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描述 | 2005 年1 月24 日,郯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本公司郯城分公司下达了郯劳社监处决字(2005)第004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郯劳社监罚决字(2005)第004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本公司郯城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做出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限本公司郯城分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郯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补缴社会保险共计180 万元,逾期按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并决定给予郯城分公司罚款19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05 年6 月6 日,郯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本公司郯城分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