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09 |
标题 | 广晟有色: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粤税稽查[2022]8号 |
批复原因 | 进出口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上海闺酋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56,667,014.69元,税额合计9,633,392.57元,价税合计66,300,407.26元。造成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少缴增值税9,633,392.5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4,337.48元,少缴教育税附加289,001.7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92,667.85元。同时上述发票涉及货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56,667,014.69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1、补缴税款
进出口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从上海闺酋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9,633,392.5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4,337.48元,应补缴教育税附加289,001.7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92,667.85元。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56,667,014.69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4,166,753.67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进出口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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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11-09 |
标题 | 广晟有色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11月8日,国华人寿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26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前述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1、国华人寿获悉上述减持行为后,已责令该条线所有相关人员重新巩固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通报批评。要求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加强公司流程管控,增加复核人员环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国华人寿意识到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就本次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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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2 |
标题 | 关于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44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43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4月2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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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2 |
标题 | 广晟有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及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088号 |
批复原因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近期经营业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88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逐一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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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0 |
标题 | 广晟有色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088号 |
批复原因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近期经营业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08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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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3-10 |
标题 | 广晟有色关于监事配偶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3月8日,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学超先生的配偶万玉娥女士因操作失误买入了500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45.86元/股。因公司将于2017年3月30日对外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规关于窗口期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万玉娥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赵学超先生对其亲属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认真反省,今后将约束其家属的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也对其进行了警告。
3、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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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
标题 | 广晟有色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17号 |
批复原因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经营模式
二、关于上游资源控制
三、关于中游冶炼分离
四、关于下游应用领域
五、其他” |
批复内容 | 根据要求,公司就该函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和落实,现对函件中有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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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0 |
标题 | 广晟有色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17号 |
批复原因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经营模式
二、关于上游资源控制
三、关于中游冶炼分离
四、关于下游应用领域
五、其他”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及时对《问询函》所述相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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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6-30 |
标题 | 关于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李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4]004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度收到财政扶持资金2115万元、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750万元,上述政府补助均超过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2.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明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
批复内容 | 希望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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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22 |
标题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控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对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跟踪分析情况通报,其中第四点“未严格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中有部分内容涉及我公司“……部分公司未按照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的规定,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赤天化、广晟有色),或者对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如国通管业、广晟有色等)。”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披露。公司将借此开展各级培训学习,贯彻相关内控规范要求。提高公司整体内控管理水平。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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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4 |
标题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披露的第六节中股东情况有误。 |
批复内容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根据上海交易所对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查,现对全文披露的第六节中股东情况内容进行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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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0-29 |
标题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09]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未完全实现人员、机构分开的问题。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尚未分开的的问题。
三、关于公司设置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问题。
四、关于公司托管经营大股东资产的问题。
五、关于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制度补充完善问题。
六、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不健全的问题。
七、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条款需要修订的问题。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代位研究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司于2009 年8 月28 日收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09〕5 号)。对此,公司董事会极为重视,针对该局所提出的整改问题,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自查,并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整改方案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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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6 |
标题 |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聘任由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关程序”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关于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规定不符。 |
批复内容 | 目前,该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董事会已做到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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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
标题 |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
文件批号 | 琼证监发[2007]212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聘任由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关程序。这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关于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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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找出了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规范运作的认识。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和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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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海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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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30 |
标题 |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琼证监发[2003]131号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不全面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于2003年9月12日接到中国证监会海口特派办以琼证监发[2003]131号文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并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整改措施及着手逐条进行整改并形成了整改报告。2003年9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情况报告》。 |
处理人 | 海口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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