晓泽)陆续买入公司股票,至2014年12月9日,蒋丽娜(及一致行动人张晓泽)持有公司股数为5,769,800股,占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15%,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后续蒋丽娜(及一致行动人张晓泽)陆续买入公司股票,最后一笔买入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合计持股数为7,336,980股,占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55%。 2015年5月13日,因券商强制平仓,被动卖出其所持兆日科技股票35,200股,占当日公司总股本0.03%,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次交易买入价按照加权平均方法成本为29.04元,卖出价格为100.55元,收益为2,517,152元。董事会已与股东达成一致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收回前述收益。 2、蒋丽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晓泽)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处理人其他机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批复原因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蒋丽娜操控“蒋丽娜”、“张某某”等两个账户大量买入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兆日科技”)股票,在该两账户合计持股触及5%法定披露标准时,未履行相关报告义务、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蒋丽娜责令改正,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2-26
标题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13]6号
批复原因1、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不规范; 2、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不全,没有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证券账户; 3、印章使用审批不符合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公司治理,通过优化流程、修改制度等方式不断加强公司内控水平。借助本次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发现了自身在内控方面存在的一系列可以改进的问题并认真进行了整改,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提高。未来,公司将把提升治理水平贯彻到日常工作中,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规范运作。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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