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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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7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4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6号
批复原因收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0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号
批复原因收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3-03
标题安车检测:关于大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3月2日,云南智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29,900股;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将“卖出”指令误操作成“买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错误委托买入公司股票共计4,200股,公司了解其误操作后,立即叫其停止交易。
批复内容1.云南智辉在公司预披露减持计划之后,所有交易均为卖出,本次属于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本次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数量为4,200股,其买入均价为48.070元/股,其当天卖出均价为48.071元/股,交易收益4.2元,并将其交易收益上交公司。 2.云南智辉本次短线交易是误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其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的短线交易给上市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2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8号
批复原因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18年7月13日,你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持有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车检测”)股份759.14万股,持股比例为6.27%。2018年7月13日和7月18日,你合伙企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安车检测股份23.39万股和145万股,减持比例为1.39%,你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的持股比例减少至4.88%。上述股权变动情况于2018年7月20日公告披露。 你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在对安车检测股份的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在公告披露前停止卖出安车检测股份。
批复内容你合伙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8
标题关于对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80号
批复原因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2018年7月17日,你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持有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车检测”)股份782.53万股,持股比例为6.46%。7月18日,你合伙企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安车检测股份145万股,减持比例为1.1978%,你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的持股比例减少至4.88%。你合伙企业在减持安车检测股份,导致你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王满根的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安车检测股份。 你合伙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合伙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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