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

- 600403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10-31
标题大有能源:关于耿村煤矿12采区复工复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3年5月9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耿村煤矿因13采区发生火灾事故而停产。
批复内容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河南能源集团义煤公司耿村煤矿12采区复工复产验收的批复》(豫工信煤安函【2023】343号),原则同意耿村煤矿12采区复工复产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耿村煤矿井下布置12、13两个生产采区,本次复工复产的为12采区。目前,12采区已恢复生产。13采区暂未复产,灾害治理工程已施工完毕,启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大有能源:关于所属耿村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3年5月9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耿村煤矿13采区出现高温火点,5月10日凌晨火情突然扩大,导致现场5名人员失联。目前其余人员全部安全撤离,救援工作正在进行。
批复内容耿村煤矿为公司在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360万吨/年。公司将持续关注事故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9
标题大有能源: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265号
批复原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265号)
批复内容收到《工作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作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落实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26
标题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出具的《义煤集团关于集中竞价减持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义煤集团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因操作失误,进行了股票买入操作,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16
标题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730号
批复原因2013年9月,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能源)无偿受让河南省国资委所持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65.79%股权,成为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形成同业竞争。就此,河南能源曾分别于2013年9月和2014年5月向你公司出具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并于2019年5月变更承诺,拟未来三年内以资产注入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近期,你公司公告称,2022年5月,河南能源出具《关于继续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延期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但未获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批复内容一、请公司及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前期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二、请你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密切关注相关进展,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尽早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鉴于同业竞争事项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30
标题ST大有: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1]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截止2020年11月底,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44.16亿元。截止2021年4月27日,前述占用资金已清偿。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大有能源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有能源时任董事长吴同性、任春星,时任董事、总经理张林,时任财务总监张五星、谭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大有能源及吴同性、任春星、张林、张五星、谭洪涛、张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28
标题关于对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南证监局[2021]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截至2020年11月底,你公司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44.16亿元,截至2021年4月27日,前述占用资金已清偿。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你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7-22
标题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4月27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0年,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因流动资金拆借,占用公司资金44.16亿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0.08%,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义煤公司已归还占用资金18.45亿元,尚未归还金额为27.56亿元(含资金占用利息1.85亿元)。未归还资金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74%。2021年4月20日,上述剩余占用资金本息全部归还。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认定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2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因存在流动资金拆借,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巨大、占比较高,并直接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控股股东义煤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违规行为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2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拆借,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同性、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时任财务总监张五星、谭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7-22
标题ST大有: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4月27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0年,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因流动资金拆借,占用公司资金44.16亿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0.08%,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义煤公司已归还占用资金18.45亿元,尚未归还金额为27.56亿元(含资金占用利息1.85亿元)。未归还资金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74%。2021年4月20日,上述剩余占用资金本息全部归还。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认定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2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同性、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时任财务总监张五星、谭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3
标题ST大有: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85号
批复原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85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作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落实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31
标题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集团财务公司增资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9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91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8月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大有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5月25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06
标题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8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或股东)持有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或公司)560,300,845股的股份,占大有能源总股本的23.44%,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8年8月22日,义海能源将其持有的40,000,000股份质押给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7%。义海能源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8年10月12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信息。
批复内容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6
标题*ST大有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豫调查通字1359号、中国证监会[2017]40号、中国证监会[2017]12号
批复原因1、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 2012年2月,大有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标资产之一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2011年11月27日,天峻义海获得聚乎更矿区一露天首采区采矿许可证。2012年5月28日,义煤集团、义海能源、大有能源、天峻义海联合向青海省国资委和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待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木里矿区整合工作需要时,将聚乎更矿区一露天采矿权转回木里集团。大有能源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天峻义海聚乎更一采矿权带来的风险。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在明知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相关风险的情况下,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大有能源未按规定披露将其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集团的重大事项。 2013年1月7日,大有能源发布公告称完成股权收购。按照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要求,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木里集团签署了将涉案聚乎更一采矿权转回木里集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集团,大有能源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1、根据大有能源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有能源涉案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大有能源董事武予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大有能源董事李永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时任大有能源董事长田富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根据义煤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义煤集团涉案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义煤集团董事长武予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义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乔国厚,时任义煤集团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田富军,时任义煤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李永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武予鲁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17
标题大有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豫调查通字1359号、处罚字[2015]8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80号),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大有能源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涉嫌欺诈发行 二、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及2013年半年报未披露“2013年1月1日起,天峻义海已不能独立对外销售煤炭”事项。 (一)未按规定披露“2013年1月1日起,天峻义海已不能独立对外销售煤炭”事项。 (二)未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3年1月1日起,天峻义海已不能独立对外销售煤炭”事项 三、我会对大有能源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欺诈发行 (二)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未按规定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2.未按规定在半年报中进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大有能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360万元。 二、对武予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三、对乔国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李永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翟源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田富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杜毅敏、张建强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10万元罚款。 八、对慕洪才、宋建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 九、对李斌、张铁岗、王立杰、周旺生、孙学斌、王文良、张志伟、张银通、曹振华、张淑丽、程伟、管景志、胡平均、吴同性、吴东升、张寅、李书民、李国旗、姚昭毅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29
标题证监会集中对11宗违法案件履行告知程序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2年初,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向我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主要目标资产之一为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在相关材料报送我会审核期间,大有能源及其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等对天峻义海的核心资产,评估价值为23亿元的青海某矿区采矿权向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集团)等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即行转回。2013年1月,大有能源发布公告完成股权收购后,天峻义海签订合同,约定将签署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并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大有能源、义煤集团涉嫌为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故意隐瞒了上述涉案违法事实,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涉嫌指使前述违法行为。此外,2013年1月起,按照青海省“五统一”的要求,天峻义海已不能独立对外销售煤炭,大有能源未及时将该重大事件按照规定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且未在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会拟对大有能源、义煤集团涉嫌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及涉案5名责任人,以及大有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26名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部分责任人给予市场禁入。其中,拟对大有能源给予2360万元罚款,拟对义煤集团给予23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2
标题大有能源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相关内容披露有误。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对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3
标题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48号
批复原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48号)收悉。指出公司需就审核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经公司认真核查和分析,公司现就审核意见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2
标题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豫调查通字1359号
批复原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已经结束,目前尚未下达处理意见。 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并就调查事项进展情况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10
标题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公司董事长等高管被免职有关情况的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批复内容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多方面的了解核实,文章认为我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并不属实,应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将有关情况澄清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3-29
标题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千秋煤矿于2014年3月27日11时18分在井下21032回风上山发生冲击地压事故,6名被困人员已经找到,全部罹难。
批复内容为深刻吸取3月27日千秋煤矿冲击地压事故教训,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公司要求各矿井认真进行隐患排查,对每条隐患逐项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按“五定”原则整改。
处理人其他机构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1-16
标题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宋建华等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4号
批复原因  经查明,2012年11月,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7.27亿元购买了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下属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其持有的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被评估作价23.8亿元。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将上述采矿权以零价格转让至木里煤业。公司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经核实,2012年底,青海省木里煤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木里矿区“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资源整合政策为由,要求天峻义海将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天峻义海于2012年12月20日向公司上报了《关于对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采矿权变更的请示》。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下发了《关于同意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采矿权变更的批复》。经进一步核实,该批复是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由义马煤业集团副总经理、公司时任董事李永久审核后做出;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资料,“签发人”一栏显示为时任董事长田富军。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同时,公司违规转让采矿权是在青海省木里地区资源整合政策要求下做出,公司在事件中相对处于被动和受害者地位。时任董事宋建华、武予鲁、穆洪才及总经理杜毅敏作为公司日常生产运营的主要管理者,虽未参与违规转让事宜,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失灵负有相应责任,对公司上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亦间接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宋建华、武予鲁、穆洪才予以通报批评;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杜毅敏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01-16
标题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永久和董事长田富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3号
批复原因  经查明,2012年11月,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7.27亿元购买了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下属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其持有的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被评估作价23.8亿元。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将上述采矿权以零价格转让至木里煤业。公司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经核实,2012年底,青海省木里煤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木里矿区"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资源整合政策为由,要求天峻义海将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天峻义海于2012年12月20日向公司上报了《关于对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采矿权变更的请示》。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下发了《关于同意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采矿权变更的批复》。经进一步核实,该批复是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由义马煤业集团副总经理、公司时任董事李永久审核后做出;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资料,“签发人”一栏显示为时任董事长田富军。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李永久未能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田富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失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公司上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亦间接负有责任。李永久和田富军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永久予以公开谴责;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田富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1-10
标题关于要求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05号
批复原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2012年11月,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7.27亿元购买了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下属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其持有的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被评估作价23.8亿元。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将上述采矿权以零价格转让至木里煤业。公司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目前,天峻义海已无《采矿许可证》,煤炭开采业务的经营期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已相继过期,其煤炭开采业务的持续性存在重大风险,而且其资产和经营收入的确认亦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可能对公司2013年年报的审计结论构成重大影响。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条和第64条的规定,我部对公司董事会做出要求追偿损失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应主动积极协调青海省政府有关方面及木里煤业集团,力争在公司2013年度报告披露前为天峻义海办理合法采矿权,完成有关生产经营证照的延续,完善天峻义海持续经营手续,解决资产和经营收入确认的合规性问题。 希望公司董事会成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监管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1-10
标题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铁岗、王立杰、周旺生、李斌和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04号
批复原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铁岗、王立杰、周旺生、李斌和董事会秘书张建强: 经查明,2012年11月,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7.27亿元购买了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下属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其持有的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被评估作价23.8亿元。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将上述采矿权以零价格转让至木里煤业。公司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经核实,2012年底,青海省木里煤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木里矿区 “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资源整合政策为由,要求天峻义海将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天峻义海于2012年12月20日向公司上报了《关于对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采矿权变更的请示》,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下发了《关于同意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采矿权变更的批复》。经进一步核实,该批复是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由义马煤业集团副总经理、公司时任董事李永久审核后做出,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资料,“签发人”一栏显示为时任董事长田富军。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张铁岗、王立杰、周旺生、李斌虽不知情、未参与上述违规转让事宜,但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重大缺陷负有主要一定责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虽任职不久,且较为勤勉尽责,但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一定责任。独立董事张铁岗、王立杰、周旺生、李斌和董事会秘书张建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10-24
标题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豫调查通字1359号
批复原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因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9-06
标题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经理姚昭毅涉嫌违纪。
批复内容中共三门峡市纪委决定对公司副总经理姚昭毅实施“两规”措施。
处理人中共三门峡市纪委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7-30
标题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武予鲁同志涉嫌违纪。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晚,接到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公司董事(义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武予鲁同志,经河南省委同意,由河南省纪委对其进行双规。同时,河南省委决定,义煤集团总经理乔国厚同志主持义煤集团全面工作。
处理人河南省纪委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7-03
标题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豫证监发[2012]11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二)公司独立性 (三)公司透明度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河南证监局《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要求公司各相关部门认真严肃对待,积极查找问题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和规范措施。公司董事会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整改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标题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完成整改情况的汇报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2、内部控制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本着实事求是、严格谨慎的原则,按照本次治理专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安排,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并积极进行了相关整改。在原定计划内基本完成并落实了设立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设立公司独立审计部门、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及时回复投资者邮件、大额款项调度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等限期整改事项的整改工作;对于持续性整改事项,公司制定了长期计划,并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落实整改措施。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加强和改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程度。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8
标题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1、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2、内部控制方面 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的有关建议
批复内容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公司治理水平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提升。按照整改的计划步骤和要求,各项措施逐步得到落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得到增强,日常运作进一步规范。未来发展中,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逐步落实整改提高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程度。同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透明度,增进公司与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