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田晓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田晓利为东吴证券投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项目管理部副总经理,自2013年5月8日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李兵账户交易“安科瑞”、“顺鑫农业”、“国电南瑞”、“园区设计”等多只股票, 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持股“晶方科技”3000股、“东北证券”8500股。
田晓利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田晓利处以2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
标题 |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未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出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2、会议记录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记录缺少律师姓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存在监事未签名的情况。
3、公司作为国有高科技企业,建议尽早实施股权激励,以调动经营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保企业的良性发展。
|
批复内容 |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深入开展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本公司治理情况提出的宝贵建议,提高了我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了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提升了我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持续改进,推动公司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保证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