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6-09-05 |
| 标题 | ST新华锦:新华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6]2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6]2号 |
| 批复原因 | 一、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公司为新华锦公司案涉期间的关联方。二、新华锦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新华锦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5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610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40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0万元;
五、对孟昭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5万元;
六、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
七、对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八、对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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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6-09-05 |
| 标题 | ST新华锦:新华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6]28号)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6]28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你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资金占用余额,你公司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导致公司相关季报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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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6-09-04 |
| 标题 | ST新华锦: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 |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6]149号 |
| 批复原因 | 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刘笃平,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航,时任总裁孟昭洁、盛强,时任财务总监曹旭、程雁玲予以公开谴责,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燕妮予以通报批评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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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9-04 |
| 标题 | ST新华锦: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6]0148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资金占用余额,公司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导致公司相关季报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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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6-09-04 |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6]28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你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资金占用余额,你公司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导致公司相关季报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更正2022年一季报、2022年三季报、2023年一季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三季报。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制度,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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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6-09-04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6]2号 |
| 批复原因 | 一、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公司为新华锦公司案涉期间的关联方二、新华锦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新华锦公司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5万元;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610万元;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40万元;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0万元;五、对孟昭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5万元;六、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七、对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八、对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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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6-08-30 |
| 标题 | ST新华锦: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收到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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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6-07-18 |
| 标题 | ST新华锦:新华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6]2号 |
| 批复原因 | 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新华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5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610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40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0万元;
五、对孟昭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5万元;
六、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
七、对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八、对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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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6-07-01 |
| 标题 | ST新华锦:新华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6]093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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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6-02-26 |
| 标题 | ST新华锦:新华锦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42026002号,证监立案字0242026003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先生进行立案。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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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6-01-21 |
| 标题 | ST新华锦: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监管关注 |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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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09-29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监管关注 |
| 处理人 | 上海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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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5-08-27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5]11号 |
| 批复原因 | 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
| 批复内容 | 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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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5-08-26 |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5]11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控制的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4.06亿元。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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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08-26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财务总监未签署确认意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财务总监未签署确认意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收到监管工作函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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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5-06-21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5]065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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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5-01-20 |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张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5]3号 |
| 批复原因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收入确认不规范、应收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凭证管理不规范及个别交易未记账等问题 |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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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5-01-18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 |
| 文件批号 | 青岛证监局[2025]3号 |
| 批复原因 | 收入确认不规范、应收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凭证管理不规范、个别交易未记账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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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5-01-14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子公司业绩补偿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5]0014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业绩补偿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014号)。 |
| 批复内容 | 对《工作函》所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回复。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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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7-04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790号 |
| 批复原因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华锦”或“上市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790号)。 |
| 批复内容 | 根据《工作函》的要求,现将相关情况作出回复。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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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09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新、陈征、谢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46号 |
| 批复原因 | 一、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姜新、陈征、谢刚控制使用“曹某林”等6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交易“新华锦”。
在账户组中,姜新筹集了包括“曹某林”新时代证券账户在内的35个证券账户,谢刚筹集了包括“林某春”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在内的19个证券账户,陈征筹集了包括“白某”招商证券账户在内的12个证券账户。
姜新、陈征、谢刚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其中,姜新负责其本人和谢刚筹集的54个证券账户的交易,陈征负责其本人筹集的12个证券账户的交易。
二、操纵“新华锦”情况
(一)操纵过程
操纵期间,姜新、陈征、谢刚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新华锦”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新华锦”177,652,901股(含大宗交易),金额2,921,157,596.05元;累计卖出165,155,151股,金额2,637,278,651.34元。账户组期初无持股,期末持有“新华锦”12,497,750股。
操纵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为第一阶段,账户组以建仓并拉抬股价为主。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新华锦”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7年5月22日,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新华锦”复牌。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为第二阶段,账户组以卖出股票为主。
(二)操纵手段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1)资金优势。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成交129,879,047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2,132,770,486.74元;累计竞价卖出成交127,081,297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1,981,102,542.03元。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75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72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9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63个交易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19,703,800股,占同期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值为47.89%,日最高占比值为100%;该类申买成交116,162,29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77%,日最高占比值为60.08%。账户组共有7个交易日存在盘中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内买成交占比20%以上的情形。此外,账户组还通过大宗交易买入9,700,000股,金额132,211,000元。
(2)持股优势。账户组所持“新华锦”股票数量从0股开始不断增加,操纵期间有89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5%,有43个交易日持股量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大于10%,2016年10月17日持股量最多,达47,359,148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2.60%。
(3)连续买卖。在操纵期间,“新华锦”共有30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196个交易日参与交易。账户组日竞价买卖申报笔数均值为75笔,最高值为615笔。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当事人共有8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华锦”,成交1,989笔,成交量38,073,854股;其中,有9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2016年11月24日占比最高,达48.35%。
(三)实施操纵的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
该阶段为建仓并拉抬股价。2016年7月12日前,账户组持有“新华锦”0股。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新华锦”有97个交易日,账户组有9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成交120,168,001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2,017,565,869.83元;累计竞价卖出成交93,064,880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1,585,823,232.02元。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7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70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58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4个交易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14,224,900股,占同期账户组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7.95%;该类申买成交110,791,49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0.07%,日最高占比值为60.08%。账户组所持“新华锦”股票数量从0股开始不断增加,2016年10月17日持股量最多,达47,359,148股,占该股流通股本的12.60%。该阶段,账户组共有78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华锦”,成交1956笔,成交量37,786,512股,其中,有9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2016年11月24日占比最高,达48.35%。
2.第二阶段: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
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新华锦”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7年5月22日,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新华锦”股票当日复牌,股价连续4天跌停。从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为实施操纵的第二阶段,账户组大量卖出股票。
该阶段,“新华锦”有212个交易日,账户组有9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其中,账户组有88个交易日存在申卖行为,占账户组参与交易的交易日总数的88.89%。期间,账户组买成交(扣除对倒成交量)累计9,711,046股;卖成交(扣除对倒成交量)累计34,016,417股。账户组在此阶段有8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成交33笔,累计成交287,342股。该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24,305,371股(扣除对倒成交量),金额280,074,693.10元。
(四)操纵结果
在建仓拉抬阶段,即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新华锦”股价从13.23元(2016年7月12日开盘价)上涨至20.74元(2016年12月16日收盘价),涨幅56.76%,而同期上证指数涨幅4.36%,偏离52.40个百分点。
在卖出阶段,即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新华锦”股价从20.74元(复牌前股价)下跌至6.39元(2018年6月25日收盘价),跌幅69.19%,而同期上证指数跌幅为7.48%,偏离61.71个百分点。
(五)盈利情况
经计算,账户组亏损70,616,838.69元。 |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责令姜新、陈征、谢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姜新、陈征、谢刚共同操纵行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姜新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陈征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谢刚处以60万元的罚款。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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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20 |
| 标题 |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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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28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766号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近日公告称,拟以1.61亿元现金收购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持有的新材料公司100%股权。交易标的新材料公司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资产为持有的海正石墨80%股权。截至2023年3月31日,新材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3406万元,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1.61亿元,增值率373%。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请你公司及相关各方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1、公告披露,海正石墨目前尚处于矿山开发建设前期筹备阶段,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开展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其他资质证照,预计迟至2025年12月31日前才具备开工生产条件。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海正石墨尚未满足开工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本次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2)为达到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海正石墨尚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照和预计取得日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公告披露,本次交易评估增幅较大主要系海正石墨拥有的采矿权评估增值所致,该采矿权以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评估,评估价值1.79亿元。根据采矿权评估报告,海正石墨拥有的采矿权资产预计2025年4月进入生产期,2026年预计实现净利润2839万元,以80%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新材料公司的净利润为2271万元。而本次交易设置的业绩承诺条款中,交易对方新华锦集团承诺新材料公司2026年实现扣非前后孰低净利润不低于800万元,承诺业绩远低于评估预测数。请公司补充披露:(1)交易对方取得标的公司的成本以及截至目前的资金投入情况,并结合投入总金额与本次交易价格的差异,说明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2)结合矿业资产开工时间、资质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证照取得情况等因素,说明采矿权资产评估中是否充分考虑相关时间成本以及不确定性;(3)说明业绩补偿指标设置的主要依据,业绩补偿指标远低于评估预测数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充分评估相关业绩承诺安排是否与标的资产高估值情况相匹配,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4)结合本次对价支付方式以及交易对方信用和资产状况,说明交易对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义务的能力。3、公告披露,本次交易设置股权回购条款,如新华锦集团无法确保海正石墨于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部所有必需资质证照并具备开工条件,则公司有权要求新华锦集团回购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请公司结合前述问题和股权回购条款,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财务资助。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于收到本函件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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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7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96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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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07 |
| 标题 |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17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于2020年2月1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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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0-17 |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2018]22号 |
| 批复原因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年报关联方披露不完整。
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不准确。
三、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完善。
四、董事辞职制度执行情况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 |
| 批复内容 | 针对上述第一、二项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针对上述第三、四项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责令改正事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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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4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峻乐)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96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罗鹏”等4个个人账户
二、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操纵“新华锦”价格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二)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三)虚假申报
(四)尾市交易
综上,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虚假申报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响“新华锦”价格;账户组期末余股为零,累计亏损177,799,282.82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提供的资料、交易数据、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峻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峻乐处以10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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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8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46号 |
| 批复原因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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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2 |
| 标题 | 新华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446号 |
| 批复原因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根据上交所的要求,于2017年4月27日之前就《问询函》中涉及的上述事项进行逐项回复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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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02 |
| 标题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修订说明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附录4.2和附录4.3的财务报表中的个别数字与交易所报送系统中的相关数字存在差异。 |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201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附录4.2和附录4.3的财务报表中的个别数字与交易所报送系统中的相关数字存在差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反馈意见,现对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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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7-19 |
| 标题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12年6月7日起对公司实施了巡回检查,并于2012年7月19日向公司下发了《监管关注函》,提出以下问题:
1、公司治理方面主要问题包括: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营业执照中存在与上市公司重叠的情形,公司的独立性有待提高;公司章程条款需进一步完善;三会规范运作方面有待提高;内部审计工作仍需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对子公司在财务、业务方面的控制力有待加强。
2、会计工作基础方面主要问题包括:关联交易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不清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有关的会计政策不清晰;外销业务所形成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有待改善;公司及子公司账表不符。 |
| 批复内容 | 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并针对《监管关注函》中指出的关注问题,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说明予以公告。 |
| 处理人 | 青岛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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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8-27 |
| 标题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
| 文件批号 | 鲁证监公司字[2008]53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
| 批复内容 | |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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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
| 标题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说明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问题 1、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制度修订不及时。
问题 2、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问题 3、公司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 |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活动没有止境,公司将在 2008年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继续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与提升公司的相关工作水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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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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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
| 标题 |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问题1、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制度修订不及时。
问题2、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问题3、公司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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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认识到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为此,公司将会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长期不懈的坚持下去,切实构建好公司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使公司能够在资本市场逐步做大做强,为广大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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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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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4-06-15 |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文件批号 | 上证上字[2003]26号 |
| 批复原因 | 未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批复内容 | |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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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1-21 |
| 标题 | 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事项的整改报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
| 文件批号 | 济证公司字[2002]8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章程》合法性及执行方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五分开”方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方面、经理层运作方面、募集资金使用方面、财务方面存在问题。 |
| 批复内容 | 2002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下称公司)下达了济证公司字〖2002〗89号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公司组织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贵办指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认真学习讨论,制订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反省,对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向公司股东致歉。公司要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减少工作失误。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到规范运作。 |
| 处理人 | 济南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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