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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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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25
公告日期2005-10-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山东路支行 
被告方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9 月15 日,公司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山东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案,本次诉讼开庭时间2005 年10 月28 日。诉讼理由为偿还逾期借款人民币160 万元及相应利息(该笔借款期限自二00 五年三月一日至二00 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25
公告日期2005-10-25
案件名称社保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06
原告方郯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方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1 月24 日,郯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本公司郯城分公司下达了郯劳社监处决字(2005)第004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郯劳社监罚决字(2005)第004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本公司郯城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做出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限本公司郯城分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郯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补缴社会保险共计180 万元,逾期按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并决定给予郯城分公司罚款19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05 年6 月6 日,郯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本公司郯城分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申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6月8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 1、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2、被执行人本公司郯城分公司必须于2005 年6 月30 日前自动履行。3、郯城分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郯城县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05 年6 月30 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本公司郯城分公司座落在郯城县郯城镇梅岭齐村南、205 国道东土地使用证号为郯国用(2004)字第1086 号的37988.22 平方米的土地北半部分的20000 平方米予以查封。 鉴于郯城分公司暂无力支付欠缴职工社会保险款项,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挂牌处置该宗土地,并以出售资金补缴欠缴的郯城分公司职工社会保险。
受理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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