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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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30
标题康华生物: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24]12号
批复原因2021年至2022年,在奥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末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首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3-15
标题康华生物: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9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14
标题康华生物: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青岛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盈科”)出具的《青岛盈科关于因误操作交易康华生物股票的情况说明》,青岛盈科在减持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4,4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0.00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青岛盈科本次短线交易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15
标题康华生物: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42号
批复原因蔡勇:你作为持有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或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康华生物股份92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不含康华生物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的1.03%,但未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你延迟至2022年5月27日通知公司,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对上述减持情况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蔡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2号)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23
标题关于对周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周蓉,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周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于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周蓉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三明玖日广隶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康华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共计2,068,732股,占其总股本的2.2986%,并作出如下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2021年10月12日、10月14日,周蓉通过大宗交易将持有的上述股份转让给烜鼎蓉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金额约41,210.69万元,转让股份占周蓉持有股份的100%且未进行预披露。周蓉前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周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3.3条、第7.4.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周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24
标题关于对周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1]76号
批复原因周蓉:你本人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华生物)2,068,732股股份,占康华生物总股本2.2%。取得康华生物股份时,你本人签署《承诺函》,公开承诺实施减持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康华生物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你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进行公告。2021年10月12日至10月14日,你将持有的全部康华生物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烜鼎蓉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四只基金,减持金额约4亿元,减持比例超过你所持股份25%,违反你本人做出的公开承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关于对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你企业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康华生物3.68%股份。你企业在2021年7月20日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1517%。2021年9月8日至9月23日期间,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实际减持272,771股,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3031%,超额减持136,241股。上述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0-21
标题关于对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7号
批复原因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1年7月20日,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你企业作为康华生物持股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计划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康华生物股份不超过272,900股,且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1517%。你企业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减持272,771股,合计减持股份数量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3031%,未遵守减持计划,超额减持数量为136,241股,超额减持金额约为2,344.03万元。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6
标题关于对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5
标题关于对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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