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2-26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4]4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3年6月至8月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票6,758,300股,超过公司于2023年6月9日披露你公司减持计划拟减持股份数量8,300股。你公司未在前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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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2-26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映华、郑余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0号 |
批复原因 | 张映华、郑余滨:
经查,张映华、郑余滨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的股份。张映华于2023年5月26日减持公司股份500,000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174%,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1%,且其未在股份变动减少1%时通知公司进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映华、郑余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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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24 |
标题 | 太辰光: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神州通在实际操作减持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员机械地依据股票托管券商系统显示的最大初始可卖数进行减持,导致实际减持股票的总数量比原计划总数量(675万股)超出0.83万股,且无法对超出部分进行撤单处理。 |
批复内容 | 神州通对上述超额减持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歉,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们进行深刻反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同时神州通将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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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1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芝伟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23号 |
批复原因 | 赵芝伟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202.29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8%,成交金额为3,924.56万元。你未在减持太辰股份股票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拟减持股票的公告,违反了《太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减持太辰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太辰股份并予以公告”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太辰光股东赵芝伟出具监管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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