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

- 301297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1
标题关于对吕丰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3]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证券代码:301297.SZ)副总经理,你配偶刘某媛在2023年5月8日至5月16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富乐德股票100股、成交金额2,060.00元,累计卖出富乐德股票100股、成交金额2,284.00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5-24
标题富乐德: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经理吕丰美其配偶刘慧媛女士于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刘慧媛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经与吕丰美先生核实,其事先并不知晓刘慧媛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及未公开信息。刘慧媛女士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刘慧媛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224元。上述所得收益224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及时全数上缴给公司。3、吕丰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刘慧媛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吕丰美先生承诺:本人及近亲属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格管理自身和近亲属证券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7
标题富乐德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处罚(大保税罚[2019]93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大保税罚[2019]936号
批复原因大连富乐德因未按规定期限进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印花税纳税申报,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批复内容处以0.2万元罚款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8
标题富乐德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被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大环罚决字[2018]11000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大环罚决字[2018]110006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批复内容被处以12万元罚款
处理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8
标题四川富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行政处罚(内经开税税简罚[2018]154号、内经开税税简罚[2018]155号、内经开税税简罚[2018]15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内经开税税简罚[2018]154号、内经开税税简罚[2018]155号、内经开税税简罚[2018]156号
批复原因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2018年1-3季度的环境保护税
批复内容处以60元罚款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8
标题富乐德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行政处罚(大保税罚[2019]93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大保税罚[2019]936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期限进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印花税纳税申报,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批复内容处以0.2万元罚款。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8
标题上海申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沪宝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第008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宝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第0087号
批复原因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罚款1.8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