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5-03-14 |
| 标题 | 关于对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严建亚、虢迎光、严健、刘家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 |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5]12号 |
| 批复原因 | 因收入核算与相关内控管理不规范、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披露股价触及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违规。 |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严建亚、虢迎光、严健、刘家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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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2-30 |
| 标题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丽芳、张文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 |
| 文件批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65号 |
| 批复原因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丽芳、张文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收入审计专题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对部分应收账款回函为个人签字或采购相关部门盖章及验收单为个人签字是否有效、可靠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以订单形式形成的收入,未关注并获取订单对应的主合同,未能识别并对主合同约定的寄售等条款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项目签字会计师张丽芳、张文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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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04 |
| 标题 | 三角防务: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陕西证监局[2022]1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作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1年12月2日至12月21日期间累计卖出三角防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三角转债,债券代码:123114,以下简称可转债)355,980张,买入可转债1,000张,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陕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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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23 |
| 标题 | 三角防务:三角防务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公司可转债时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暨致歉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持股5%以上股东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控股”)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21日卖出三角防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三角转债,债券代码:123114,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间因误操作买入1,000张可转债导致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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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3 |
| 标题 | 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17]184号、股转系统发[2017]718号 |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7年4月30日,因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上述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上述挂牌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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