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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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20
标题同和药业: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庞正伟先生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梁忠诚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庞正伟先生在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已增持2,088,179股公司股票,庞泽远先生于2022年1月18日卖出3,680股公司股票,卖出价格为22.72元/股。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庞正伟先生、庞泽远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庞泽远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交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2
标题同和药业: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近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庞正伟先生的儿子庞泽远先生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7日及2020年12月17日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庞泽远先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存在的问题,就其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承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短线交易期间,庞泽远先生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为-3,337.8元,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负,公司董事会未予以收回。 3、公司董事会向庞正伟先生及庞泽远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22
标题庞正伟及王小华被奉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奉)安监管罚[2017]2号、(奉)安监管罚[2017]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奉)安监管罚[2017]2号、(奉)安监管罚[2017]3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3日,因公司员工违规操作导致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一名员工轻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6万元,保险理赔后损失净额为345.08万元。
批复内容对庞正伟处以罚款1万元;对王小华处以罚款0.5万元。
处理人奉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20
标题关于对宁波旌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0]8号
批复原因你企业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累计减持同和药业股票4,110,000股,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到5.13%。你企业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减持同和药业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1
标题关于对宁波旌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7号
批复原因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5%以上股东,你企业于5月2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7日,你企业持有同和药业股份比例由15.81%降低至10.68%,变动比例为5.13%。你企业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停止卖出同和药业股份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8
标题关于对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74号
批复原因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7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4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30
标题关于对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庞正伟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19号
批复原因庞正伟:你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长,于2018年9月19日至2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公司股票5.84万股,交易金额108.8万元。公司预约于10月19日披露2018年三季报,你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发生在三季报预约披露日前30日内,构成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1-24
标题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9号
批复原因国金证券作为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财务顾问,对交易标的收入和客户核查不充分。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9
标题同和药业:关于公司火灾事故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奉安监管罚[2017]1号、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7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奉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及奉新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就上述火灾事故对公司下发的处罚决定书。
批复内容安监局根据奉新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9·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出具了《奉安监管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消防大队出具了《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处以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奉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奉新县公安消防大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9-05
标题同和药业:关于火灾事故及股票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3日21时左右,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生产车间发生火灾。火情发生后,经公司员工、消防等相关部门人员全力扑救,截至当日23时50分,明火已全部扑灭。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同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同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处理人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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