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

- 300479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4
标题神思电子: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4]50号
批复原因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0万元到1,0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万元到50万元。2024年3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00万元到-7,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754万元到-8,254万元。2024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32.74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12
标题关于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4]50号
批复原因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0万元到1,0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0万元到50万元。2024年3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00万元到-7,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754万元到-8,254万元。2024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32.74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20
标题关于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4
标题关于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8
标题关于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5
标题关于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0
标题关于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89号
批复原因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公司作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思电子”)IPO前的股东,在神思电子IPO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6月19日至6月24日,你公司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了212,400股神思电子股票,成交金额合计3,351,860元。你公司本次减持前未进行预披露,违反了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和4.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郑领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20号
批复原因“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思电子,证券代码300479)股票零股。 2016年2月4日10:03:09至10:03:32,该账户以78.76元(涨停价)申报买入“神思电子”2笔合计88,800股,成交88,800股,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123,100股的72.14%,买成交排名第一,导致该股价格由77.20元上涨到78.76元,拉升幅度为2.02%。该股当日13点20分涨停至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8.40%。2月5日09:35:42至09:42:04,该账户以79.00元至80.84元反向申报卖出164,400股,成交88,800股,成交均价为79.90元至80.63元,余股为零。 2016年2月4日至5日,该账户合计买入“神思电子”88,800股,买入金额6,968,227.00元,卖出88,800股,卖出金额7,115,069.00元。通过盘中拉抬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获利137,473.60元。
批复内容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领滨)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27号
批复原因“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思电子,证券代码300479)股票零股。 2016年2月4日10:03:09至10:03:32,该账户以78.76元(涨停价)申报买入“神思电子”2笔合计88,800股,成交88,800股,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123,100股的72.14%,买成交排名第一,导致该股价格由77.20元上涨到78.76元,拉升幅度为2.02%。该股当日13点20分涨停至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8.40%。2月5日09:35:42至09:42:04,该账户以79.00元至80.84元反向申报卖出164,400股,成交88,800股,成交均价为79.90元至80.63元,余股为零。 2016年2月4日至5日,该账户合计买入“神思电子”88,800股,买入金额6,968,227.00元,卖出88,800股,卖出金额7,115,069.00元。通过盘中拉抬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获利137,473.60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 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85,265.5元,并处以12,570,531元的罚款。 2. 对郑领滨操纵“钢构工程”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9,528.67元,并处以1,019,057.34元的罚款。 3. 对郑领滨操纵“大唐电信”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8,614.45元,并处以8,337,228.9元的罚款。 4. 对郑领滨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27,167.21元,并处以8,854,334.42元的罚款。 5. 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1,924.53元,并处以11,083,849.06元的罚款。 6. 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39,820.72元,并处以12,279,641.44元的罚款。 7. 对郑领滨操纵“中航重机”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70,424.66元,并处以4,540,849.32元的罚款。 8. 对郑领滨操纵“和邦生物”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032.35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9. 对郑领滨操纵“三力士”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 对郑领滨操纵“得利斯”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1.对郑领滨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9,915.12元,并处以2,239,830.24元的罚款。 12. 对郑领滨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473.6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30,853,166.81元,并处以64,925,321.7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