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

- 600539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15
标题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朱继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39号
批复原因朱继敏: 2024年2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8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日,你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5,660元,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11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收到山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39号
批复原因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9-06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71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批复内容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吴家辉、时任总裁徐志华、时任副总裁方贺兵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6
标题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18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4年2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称,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8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显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5,660元,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增持计划完成率为27.83%。朱继敏现已离任。
批复内容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朱继敏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7
标题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29号
批复原因一是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6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1),对2018年至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三是公司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7
标题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30号
批复原因2024年6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1),对2018年至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赵冬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2019年至2021年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周驰浩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2020年、2021年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7
标题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31号
批复原因一是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二是公司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吴家辉作为公司董事长并在2024年6月14日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徐志华作为公司时任总裁,方贺兵作为公司副总裁及有关事项当事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7
标题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32号
批复原因经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你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你公司未配合狮头股份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05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24]29号、[2024]30号、[2024]31号、[2024]32号
批复原因一是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6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1),对2018年至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三是公司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赵冬梅、周驰浩、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30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38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方对工作函涉及的各项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5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662号
批复原因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662号
批复内容现将《监管工作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15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昆汀科技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受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国际局势紧张加剧、国内物流受限等因素综合影响,国内消费整体承压,电商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昆汀科技销售收入不及预期。此外,在前述不利因素影响下,昆汀科技相关经销产品的境内外发货、入关、运输、入仓等环节有所延缓,导致其仓储、物流成本上升。
批复内容根据业绩承诺方与公司签订的《股份收购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当期需要向上市公司补偿753.60万元。上市公司可在尚未支付的第四期交易对价845.94万元中直接扣减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公司管理层对昆汀科技2022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深表歉意,后续公司将督促业绩承诺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补偿义务。同时,公司将加强对昆汀科技的管控,督促其落实各项经营举措,力争以更好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28
标题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68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1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方贺兵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5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2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或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方贺兵为公司副总裁。2022年8月29日,方贺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61,600股,成交金额为1,097,275元。2022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方贺兵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03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66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669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且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4
标题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杭经开公(白)行罚决字[2018]1179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杭经开公(白)行罚决字[2018]11795号
批复原因未按时将于2018年03月份雇佣的劳动者代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批复内容处以100元罚款
处理人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8
标题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4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20]0742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且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3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兴龙)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1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赵兴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兴龙实际控制“郭某”“王某”“付某均”账户交易“狮头股份” 二、赵兴龙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 三、赵兴龙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赵兴龙改正,对赵兴龙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的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赵兴龙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赵兴龙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15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200万元。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9-05
标题ST狮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号
批复原因我局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内控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子公司龙净水业龙头销售业务存在部分出库单时间早于发货通知单签批日期情形。 2.子公司龙净水业个别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工时间早于中标及签订合同日期。 3.截至2019年6月27日,子公司龙净水业2019年1月至5月发生的水质检测费、人员工资等部分工程后续支出尚未记账。 4.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公司历史数据存在差异且没有其他充足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市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子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会计核算不规范,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于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3-21
标题*ST狮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号
批复原因2018年11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及时。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将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0万元。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100万元,更正原因主要是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龙净水业70%股权所计提的商誉减值金额增加所致。4月24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73万元。你公司存在未对2017年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合理估计的问题,导致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且误差数额较大。另外,公司迟至2018年4月1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2.公司收入会计政策披露不具体、不准确。一是公司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收入会计政策未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二是公司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公司2018年7月新增污水治理工程业务并按照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与披露的收入会计政策存在差异,未及时变更并披露。 3.子公司龙净水业收入、成本核算体系不够完善。龙净水业污水治理工程收入及部分成本未编制会计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污水治理工程总成本预测依据不够充分。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于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21
标题*ST狮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9]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管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9]5号
批复原因2018年11月,我局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水泥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曹志东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任公司董事长,王翠娟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及时。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将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0万元。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100万元,更正原因主要是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龙净水业70%股权所计提的商誉减值金额增加所致。4月24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73万元。公司存在未对2017年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合理估计的问题,导致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且误差数额较大。另外,公司迟至2018年4月1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2.公司收入会计政策披露不具体、不准确。-是公司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收入会计政策未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二是公司2018年半年报中披雾,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公司2018年7月新增污水治理工程业务并按照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与披露的收入会计政策存在差异,未及时变更并披露。同时,子公司龙净水业内部收入、成本核算体系不够完善。污水治理工程收入及部分成本未编制会计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污水治理工程总成本预测依据不够充分。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时任董事长曹志东、财务负责人王翠娟采取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青海证监局[201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涂静、谢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12月11日,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海融天)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协商借壳上市,双方初步同意共同参与重组狮头股份。参与人员有苏州海融天董事长陈某昌,潞安集团董事长李某平、总经理游某、总会计师洪某、副总经理吴某增、秘书处处长吴某清。 2015年12月12日,陈某昌第一次到狮头股份,狮头股份董事邓某信、监事会主席宋某桢、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郝某参与会见。陈某昌介绍了苏州海融天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纳克)的发展过程、主要业务、与潞安集团合作的项目情况,希望借助资本市场发展;邓某信表示公司会在进一步了解后再进一步探讨。 2015年12月下旬,陈某昌第二次到狮头股份,询问有无进一步合作的可能。邓某信表示,太原市领导非常重视这一壳资源,公司无权作出决策,但上海纳克的技术和山西煤炭转型有广阔的合作前景,上海纳克和潞安集团的合作也得到山西省里的认可,公司会找合适的时间向市领导汇报。参加人员有陈某昌,苏州海融天副总经理陶某、邓某信、宋某桢、郝某。 2016年1月2日,潞安集团与苏州海融天讨论重组狮头股份的可行性,确定双方受让比例分别为49%与51%,参与人员有陈某昌、陶某、李某平、游某、洪某、吴某增、吴某清。 2016年1月3日,陈某昌第三次到狮头股份,邓某信、宋某桢、郝某参与会见。陈某昌询问公司想法,邓某信、宋某桢、郝某根据前期接触情况,认为苏州海融天具备继续推进的条件,要求苏州海融天先付5000万元保证金,以显示资金实力与诚意,之后由宋某桢向太原市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汇报。 2016年1月4日上午,苏州海融天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狮头股份控股股东,以下简称狮头集团)汇款5000万元保证金。 2016年1月7日,宋某桢向太原市分管领导单独汇报股份转让事宜。太原市分管领导重点了解了苏州海融天投资的上海纳克与潞安集团合作的煤制高端润滑油项目,要求必须严格保密,明确指示这是一件大事,关于停牌事宜,要认真考虑一下再决定。 2016年1月11日,潞安集团召开董事会研究收购狮头股份相关事宜,安排山西潞安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潞安集团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吴某清)与苏州海融天共同出资受让狮头股份的股权,参与人员有李某平、游某、副董事长王某彪,副总经理郭某红、孙某福、刘某功、王某清、张某林、王某昌、刘某、黄某、吴某增、唐某华,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孙某波、洪某、吴某清。 2016年1月17日,太原市分管领导通知宋某桢可以先停牌,停牌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重组方进行考察,严格按规定推进狮头集团股份转让工作。 2016年1月18日8:30分,郝某联系交易所紧急停牌,交易所告知,狮头股份申请的股份转让事项不符合股票长期停牌的规定,口头告知只同意停牌3天,公司需在3天内确定受让方,然后复牌继续后续审批事宜。这一情况向太原市分管领导汇报后,分管领导认为,国有上市公司事关重大,不可能在3天时间做出决策,要求狮头股份若申请不下更长停牌时间,即先行复牌。后经郝某与陈某昌商讨,狮头股份以股权转让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进行申请继续停牌。 2016年1月23日,狮头股份公告重大资产重组。 狮头股份2016年1月23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12月12日陈某昌第一次前往狮头股份表达重组收购意向时形成,于2016年1月23日公开。陈某昌作为重组对方苏州海融天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涂静、谢锋内幕交易“*ST狮头”的相关情况 (一)涂静、谢锋与陈某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情况 陈某昌与涂静是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参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增项目。2015年底,涂静向陈某昌表示其有意入股上海纳克。2016年3月18日,涂静、涂某在中根控股有限公司股东会中决议通过“组建基金投资上海纳克股权项目”。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月23日,涂静与陈某昌通话记录为64次。其中,2016年1月4日苏州海融天向狮头集团汇缴保证金,当天陈某昌与涂静、涂静与谢锋、谢锋与王某进行电话联系,王某于当天通过手机开立证券账户。汇缴保证金,内幕消息知情人与交易人的通话联系、证券账户开立行为时间上高度吻合。具体情况如下,1月4日,10:41分,涂静主叫陈某昌,通话时长14秒;11:32分,苏州海融天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狮头集团汇款5000万元保证金;13:36分,涂静主叫谢锋,通话时长2分9秒;13:41分,谢锋主叫涂静,通话时长2分19秒;13:45分,谢锋主叫王某,通话时长46秒;14:29分,王某主叫谢锋,通话时长57秒;14:33分,王某主叫谢锋,通话时长1分7秒;17:24分,涂静主叫谢锋,通话时长3分42秒;18:17分,王某通过手机APP开立证券账户,并由谢锋控制并使用;18:21分,涂静主叫谢锋,通话时长3分39秒。 (二)“杨某艳”“王某”账户资金来源于涂静实际控制的公司 杨某艳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账号为6225××××××××9012。账户资金规模1575.055万元,其中1575万元由谢锋平安银行6230×××××××××××3333账户转入。谢锋平安银行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北京中益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益达)转入的4790万元和涂静平安银行账户转入的210万元。北京中益达资金来源于中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根资产)和中根悦空间(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根悦空间)。 王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平安银行,账号6230×××××××××××1938,账户资金规模1265万元,全部由谢锋平安银行6230×××××××××××3333账户转入。谢锋平安银行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北京中益达转入的4790万元和涂静平安银行账户转入的210万元。北京中益达资金来源于中根资产和中根悦空间。 北京中益达、中根资产和中根悦空间均由涂静实际控制。 (三)谢锋使用他人账户交易“*ST狮头”的情况 1.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杨某艳”账户于2013年5月22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号29××××1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3××××42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5××××828。 “王某”账户于2016年1月4日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花市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303××××××64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9××××717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386。 2.“杨某艳”“王某”账户交易“*ST狮头”情况 2016年1月5日至8日,“杨某艳”账户买入“*ST狮头”股票共计1,341,200股,成交金额共计15,727,766元。 2016年1月6日至8日,“王某”账户买入“*ST狮头”股票共计1,096,200股,成交金额12,645,440元。2016年1月14日,“王某”账户卖出“*ST狮头”股票36,200股,成交金额364,958元。 2016年7月26日,“*ST狮头”股票复牌,7月26日、27日“杨某艳”“王某”账户卖出所持有的“*ST狮头”股票。两账户交易“*ST狮头”股票亏损。 3.“杨某艳”“王某”账户由谢锋实际控制并使用 “杨某艳”账户通过电脑委托和手机委托交易“*ST狮头”,下单电脑IP、MAC地址与谢锋办公电脑IP、MAC地址一致,手机下单号码为谢锋电话号码。 “王某”账户通过电脑委托交易“*ST狮头”,下单电脑IP、MAC地址与谢锋办公电脑IP、MAC地址一致。 4.“杨某艳”“王某”账户交易“*ST狮头”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谢锋本人证券账户于2012年8月3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9××××0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0××××77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5××××270;融资融券账户于2013年3月6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号99××××08,下挂一个上海信用账户E00××××792和一个深圳信用账户060××××292。谢锋交易品种以债券为主,共交易过13只债券,买入约2508.75万元、卖出约3145.37万元;交易过5只股票,买入约178.62万元、卖出约168.04万元,单只股票最大动用资金量为126.79万元,未交易过*ST股票,2013年4月11日之后再无交易。2016年1月5日至8日,谢锋控制使用“杨某艳”“王某”账户批量、突击、集中买入“*ST狮头”243.74万股,成交金额2837.32万元,与以往交易品种、交易量、单只股票动用资金量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交易行为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涂静与陈某昌有业务往来,涂静、谢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昌有通讯联络,涂静、谢锋借用“杨某艳”“王某”账户交易“*ST狮头”,资金划转、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且涂静、谢锋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二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涂静、谢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涂静、谢锋处以48万元罚款。
处理人青海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1-12
标题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6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1月31日,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狮头或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经营业绩将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0万元左右。2018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100万元,更正原因主要是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水业)70%股权所计提的商誉减值金额增加所致。4月24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73万元。因公司2016年、2017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自2018年4月25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合理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前期披露2017年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此外,公司迟至2018年4月1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曹志东、时任总裁顾敏、时任财务总监王翠娟、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储卫国、时任董事会秘书郝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31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控制权情况的问询函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32号
批复原因2017年10月9日,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出的《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控制权情况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与相关股东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0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32号
批复原因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控制权情况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8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03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4日,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出的《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并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5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03号
批复原因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7年7月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6-12-13
标题ST狮头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票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海融天”)的通知,苏州海融天控股子公司海融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融天”)管理的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于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在购买公司股票过程中,出现买入后又卖出的情形。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4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虽然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不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但其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会与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意见,将上述交易所得收益387,335.46元收缴公司。 3、根据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说明,本次交易行为系海融天1号私募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未认识到其作为苏州海融天一致行动人亦有义务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错误操作所致,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时表示,今后一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股东的职责和义务,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19
标题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郝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6月16日,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中联")4个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255.64万元。6月20日,狮头中联收到法院的相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狮头中联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对于前述事项,公司迟至7月14日才予以披露。同时,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于同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法院裁定冻结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且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郝瑛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郝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8-04
标题ST狮头关于山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中联)2016年6月20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民初字第464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6月16日,狮头中联4个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255.64万元。你公司7月14日对以上信息进行了披露,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十条(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09
标题狮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27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8日,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要求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827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现要求你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召开媒体说明会。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及时予以披露,同时认真做好召开媒体说明会各项准备工作,并在7月12日前披露具体安排。 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召开媒体说明会的各项工作,将尽快对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日期及具体安排进行落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7
标题*ST狮头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停牌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08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停牌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一、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停牌事项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事项是否存在关系。如是,请具体说明。 二、根据公司重组进展公告,公司本次重组事项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尚未确定最终的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交易方式等事宜。请公司说明进展迟缓的原因。 三、如公司拟继续推进重组事宜,请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早重组预案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否则,请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复牌。对此,请公司详细说明后续重组工作计划,给市场明确预期。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关注事项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9
标题*ST狮头2015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并国土资万罚听告字[2014]第03号、并国土资万罚告字[2014]第04号
批复原因中联水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太佳线大卧龙段北侧的土地、位于太佳线西铭段北侧的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拟对中联水泥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中联水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中联水泥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8,352.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中联水泥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193.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中联水泥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715,459.70。
处理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08
标题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4年9月,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狮头股份”)控股51%的子公司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水泥”)收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公司迟至2015年4月18日才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告知书相关事项。 前述告知书显示,中联水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太佳线大卧龙段北侧的土地和位于太佳线西铭段北侧的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拟对中联水泥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中联水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中联水泥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8,352.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中联水泥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193.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在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中联水泥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715,459.70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联水泥已支付罚金200,000.00元。 为公司2014年报进行审计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在《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中表示,中联水泥2014年9月收到的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万柏林分局的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狮头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重大且最终能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狮头股份上述受到行政处罚事项,是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在2014年9月收到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理应就处罚事项及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一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直至2015年4月18日披露2014年年报时,才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该事宜,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崔照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郝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崔照宏、董事会秘书郝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24
标题*ST狮头关于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674号
批复原因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74号),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9-12
标题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250号
批复原因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2250号),要求公司对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17
标题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的回复说明暨补充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332号
批复原因年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上证公函【2013】0332号),公司会同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审核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已对审核意见做了回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三会”议事规则执行不规范: 2、公司章程有待完善: 3、公司独立性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公司改善治理状况的监管意见,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9-10
标题董事会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太证监办函[2003]49号
批复原因信息披露不准确;三会运作不规范;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太原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贵办于2OO3年7月28日至8月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2003年8月8日本公司收到贵办“太证监办函[2003]49号文《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接到《整改通知》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讨论,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2003年9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太原特派办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