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01 |
标题 | 宏源药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戴丽娜女士及其配偶肖卫国先生共同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配偶肖卫国先生于2024年3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4年3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戴丽娜女士及其配偶肖卫国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戴丽娜女士配偶肖卫国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12.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2、经核实,本次事件系肖卫国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戴丽娜女士本人的意见。同时,肖卫国先生声明本次交易系由其通过个人股票账户自行操作,戴丽娜女士对此并不知情,交易前后戴丽娜女士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肖卫国先生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3、肖卫国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戴丽娜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个人行为约束,切实规范个人及关联人股票交易行为,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4、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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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05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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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8 |
标题 | 公司二部【2022】第030号关于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二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0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挂牌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监管员和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
处理人 | 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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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9 |
标题 |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武)食药监药罚[2018]01-4100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武)食药监药罚[2018]01-41008号 |
批复原因 | 认定双龙药业生产的批号为160401的金龙舒胆胶囊在抽检中存在性状、水分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72,458.25元;2、罚款258,687.38元。 |
处理人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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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07 |
标题 | 【2021】第010号关于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年报问询函[2021]第0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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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12 |
标题 | 宏源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7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会计基础薄弱,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且未披露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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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9-13 |
标题 | 关于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约见谈话和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细则》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发[2016]26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宏源药业存在如下违规行为:宏源药业于2015年开具7,9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违反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做出的公开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宏源药业在2015年半年报中未如实披露相应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与《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宏源药业给予约见谈话和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宏源药业董事长尹国平、董事会秘书刘展良、财务总监肖拥华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司3-6会议室接受自律监管谈话。
同时,宏源药业在收到决定书之曰起十个转让日内应提交书面改正方案,并按期改正完毕。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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