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

- 300707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2
标题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7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钱光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105号
批复原因钱光红: 经查,你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或公司)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9月29日,威唐工业披露《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你于2022年9月21日减持威唐工业股份8,000股。你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4
标题威唐工业: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有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5号
批复原因2022年9月29日,威唐工业披露了《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你于2022年9月21日减持威唐工业股份8,000股。你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有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14
标题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25
标题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在9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02
标题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0
标题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16
标题威唐工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减持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7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威唐工业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于2021年1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威唐工业2,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减持行为未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07
标题威唐工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唐工业”)于今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钱光红先生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因操作失误之非主观因素减持了公司股份2,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钱光红先生本次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钱光红先生对本次因操作失误之非主观因素而减持的行为,给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经核实,本次减持行为未构成短线交易,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形。
批复内容1、发生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后,钱光红先生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因操作失误之非主观因素而减持的行为,给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明确表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严格遵守,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2、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8
标题威唐工业:关于特定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20]368号
批复原因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弘开元”)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0]368号)。
批复内容现要求你企业对此次违规减持行为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建立健全股份减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落实,杜绝违规减持行为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7
标题关于对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8号
批复原因你企业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的特定股东,于2020年2月7日通过威唐工业披露《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威唐工业股份不超过1,565,000股,不超过威唐工业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1%,减持期间为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2020年5月13日,你企业通过威唐工业披露减持完成的公告,称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际减持股份1,572,000股,实际减持比例1.0045%,超额减持比例为0.0045%。
批复内容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2-06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11号
批复原因经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企业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5%以上股东,2019年1月11日通过威唐工业披露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威唐工业不超过157.20万股,减持时间为2月2日至5月3日。本次减持完成后,你企业持股比例由5.62%降至4.91%。你企业未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企业在威唐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将在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11月6日,你企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威唐工业25万股,未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上述减持计划,违背你企业在威唐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31
标题威唐工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38号
批复原因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或“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29
标题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68号
批复原因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9年1月11日,你企业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5%以上股东,通过威唐工业披露减持计划公告,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572,000股,不超过威唐工业总股本的1%,减持区间为2019年2月02日至2019年5月3日。本次减持完成后你企业持股比例由5.62%降至4.91%,你企业未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2019年11月6日,你企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威唐工业股份250,000股,占威唐工业总股本比例的0.16%,减持金额315.8163万元。你企业IPO时作为持有威唐工业5%以上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威唐工业《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本公司/企业拟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你企业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IPO时作出的减持意向承诺。
批复内容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11-07
标题威唐工业:关于特定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9年11月6日,国弘开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6%。前述减持行为未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相关承诺。
批复内容1、国弘开元获悉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已责令相关人员重新巩固学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国弘开元意识到上述减持行为构成违规减持,就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致歉如下:国弘开元承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国弘开元对本次违规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7
标题关于对无锡国经众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经精益制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5号
批复原因无锡国经众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经精益制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11月14日,你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股份1,085,000股,占威唐工业总股本的0.69%。本次减持后,你们所持威唐工业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例由5.03%降至4.34%。在卖出威唐工业股份至5%时,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没有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威唐工业股份。
批复内容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