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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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07
标题*ST目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094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目药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094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并会同年报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监管工作函》所提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并逐项落实。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3年9月14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称,2018年,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与陆亚娟签署《借条》,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2018年2月,陆亚娟向祝政转入970万元。后祝政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剩余部分未归还。2023年8月,陆亚娟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祝政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257.18万元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公司对祝政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对外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涉诉后,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峰、时任总经理刘波于2023年8月28日知悉相关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赵锐勇、祝政、吴建刚、李峰、刘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7
标题*ST目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4]19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赵锐勇、祝政、吴建刚、李峰、刘波: 2023年9月14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称,2018年,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与陆亚娟签署《借条》,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2018年2月,陆亚娟向祝政转入970万元后祝政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剩余部分未归还。2023年8月陆亚娟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祝政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257.18万元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公司对祝政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对外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涉诉后,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峰、时任总经理刘波于2023年8月28日知悉相关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赵锐勇、祝政、吴建刚、李峰、刘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02
标题*ST目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3366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送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工作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的核实,现将回复情况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1-06
标题关于向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锐勇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9月14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2018年,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与陆亚娟签署《借条》,约定借款总额为2,000万元,占2017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29.80%。借款利息按照千分之一计算,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2018年2月14日,陆亚娟向祝政转入970万元。上述担保实际发生额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45%。后祝政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剩余部分未归还。2023年8月,陆亚娟请求法院判令祝政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257.18万元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公司对祝政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担保本金余额及利息合计507.18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4.67%,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51%。 公司公告显示,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借条》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公司用印记录,上述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系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违规担保。 2023年9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债权人主张的金额用于清偿公司承担生效判决载明的赔偿责任,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 公司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的借款提供关联担保,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且相关的担保可能导致公司遭受较大损失,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赵锐勇(任期2015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20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等有关规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锐勇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8-30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0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1月20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80万元至-4,480万元,预计公司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800万元至1,200万元。同时,披露称预计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就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3年1月19日向公司发送业绩预告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资产减值不足的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值。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回复称,公司净资产不存在为负值的可能性,不存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2023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对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补充计提减值,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6,500万元到-7,200万元,预计2022年年末净资产为-981.6万元至-1681.6万元,净资产由正转负。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为-6,756.03万元,2022年年末净资产为-1,462.72万元。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批复内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李峰、时任总经理刘波、时任独立董事暨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盖永梅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22
标题*ST目药:关于违规担保事项清偿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2018年8月,清风原生向黄山天目潘某某个人借款169万元,由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9月,黄山天目已根据清风原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函,代清风原生偿还了潘某某个人借款本金169万元,构成了新增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69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的利息尚未偿还,公司担保责任尚未完全解除、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2、2018年8月,清风原生向公司李某某个人借款331万元,由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截止2020年12月31日,李某某出借给清风原生的上述331万元借款仍未归还、利息未支付,公司担保责任尚未解除。3、2018年11月,关联方长城影视向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黄山薄荷员工任某某个人借款550万元、向黄山天目潘某某个人借款120万元、向公司叶某个人借款100万元合计770万元,由公司提供违规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截止2019年12月31日,长城影视已归还任某某230万元、潘某某80万元、叶某60万元,上述借款本金余额合计为4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任某某5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清偿、公司担保责任已解除;潘某某120万元借款本金、叶某100万元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叶某于2022年1月23日签置《放弃借权利息说明》公司担保责任已解除。潘某某的利息28.71万元尚未偿还,公司担保责任仍未完全解除、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批复内容1、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黄山天目、黄山薄荷、银川天目山拟与永新华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违规担保涉及的已确定转让的债权5,000万元和有条件转让的债权4,000万元,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转让给永新华瑞。(含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李祖岳331万元借款、潘建德169万元借款),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3)。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公司已收到永新华瑞支付的5000万债权转让款,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0)。李某某331万元借款本金已归还,因李某某出具书面说明、不再主张借款利息,因此,公司的担保责任已解除。2、2023年4月19日,永新华瑞针对潘建德给浙江清风原生借款人民币169万元、120万元,由公司提供违规担保的产生利息111.87万元,为解决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永新华瑞作出如下承诺:“1、贵司对潘建德的民事诉讼追偿程序,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败诉,贵司无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则我司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违规担保产生的全部利息支付于贵司;2、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胜诉,责司有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且最终潘建德予以偿还,则我司不将支付违规担保利息。”2023年8月18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出具的《永新华瑞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之承诺函》,永新华瑞承诺:“于2023年8月21日前将上述违规担保形成的利息111.87万元打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账户。”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0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峰、刘波: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2020-2022年在建工程列报有误且存在少记折旧的问题。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邮寄的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查封(冻结)财产清单和民事裁定书,载明公司名下浙商银行杭州运河支行、杭州联合银行三墩支行的一般户被冻结,为期一年。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邮寄的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载明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杭州支行的基本户被冻结,为期一年。公司迟至2023年3月7日才披露上述有关情况。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生物)破产清算进展事项。天目生物管理人于2023年2月11日通过阿里破产管理平台召开非现场会议,债权人表决通过了《预重整表决规则》和《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事项。2023年2月19日至20日,天目生物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资产交易平台对天目生物重整投资人资格开展竞价活动,竞买者杭州佳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02万元竞得重整投资人资格。2023年2月21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天目生物重整程序。公司迟至2023年3月1日才披露上述有关情况。 四、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80万元至-4,480万元,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0万元至-7,200万元,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81.6万元至-1,681.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五、公司董事会材料不完整,部分董事未在会议决议签署页上签字。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峰、刘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8
标题*ST目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58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2020-2022年在建工程列报有误且存在少记折旧的问题。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生物)破产清算进展事项。 四、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80万元至-4,480万元,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吿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0万元至-7,200万元,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81.6万元至-1,681.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五、公司董事会材料不完整,部分董事未在会议决议签署页上签字。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峰、刘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关于对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目药)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ST目药股份234,100股,占ST目药总股本的0.19%。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1
标题ST目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服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2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目药)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ST目药股份234100股,占ST目药总股本的0.19%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13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6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3月30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的减持情况说明,因永新华瑞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在未披露减持股份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3.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
批复内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3-31
标题ST目药:关于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股东永新华瑞的减持情况说明中称,因其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在未披露减持股份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3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
批复内容1、永新华瑞向公司说明,其本次误操作行为并非主观故意,并就违规减持事宜进行深刻的自查和反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2、永新华瑞后续将加强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承诺未来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切实严格遵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与公司的沟通,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获悉此次事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组织对相关股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23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10月11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生物)的债权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以天目生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天目生物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已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根据公告,天目生物净资产为497.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2%。2022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称,法院已为天目生物指定管理人。2022年11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天目生物已启动债权申报并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3年2月11日,天目生物管理人通过阿里破产管理平台召开非现场会议,债权人表决通过了《预重整表决规则》和《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事项。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2月20日,天目生物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资产交易平台对天目生物重整投资人资格开展竞价活动,竞买者杭州佳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02万元竞得重整投资人资格。2022年2月21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天目生物重整程序。对于上述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相关事项,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1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李峰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28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2022年2月28日股权发生变更,相关股东迟至2022年6月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中,未披露对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永信)的控制关系,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三是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韵)、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的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披露不一致。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永新华瑞对全部违规事项负责,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对第一项、第三项违规事项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1-20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0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20
标题ST目药: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8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们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2022年2月28日股权发生变更,相关股东迟至2022年6月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中,未披露对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永信)的控制关系,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三是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韵)、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的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披露不一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2-22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91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未及时披露 (二)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三)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的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披露不一致
批复内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间接股东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17
标题ST目药: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6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但由于问询函中所涉事项较多、相关回复内容尚需进一步梳理,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拟于2022年11月24日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03
标题ST目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6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7-03
标题ST目药: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6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二年七月三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7
标题ST目药: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动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前,就核实的情况和结果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6
标题ST目药: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1
标题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赵锐勇、赵非凡)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号
批复原因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对赵锐勇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赵非凡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号(周亚敏)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时任财务总监周亚敏,在天目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能保证上述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亚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李祖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李祖岳,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涉及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付款申请单、印章审批单上签字,在天目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能保证上述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祖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3号(陈巧玲)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2号(章良忠)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章良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1号(张春鸣)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春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0号(余世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余世春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9号(叶飞)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叶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俞连明)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俞连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赵锐勇、赵非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赵锐勇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赵非凡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耿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杨晶)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晶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6号(程海波)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程海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翁向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翁向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0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号(汪培钧)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汪培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7
标题ST目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21]23号
批复原因(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一、 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锐勇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赵非凡、李祖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0 万元 罚款; 四、对俞连明、翁向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费丽霞、杨晶、张春鸣、章良忠、余世春、汪培钧、程海波、耿敏、陈巧玲、叶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周亚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对赵锐勇釆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赵非凡釆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1-03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137号
批复原因(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决策程序
批复内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赵非凡,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祖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20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俊凤、李洪辛、李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9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1月25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ST目药或公司)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股东李俊凤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735,6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系公司5%以上的股东。其中李俊凤持有3,073,3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2%;李洪辛持有2,008,5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李杰持有1,601,9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1%;周永政持有5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4%。上述股东于同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另经查明,截至2020年8月12日,李俊凤及李洪辛、李杰、周永政累计增持数量达到6,099,1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84%,首次超过5%。但李俊凤、李洪辛、李杰在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买卖公司股票。截至2021年1月18日,李俊凤、李洪辛、李杰分别累计买入541,000股、780,332股、22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0.4%、0.6%、0.18%,周永政未实施增持行为。李俊凤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洪辛、李杰作为公司股东,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增持的数量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
批复内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俊凤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洪辛、李杰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4-23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根据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提示性公告》和于2019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等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8年9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三元或收购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横琴三元向长城集团提供6亿元融资贷款,并与长城集团合资成立两个合伙企业,在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由合伙企业受让长城集团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共计33,181,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5%。作为首期3.5亿元借款的增信措施,协议双方在《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长城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7.25%股份的表决权和提案权委托由横琴三元行使;同时,双方约定由长城集团配合横琴三元改选公司董事会。此外,长城集团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与横琴三元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赵锐勇及其一致行动人赵非凡将其持有的长城集团51%股权质押给横琴三元,相关股权质押直至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27.25%股权完成过户后解除。但直至2019年1月4日,公司才对上述事项发布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披露的相关事项问询函,监管部门要求横琴三元说明是否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1月21日,公司披露《横琴三元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等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的回复》中,横琴三元称,因尚未实际拥有或实际支配公司权益,无需履行相关程序与披露义务。由此,横琴三元在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权益变动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仍未依规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提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批复内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经理暨法定代表人张历亭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2-04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6号
批复原因一是未识别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是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 三是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四是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五是其他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时任注册会计师邢士军、刘蕾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8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143号
批复原因一、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二、签订重大工程合同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资产收购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及时更正2018年一季度至2019年一季度定期报告 五、对外提供借款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六、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唐治、杨晶、宫平强、于跃、宋正军,时任独立董事罗维平、章良忠、余世春、张春鸣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28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和赵非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事项 (二)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签订重大工程合同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四)资产收购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五)未及时更正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一季度的定期报告 (六)对外提供借款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七)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俞连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8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和赵非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事项 (二)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签订重大工程合同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四)资产收购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五)未及时更正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一季度的定期报告 (六)对外提供借款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七)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俞连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28
标题*ST目药: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和赵非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事项 (二)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签订重大工程合同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四)资产收购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五)未及时更正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一季度的定期报告 (六)对外提供借款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七)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俞连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17
标题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的控股股东。我局日常监管发现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8年6月,你公司向天目药业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薄荷”)员工个人借款352万元,由天目药业提供担保。 二、2018年8月,你公司分别向天目药业员工个人、天目药业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员工个人等两人借款,合计500万元,由天目药业提供担保。 三、2018年11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向天目薄荷员工个人、黄山天目员工个人、天目药业员工个人等三人借款,合计770万元,由天目药业提供担保。 四、2020年1月19日和1月22日天目药业分别向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借出款项80万和190万元。  天目药业均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15
标题*ST目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68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3月,天目药业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以员工个人名义向外部单位借入500万,并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二、2018年6月,天目药业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向天目药业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薄荷”)员工个人借款352万元,由天目药业提供担保。三、2018年8月,长城集团分别向天目药业员工个人、黄山天目员工个人等两人借款,合计500万元,由天目药业提供担保。四、2018年11月,天目药业关联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向天目薄荷员工个人、黄山天目员工个人、天目药业员工个人等三人借款,合计770万元,由天目药业提供担保。五、2020年1月19日和1月22日天目药业分别向长城影视借出款项80万和190万元。六、天目药业控股子公司杭州三慎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和杭州三慎泰宝丰中药有限公司2019年5-6月期间共向其少数股东(持股49%)杭州豪懿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豪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020万元,上述借款巳于2019年9月前归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7
标题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4-22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2014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21
标题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4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月5日前回复本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4
标题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14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12月31日前回复本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0
标题关于对邢士军、刘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二、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 三、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四、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五、其他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0
标题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二、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 三、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四、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五、其他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23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927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927号)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公司全体董监高及控股股东进行了传达。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梳理与核实,现将具体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1-09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2019056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被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1-09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2019058号
批复原因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俞连明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被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1-05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119号
批复原因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替长城集团向屯溪合作社借入2000万元借款未入账且未披露 二、向长城集团出借资金460万元未披露 三、违规为关联方长城影视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1亿元且未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拫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等内容,整改工作应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30
标题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912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1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1月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9-09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85号
批复原因一、子公司银川天目购买银川西夏股权事项未经审议及披露 二、公司大额工程合同未经审议及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并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整改工作应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报告经报我局无异议后进行公告披露,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9-09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86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所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2500万股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因未偿还相关购回款本金和利息,被债权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已于2019年1月7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涉诉股权占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20.53%,占你公司持有天目药业股权比例的75.34%。截止目前,天目药业未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作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未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上述事项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报告。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18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权结构变更等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346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权结构变更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3月21日前回复本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21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制权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143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14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于相关各方可能涉嫌的违规行为,我部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并视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核查。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应立即对外披露,相关各方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落实工作函要求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4
标题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0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月7曰之前披露本问询函,并在2019年1月11曰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31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5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7年8月15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对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陈长潭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2017年8月29日,该案件获得法院受理。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92%,达到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标准,但公司未予以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2月15日,经监管督促,公司才对上述诉讼事项予以披露,相关诉讼信息存在不及时。综上,公司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8]41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日常监管发现你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对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陈长潭诉讼并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该案件于2017年8月29日获受理。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2月15日才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批复内容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建刚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建刚予以警示。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27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78号
批复原因长城汇理在进行股份公开挂牌时,股份转让的相关价格及对受让方的资质要求等信息,对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影响重大。作为财通汇理1号、融通汇理1号两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长城汇理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的拟转让价格,与其一致行动人中融汇理1号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二级市场出售公司股份的价格存在显著差异。长城汇理在发布挂牌转让相关信息时,也已明知一致行动人中融汇理1号同期持续在二级市场以较低价格进行减持的行为。但是,长城汇理未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上述价格差异作出充分披露,并作相应风险提示,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长城汇理作为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供主体,应当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其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相关规定。长城汇理时任法定代表人宋晓明作为主要负责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宋晓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0
标题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814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1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8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60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6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3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60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6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8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审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2014年4月14日,中审华作为天目药业2013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HW证审字[2014]0031号),审计收费45 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敏兰和刘志民。 二、天目药业201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等情况 三、审计工作的具体问题 (一)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关注到的异常事项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对天目药业异常会计处理未保持充分关注,未对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及存货等执行有效审计程序 (三)对天目药业子公司深圳京柏股权转让期后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审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对杨敏兰、刘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8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东增持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32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披露上述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5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99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天目药业及时转发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或“长城文化”)组织回复,2017年3月24日,公司收到长城集团《关于就上交所对控股股东增持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1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99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4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增持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53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2017年3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天目药业及时通知相关股东组织回复,现公司将相关股东意见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0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53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3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股东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事项问询函二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05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24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二的相关问题,天目药业及时通知相关股东组织回复,现公司将相关股东意见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0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股东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84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8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天目药业及时通知相关股东组织回复,现公司将相关股东意见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0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股东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事项问询函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05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24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结合上述公告,向相关股东核实,并就以下相关事项作进一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8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股东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384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8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组织股东开展《问询函》回复涉及的相关工作,并会尽快将相关反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07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厂区部分产品恢复生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14日分别披露《公司关于停产改造风险的提示公告》及《补充公告》,公司临安厂区及黄山天目全面停产改造,期间监管部门对公司生产珍珠明目滴眼液中添加硼酸、硼砂的行为进行调查。公司为进一步保证珍珠明目滴眼液产品品质和质量,按监管部门要求对珍珠明目滴眼液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
批复内容2016年7月5日,公司收到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备案许可同意对公司生产车间、关键设施设备项目备案。目前公司已完成珍珠明目滴眼液生产线升级改造,恢复正常生产。
处理人国家药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9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36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公告临2016-037),现根据要求对回复公告内容补充。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9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2015年年报补充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36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公司2015年年报作补充说明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8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36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公司及时组织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2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36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36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5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产品及生产线GMP证书到期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38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品及生产线GMP证书到期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2016年2月3日,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母公司片剂、颗粒剂、丸剂(水蜜丸、水丸、浓缩丸)、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含中药提取)等产品的GMP认证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正准备按新版GMP认证标准进行改造及申请认证;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的片剂、颗粒剂、丸剂(浓缩丸、水丸、水蜜丸)、他莫昔芬片生产线,含前处理、提取生产线,目前正准备按新版GMP认证标准进行改造及申请认证。如上述GMP认证改造不顺利或进度超过预期,公司将无法很快恢复相关产品的正常生产。因上述事项,公司被年审注册会计师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经对你公司上述公告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你公司未取得新版GMP认证的产品及生产线所涉及的产品,占你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 二、你公司未取得新版GMP认证所涉产品目前的生产状态,是否已停产。如是,请说明具体的停产起始时间;如否,请说明公司继续生产该产品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监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能在GMP证书到期前,及时按照新版GMP认证标准完成改造并取得新版证书的原因,以及后续改造并取得新版证书是否存在障碍。 四、你公司新版GMP认证改造的具体计划、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改造的时间、预计取得认证的时间。 五、你公司至今未取得新版GMP认证,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如果未能按照预期进度完成改造并取得认证,对你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包括是否可能触发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相关情形等。 六、你公司对上述GMP认证到期及未取得新版GMP认证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于2016年2月5日之前,核实并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同时书面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公司及时组织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4
标题天目药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产品及生产线GMP证书到期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38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品及生产线GMP证书到期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2016年2月3日,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母公司片剂、颗粒剂、丸剂(水蜜丸、水丸、浓缩丸)、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含中药提取)等产品的GMP认证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正准备按新版GMP认证标准进行改造及申请认证;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的片剂、颗粒剂、丸剂(浓缩丸、水丸、水蜜丸)、他莫昔芬片生产线,含前处理、提取生产线,目前正准备按新版GMP认证标准进行改造及申请认证。如上述GMP认证改造不顺利或进度超过预期,公司将无法很快恢复相关产品的正常生产。因上述事项,公司被年审注册会计师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经对你公司上述公告事后审核,现请你公司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你公司未取得新版GMP认证的产品及生产线所涉及的产品,占你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 二、你公司未取得新版GMP认证所涉产品目前的生产状态,是否已停产。如是,请说明具体的停产起始时间;如否,请说明公司继续生产该产品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监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能在GMP证书到期前,及时按照新版GMP认证标准完成改造并取得新版证书的原因,以及后续改造并取得新版证书是否存在障碍。 四、你公司新版GMP认证改造的具体计划、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改造的时间、预计取得认证的时间。 五、你公司至今未取得新版GMP认证,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如果未能按照预期进度完成改造并取得认证,对你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包括是否可能触发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相关情形等。 六、你公司对上述GMP认证到期及未取得新版GMP认证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请你公司和全体董事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于2016年2月5日之前,核实并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同时书面回复我部。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开展《问询函》回复涉及的相关工作,并会尽快将相关反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4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二》的进一步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10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1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问询函二全文如下: 关于你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之唯一普通级委托人(B类委托人)晁毓星签署《合作协议》,并就此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项,此前我部向你公司及相关方发出《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要求你公司及相关各方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披露。2016年1月16日、19日,你公司披露了对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经对你公司上述相关公告的事后审核,现有相关事项请你公司、长城集团、晁毓星及平安大华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现根据上交所要求,公司收到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对问询函二进一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9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问询函(二)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10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1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问询函二全文如下: 关于你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之唯一普通级委托人(B类委托人)晁毓星签署《合作协议》,并就此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项,此前我部向你公司及相关方发出《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要求你公司及相关各方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披露。2016年1月16日、19日,你公司披露了对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经对你公司上述相关公告的事后审核,现有相关事项请你公司、长城集团、晁毓星及平安大华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二中的相关问题,天目药业及时通知相关各方组织回复,现公司将各方意见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8
标题天目药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问询函(二)的延期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10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1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问询函二全文如下: 关于你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之唯一普通级委托人(B类委托人)晁毓星签署《合作协议》,并就此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项,此前我部向你公司及相关方发出《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要求你公司及相关各方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披露。2016年1月16日、19日,你公司披露了对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经对你公司上述相关公告的事后审核,现有相关事项请你公司、长城集团、晁毓星及平安大华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二》后,积极组织长城集团、晁毓星、平安大华、财务顾问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二》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由于相关问题的回复交涉涉及前期信息披露,且涉及到长城集团、晁毓星、平安大华、独立财务顾问等多方,目前各方正在本着谨慎的态度对问询函二提出的问题组织回复,无法在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鉴于上述原因,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问询函二》的回复延期至2016年1月29日,公司将于2016年1月29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二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7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问询函(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10号、上证公函[2016]0063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1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二》”),问询函二全文如下: 关于你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之唯一普通级委托人(B类委托人)晁毓星签署《合作协议》,并就此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项,此前我部向你公司及相关方发出《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要求你公司及相关各方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披露。2016年1月16日、19日,你公司披露了对本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经对你公司上述相关公告的事后审核,现有相关事项请你公司、长城集团、晁毓星及平安大华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6年1月28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同时提交长城集团、平安大华、晁毓星及财务顾问针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二》的要求,组织相关方开展《问询函二》回复涉及的相关工作,并会尽快将相关反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9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进一步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63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上市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天目药业及时通知相关各方组织回复,截止15号按上海证券所要求披露时间,公司没有收到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的回复,于是在2016年1月16日披露了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16号下午公司收到平安大华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6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63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上市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天目药业及时通知相关各方组织回复,现公司将各方意见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5
标题天目药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延期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63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长城集团、晁毓星、平安大华、财务顾问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由于相关问题的回复交涉涉及前期信息披露,且涉及到长城集团、晁毓星、平安大华、独立财务顾问等多方,目前各方正在本着谨慎的态度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组织回复,无法在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鉴于上述原因,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问询函》的回复延期至2016年1月16日,公司将于2016年1月16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并公告长城集团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问询函事项发表书面意见。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3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63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组织财务顾问开展《问询函》回复涉及的相关工作,并会尽快将相关反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1
标题天目药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业务及信息披露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59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5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5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有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回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30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延期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业务及信息披露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59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5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由于相关问题的回复涉及对部分事项和数据的进一步核实、补充,需要结合券商、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和完善,相关中介机构尚需走完内部审核流程,目前无法在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鉴于上述原因,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问询函》的回复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延期回复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于2015年12月31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文件,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股票预计将于2016年1月4日复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6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业务及信息披露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59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5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组织中介机构开展《问询函》回复涉及的相关工作,并会尽快将相关反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4
标题天目药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天目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京柏”)60%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二、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 (一)、受托加工业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4504.98万元,虚增成本4504.98万元。 (二)、用以前年度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178.39万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 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 对胡新笠、杨宗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 对徐欢晓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 对徐一宁、韩剑、方宝康、方力、王长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五、 对张玲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浙江监管局备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2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度报告补充披露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85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85号)。需要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和持续经营能力风险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行业经营状况 三、关于财务会计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审核意见函回复内容,公司对年度报告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更正,现对详细情况进行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6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格式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规定》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85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85号)。需要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和持续经营能力风险的说明 二、 关于公司行业经营状况 三、关于财务会计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审核意见相关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05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4184号、浙处罚字[2015]2号
批复原因一、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京柏”)60%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二、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 (一)、受托加工业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4504.98万元,虚增成本4504.98万元。 (二)、用2012年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178.39万元。
批复内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浙江证监局依法拟对天目药业、胡新笠先生、杨宗昌先生、徐欢晓先生、王长林先生、徐一宁先生、韩剑先生、方宝康先生、方力先生、张玲女士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胡新笠、杨宗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徐欢晓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一宁、韩剑、方宝康、方力、张玲、王长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上述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天目药业、胡新笠、杨宗昌、徐欢晓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徐一宁、韩剑、方宝康、方力、张玲、王长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浙江证监局复核成立的,浙江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上述人员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浙江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28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5]60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的文件《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浙证监上市字[2015])60号)。提出以下相关问题: (1)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的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前置审查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存在以形式审核替代实质审核,侵害股东提案权的问题 (3)关于股东大会时间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该函相关情况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来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5]60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下午四点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的文件《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浙证监上市字[2015])60号)。 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监管局于2015年5月22日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关注到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问题以及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书》和《关于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的相关事项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律师分别作出明确说明,并于5月27日前报送监管局,同时进行公开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将尽快送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律师审议并回复。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23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6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468号),督促公司董事会、相关股东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相关工作,包括: 1.各方应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依法做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公平、平等、合规对待各方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案权。 2.各方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不当干涉、阻挠其他股东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3. 各方应严格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本次换届选举的相关信息。 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公司收到上述股东提案的具体时间以及是否及时对外披露 (2)请说明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和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要求提交资料证明候选人适格的法律依据,并对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说明该审查和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同时,请公司聘请律师对此发表相应的法律意见,并对外披露 (3)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东需提交哪些资料证明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为何未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4)公司股东深圳诚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长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何时及提供了哪些资料证明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深圳诚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何仅对部分候选人提供证明资料。另外,请将相关证明资料对外披露 (5)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的提案后是否向股东或仅向部分股东提示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如未提示,请说明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勤勉尽责义务 5.独立董事对董事提名相关事项发表相应的独立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督促董事会、相关股东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相关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14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因不符合GMP新版要求,设备陈旧老化、现有冷库制冷媒介为液氨,由于使用年代久远,液氨制冷系统超出使用年限,已不符合压力容器相关的标准要求。以及燃煤锅炉也不符合要求,车间也需要进行改造。为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公司改善卫生环境,因此公司临安厂区已全面停产将进行改造。此前我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也已经停产搬迁改造。
批复内容依据我公司2014财务数据分析,本公司影响财务收入约6千万元,影响毛利润约1.7千万元。依据黄山天目2014年财务数据分析,影响财务收入约1.6千万元,影响毛利润约500万元。合计影响收入7.6千万元,影响毛利润收入约2.2千万元。
处理人国家药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12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停产改造风险的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应国家药监局新版GMP管理的要求,我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月12日停产改造。
批复内容此前我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也已经停产搬迁改造。两厂停产将对我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处理人国家药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1-31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0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62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062号)的要求,鉴于财通基金、融通资本及长城汇理于2015年1月23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现对本报告书予以补充,补充内容涉及事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16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9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联合”)所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股份,分别于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1月25日被司法执行300万股和455万股。被执行前,现代联合持有天目药业股份800万股,持股比例为6.57%;被执行后,持股45万股,持股比例变为0.37%。对于上述权益变动,现代联合未通知天目药业发布相应的提示性公告,致使减持股份信息未能及时披露。 现代联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所持股份发生权益变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5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41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2.6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1-28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41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19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4]00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3年12月23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或“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杭州天目医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杭州天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称“杭州天目”)全部股权作价150万元转让给朱乔有。2014年1月,公司与朱乔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到了全部股权转让款。截至2013年10月31日,杭州天目净资产为-3003.30万元,本次转让对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影响230万元。本次交易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但天目药业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也未及时向本所报送有关董事会决议。
批复内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3条、第8.1.1条、第8.1.2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在有关责任人员方面,经查明,董事长胡新笠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欢晓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10-17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和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整体搬迁事项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知悉上述事项后,多次向公司发出问询函及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对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补充披露。但公司拒不配合本所监管,不仅未在规定期限内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复,逾期的回复内容和备查文件不完整、不符合要求,而且多次拒不按要求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事项。 公司对应当披露的上述交易事项,既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事后无故拒不配合本所监管,相关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3条、第8.1.2条、第9.2条、第9.3条及第17.1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胡新笠、总经理杨宗昌及时任董事长宋晓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欢晓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9-30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280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问题,经事后审核发现,仅在“补充资料(一)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披露了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未在“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正文部分报告。
批复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2280号监管函要求,公司就上述事项于2014年9月17日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做了补充披露,并更新上传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XBRL实例文档。事后再次审核发现,没有及时将资产负债表“预付账款”项目中预付营销费用5,471,126.65元调整到“其他应付款”,导致公司2014年中期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2014年6月30日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现公司就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30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4]14号
批复原因2014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于2014年9月23日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4号),决定书指出: 公司董事会2013年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深圳京柏公司股权的议案》,将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京柏”)60%股权转让给该公司股东梁满初。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深圳京柏股份。2014年2月11日,深圳京柏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但公司未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存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同时,公司在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依然将深圳京柏作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文件有关要求,公司自查整改,涉及到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补充,现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补充及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30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4]14号
批复原因2014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于2014年9月23日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4号),决定书指出: 公司董事会2013年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深圳京柏公司股权的议案》,将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京柏”)60%股权转让给该公司股东梁满初。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深圳京柏股份。2014年2月11日,深圳京柏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但公司未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存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同时,公司在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依然将深圳京柏作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文件有关要求,公司自查整改,涉及到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补充,现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补充及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25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及上交所通报批评意向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4]14号
批复原因2014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于2014年9月23日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4号),决定书指出: 公司董事会2013年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深圳京柏公司股权的议案》,将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京柏”)60%股权转让给该公司股东梁满初。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深圳京柏股份。2014年2月11日,深圳京柏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但公司未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处置子公司股权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存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同时,公司在2014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中,依然将深圳京柏作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公司在2014年9月30日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改正前期信息披露中的重大遗留和差错,并公开向投资者道歉。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9-17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补充披露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280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问题,经事后审核发现,仅在“补充资料(一)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披露了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未在“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正文部分报告。
批复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2280号监管函要求,现就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8-30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28日和2014年8月21日公司分别申请披露了《天目药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天目药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两份公告;2014年8月20日,公司以非公告上网方式披露了《天目药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经上交所事后审核发现上述文件中存在个别错漏疏忽之处。
批复内容应上交所监管要求公司现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8-22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及上交所通报批评意向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处函[2014]0092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对于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事项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公告; 2、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权事项; 3、拒不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公司和公司前任董事长宋晓明、现任董事长胡新笠、现任总经理杨宗昌及前任董事会秘书徐欢晓进行通报批评。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履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程序。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6-06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341号、上证公函[2014]0413号
批复原因2014年4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341号),指出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存在问题,同时由于公司未收到独立董事郑立新、徐壮城关于年报投票情况的说明,未能及时回复审核意见函。
批复内容2014年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413号),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及时进行回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现将审核意见函及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5-31
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2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责任人在履行勤勉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天目药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预约于2014年3月29日披露2013年年报,但未能按时披露,并迟至2014年3月28日下午经本所问询后,才向本所申请将披露时间变更为2014年4月9日。此后,天目药业再次未能按变更后的时间披露2013年年报,并迟至2014年4月8日下午经本所再次问询后,才向本所申请将披露时间变更为2014年4月15日。天目药业连续两度未按时披露2013年年报,且未按规定提前5个交易日申请变更披露时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胡新笠、董事会秘书徐欢晓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新笠、董事会秘书徐欢晓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5-23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0453号、上证公函[2014]0473号
批复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监管工作函,函中要求公司就发布的《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的两份临时提案请公司核实并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批复内容2014年5月20日、5月22日,公司已按照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并将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及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5-13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29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2年未及时披露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
批复内容经查明,根据行政复议调查阶段调取的电子邮件、询问笔录,《补充协议》实际签署时间并非2012年3月30日,而是2012年5月15日之后至2012年5月20日公司董事会换届之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在此前于2012年4月发生变更。《补充协议》实际签署时间、相关当事人的职务和身份等事实涉及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点和法律责任的认定。处罚认定的《补充协议》签署时间与复议调查中核实的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章鹏飞在《补充协议》签署时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69号。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2-31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3]69号
批复原因2012年3月30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是2012年7月26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时为天目药业实际控制人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时任天目药业董事长范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天目药业总经理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1-09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3]14号
批复原因2012年3月20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是2012年7月26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罚:1、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2、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3、对范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2-12-17
标题关于给予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和原实际控制人章鹏飞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字[2012]76号
批复原因有关重组《意向书》的解除、后续补充约定、履行纠纷等均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现代投资、章鹏飞作为相关协议签署方、纠纷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披露;且《框架协议》等后续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天目药业的股权安排,构成了《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条等规定的权益变动,亦是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现代联合、章鹏飞作为协议签署方,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给予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章鹏飞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09-01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8-02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后续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2]60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独立性及人事管理问题 二、股权转让问题 三、关联交易问题 四、资金管控问题 五、其他内部控制问题 六、信息系统建设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已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股权转让余款697.5万元及利息,临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关于本公司和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公司正在与誉振科技、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交涉废止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并重新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截至2012年7月31日,公司已收到中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退还的200万元工程预付款、德清天顺医药有限公司偿还的50万元预付货款。德清天顺医药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将在8月6日支付余下的150万元预付货款。 公司已与浙江光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商,在完成300万元预付款的广告播发后终止执行双方原签订的《媒体广告合同代理书》。公司正在与浙江光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经济生活频道清理核对已播发的广告情况。 公司已发函督促控股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收回购房预付款。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京柏公司60%股权,目前正在与有关各方协商。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7-07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整改后续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2]60号
批复原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2012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了《整改报告》,在报告中公司承诺2012年5月20日之前完成整改工作。截至2012年7月6日,尚有多项整改工作未完成。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换届后,整改工作责任人原总经理朱容稼已离职。新的经营管理班子在董事会领导下对之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梳理,指定潘跃东为新的整改工作责任人。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5-05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2]60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独立性及人事管理问题 二、股权转让问题 三、关联交易问题 四、资金管控问题 五、其他内部控制问题 六、信息系统建设问题
批复内容本次检查暴露出公司内控存在较多问题,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长范建国对公司整体管控不力,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5000元;原董事长助理潘跃东、总经理朱容稼、天目医药总经理郑越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4000元;财务总监何天翠对违规行为负有经办责任,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3000元。上述责任人如果在整改工作中没有切实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公司将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追究其相关责任。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4-21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整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2]60号
批复原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由于所涉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公司对相关问题的调查仍在进行中,无法按原定计划披露整改报告。经浙江证监局同意,公司将于 5 月 5 日之前披露整改报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4-11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2]60号
批复原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将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逐条进行整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07-09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1]4号、5号、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2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目药业”)2007 年6月至2009 年4 月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1,979.5 万元,且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2008 年12 月至2009 年5 月,天目药业未按期收回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且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债权未按期收回事项;天目药业在2007 年年度报告中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2009 年4 月30 日,天目药业在2008 年年度报告中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了披露,将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作为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截至2009 年5 月19 日,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0。天目药业分别于2009 年4 月29 日、5 月8日和5 月21 日对上述资金占用归还情况进行了临时公告。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在2009 年5 月19 日付清。在调查中,天目药业、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能够配合案件调查。
批复内容决定撤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2 号)对公司独立董事管湘菂、吴晓波、颜春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1-01-29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1]1号
批复原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目药业”)2007 年6月至2009 年4 月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1,979.5 万元,且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2008 年12 月至2009 年5 月,天目药业未按期收回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且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债权未按期收回事项;天目药业在2007 年年度报告中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2009 年4 月30 日,天目药业在2008 年年度报告中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了披露,将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作为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截至2009 年5 月19 日,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0。天目药业分别于2009 年4 月29 日、5 月8日和5 月21 日对上述资金占用归还情况进行了临时公告。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在2009 年5 月19 日付清。在调查中,天目药业、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能够配合案件调查。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事实,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 万元罚款; 二、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实施5 年市场禁入; 三、对郑智强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 四、对吴青平、高洪、郑涛、梁满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 万元罚款; 五、对梅欣、黄建宝、管湘菂、吴晓波、颜春友给予警告。 公司将以此为深刻教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治理,规范运作。公司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0-01-14
标题关于给予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长章鹏飞、原董事兼总经理郑智强、财务副总监吴青平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就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持续、多次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也未经董事会审议,原董事长章鹏飞、原董事兼总经理郑智强、财务副总监吴青平对该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批复内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原董事长章鹏飞、原董事兼总经理郑智强、财务副总监吴青平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9-04-30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江监调查通字[2009]1号
批复原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4-15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责令改正决定书[2009]2号
批复原因1、资金占用问题 2、股权转让问题 3、对外投资和资金拆借问题 4、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问题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立即实施改正。你公司应于2009 年4 月21 日前收回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款项、股权转让款项及到期的资金拆借款项,尽快收回其他资金拆借款,对于不能偿还的,应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加强对外投资和资金拆借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及时、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未对公司尽到诚信、勤勉义务、对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予以撤换。如不能按期改正,我局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9-02-21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5号
批复原因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
批复内容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 40 万元的罚款;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的罚款;对郑智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8]85号
批复原因1、公司指定了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敦促现代投资按合同还款,以确保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2、 由于多种原因,现代集团还没有取得土地证。 3、关于投资山东天目物流项目进度情况的说明由于历史的原因,均由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接洽与接受,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也由该公司解付。
批复内容〔浙证监上市字〔2008〕85 号〕要求,抽出专门力量保证做好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08年上半年大股东占用情况进行了审核,计划于7月22日前,出具专项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计划于7月25日,请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对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专项审核,出具审计报告。公司在内控上完善相互制约措施,推行网上银行业务,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交易真实性问题。对资金划转设置多项审核流程,多人操作把关,对公司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实行分开保管、专人负责、留痕记录。同时,加大对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信息披露,每季度末,董事会对网上银行资金记录和银行柜台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在定期报告里进行信息披露。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专项治理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三会运作方面及董事履职情况方面的问题 2、内控制度及制度建设方面方面的问题 3、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变动频繁。 4、有关你公司向大股东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杭州天达纸业有限公司股权事项。 5、有关你公司关于竞拍杭政储(2005)40 号土块及其预付款事项。 6、有关你子公司山东天目现代医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项目。
批复内容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7-04-30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调查通字0701号
批复原因由于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8-11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4]39号
批复原因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明显偏低;为第一大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担保;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批复内容2004年7月9日,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浙证监上市字[2004]39号《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书》"),对此,公司十分重视,及时组织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对《监管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意见的整改报告》,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1-01
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方案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
文件批号杭证监上市字[2003]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三会″运作不规范;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9月1日至9月5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 2003年10月16日下发了杭证监上市字[2003]35号《关于要求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巡检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本公司对此十分重视,及时组织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并对巡检提出的问题,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态度,提出了以下整改方案,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杭州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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