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5-04-17 |
标题 | 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文件批号 |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6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至2023年,斐控泰克陆续收购了FSG和FAG各93.03%股权。其中,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昇)、实际控制人戴军或者董事王宏军分别与5名斐控泰克股东签署协议,约定若在规定期限内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等未能收购斐控泰克及FSG和FAG股权或者未达约定收益率的,由元颉昇、戴军或者王宏军回购其持有的相关股权或者对其进行收益补偿。前述5名斐控泰克股东同时也是本次重组交易对手方。上市公司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直至本所发出《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明确问询后,上市公司才于2025年3月24日在《落实函》回复及更新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前述协议内容及其解除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戴军、王宏军、李良玉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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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5-04-17 |
标题 | 关于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林惠、柯凌峰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 |
文件批号 | 深证函[2025]336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至2023年,斐控泰克陆续收购了FSG和FAG各93.03%股权。其中,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昇)、实际控制人戴军或者董事王宏军分别与5名斐控泰克股东签署协议,约定若在规定期限内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等未能收购斐控泰克及FSG和FAG股权或者未达约定收益率的,由元颉昇、戴军或者王宏军回购其持有的相关股权或者对其进行收益补偿。前述5名斐控泰克股东同时也是本次重组交易对手方。上市公司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直至本所发出《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明确问询后,上市公司才于2025年3月24日在《落实函》回复及更新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前述协议内容及其解除情况。 |
批复内容 | 本所决定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林惠、柯凌峰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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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5-04-17 |
标题 | 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程嘉岸、罗红雨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 |
文件批号 | 深证函[2025]335号 |
批复原因 | 因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未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违规。 |
批复内容 | 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程嘉岸、罗红雨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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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8-31 |
标题 | 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9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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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5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3]42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2022年7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对子公司罗博特科智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部分成本未及时结转造成的公司2021年中期报告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将2021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总额分别调减621.15万元和1,916.27万元,你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是2022年8月27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66)分项目累计投入信息披露不准确,因公司将2021年度的合作研发费从研发项目错误记录为生产项目,导致“工业4.0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与“工业4.0智能装备研发项目”分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及投资进度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罗博特科及戴军、杨雪莉、李良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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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8-01 |
标题 | 罗博特科: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1月29日,罗博特科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2,000万元至3,000万元。4月23日,罗博特科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400万元至4,850万元。4月29日,罗博特科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687.53万元。罗博特科《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军、财务总监杨雪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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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19 |
标题 | 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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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05 |
标题 | 关于对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切实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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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6-24 |
标题 | 罗博特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收到股东夏承周先生出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告知函》 |
批复内容 | 夏承周先生已经深刻认识到本次误操作的严重性,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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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16 |
标题 | 罗博特科:2022-041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71号 |
批复原因 |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至2,200万元;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50万元至-4,400万元;2022年4月29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87.5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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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4 |
标题 | 罗博特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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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17 |
标题 |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作出“苏园公(消)行罚决字[2016]7-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苏园公(消)行罚决字[2016]7-000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消火栓存在被遮挡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决定罚款5,000元整。 |
处理人 |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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