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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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8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4]028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82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工作函进行了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26
标题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就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出监管要求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21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111号
批复原因2022年11月18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述情况。2022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笑限制人身自由。但新潮能源未就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2023年2月10日,公司披露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未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立案通知文书,任职期间没有被采取影响正常履职的刑事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回复不准确,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韩笑,董事会秘书张宇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6-20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遭受损失事项,针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违法行为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于近日收到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批复内容该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处理人烟台市公安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5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7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工作函》后就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梳理,现将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8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3]29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2年11月18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述情况。2022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新潮能源董事、财务总监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笑限制人身自由。新潮能源未就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在上述事项中,新潮能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24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81号
批复原因宁波吉彤所持5.93%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但未依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10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089号、上证公函[2023]0090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2-06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0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并在2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30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2]7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潮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25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2]6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你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你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你公司提起诉讼后,你公司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罚款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10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746号
批复原因要求公司就将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广泽”)与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汇广”)2家股东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事项进行说明。
批复内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74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21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0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1月27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85,0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85,300万元。公告显示,公司业绩转盈主要由于主营业务盈利水平提升以及上年度计提了大额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公司尚未取得关于年末剩余油气储量的第三方评估报告,本次业绩预盈未经审计,不存在影响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2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36,515.07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87,752.38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系公司于2022年2月收到法院一审判决,据此计提预计负债53,121.51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36,515.07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87,752.38万元。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当期业绩的情形,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也未充分提示相关诉讼可能导致业绩预告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为57.04%,公司在收到判决后也未及时更正业绩预告,迟至2022年4月20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珂(任期2020年4月30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韩笑(任期2020年4月30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杜晶(任期2020年4月30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任期2020年4月3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珂、时任财务总监韩笑、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杜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18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9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1年3月4日、2022年2月8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称,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于2017年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和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达成信托贷款安排。广州农商行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制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合计25亿元。同时,公司及11家法人和7名自然人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广州农商行在任一合同约定的核算日未能足额收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所涉本金为2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5.80%,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还显示,经后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差额补足事项属于非典型性担保。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华翔投资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公司在35.8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述诉讼请求于2021年3月3日送达公司。相关差额补足责任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23%,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32.28%。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告,法院判决公司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金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59.70%。前期,公司已因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指使,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违规行为,先后被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但公司未能完善内部控制,再次发生同类违规事项,性质恶劣。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黄万珍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8
标题关于向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 经查明,2021年3月4日、2022年2月8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披露的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称,2017年,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达成信托贷款安排。广州农商行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制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合计25亿元。同时,公司及11家法人和7名自然人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广州农商行在任一合同约定的核算日未能足额收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其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告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差额补足事项属于非典型性担保。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所涉本金为2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5.80%,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华翔投资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3月3日送达公司,请求新潮能源在35.8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述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23%,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32.28%。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一审判决公告,法院判决公司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金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59.70%。 综上,公司在未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巨大,直至被提起诉讼后才对外披露,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任期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21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的首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于上述事项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黄万珍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4-02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42022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2022年3月18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3-31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31号
批复原因上市公司股东作出表决权委托的安排,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将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和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国金阳光前期已明确所作出的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但其自2020年违反前期承诺,自行撤销表决权委托安排,并已实质上以自己名义行使表决权,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合理预期。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22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27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号)查明的事实,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3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5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0月14日,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担保事项涉及金额为613,337,534.25元,占公司2016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已达到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直至2018年12月18日披露涉诉公告时,公司才就上述担保事项对外披露。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事项提出撤诉申请。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时任监事杨毅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2-07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1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3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5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131号
批复原因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批复内容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黄万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0-20
标题关于向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4号)查明的事实,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担保事项涉及金额为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已达到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直至2018年12月18日披露涉诉公告时,才就上述担保事项对外披露。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事项提出撤诉申请。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总经理胡广军、监事杨毅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18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1]31号
批复原因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与金志昌顺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345,771,514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0846%。你公司与金志昌顺在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比例达到5%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卖出新潮能源股份,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至今仍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因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211,379,814股被依约陆续卖出,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3.108%。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04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1]74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黄万珍先生、胡广军先生、杨毅先生: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批复内容我会拟决定: 一、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黄万珍、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03
标题关于对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1]30号
批复原因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查,近期你单位通过函告新潮能源的方式,声明解除(撤销)上述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并在新潮能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独立的以自己名义行使了所持新潮能源股份的表决权,该行为违反了你单位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3
标题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685号
批复原因就媒体报道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10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证监局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鲁证监函[2021]11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新潮能源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1】112号)。
批复内容1.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交易所自律规则,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2.你公司及有关股东应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公司各方应在法律法规与公司治理框架下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公司及股东依法合规行使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股东权等民事权利争议。 4.上市公司以及有关股东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要求,落实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你公司和相关股东应严格落实本意见函要求,并公开披露本函内容。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9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692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开临时公司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692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和相关股东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请公司立即对外披露本工作函全文。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1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57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57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相关要求,公司对工作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29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41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41号
批复内容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提议股东,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妥善处理本次股东自行召开临时大会事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5-06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01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妥善处理本次股东临时提案事宜,保障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对本工作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4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29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2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公司在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18
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11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1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回复并及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8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股东宋少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执行》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105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宋少军,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20年8月14日,经监管问询,公司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称,宋少军于2018年3月16日转让了其持有的烟台慧海的合伙份额,并于当日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由宋少军变更为王国亮。上述行为违反了锁定期内普通合伙人不转让财产份额或退出企业的公开承诺。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宋少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1-04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9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17年8月22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42,757,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公司股份391,560,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金志昌顺与金志昌盛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10.80%股份。 在2019年2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1.98%。本所已于2019年11月14日对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在2019年2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1.98%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金志昌盛再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被依约卖出公司股份211,379,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6%。而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合计股份变动比例已经合计达到5.086%,但其未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5%时停止买卖,违规减持比例达到0.086%,且至今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5-30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京调查字20043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3号)
批复内容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48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48号)。
批复内容一、请公司核实并说明媒体报道有关情况是否属实,明确说明是否存在无故限制或阻挠投资者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二、请公司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妥善处理本次股东大会及媒体报道事宜,保障股东正常行使股东权利。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对本工作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8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鲁证监函[2020]87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0]87号)。
批复内容本意见函旨在督促你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并不代表我局的最终处理决定。我局将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8
标题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3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鲁证监函[2020]64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0]64号)
批复内容一、请你公司董事会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要求,依法勤勉履职尽责,审慎、妥善处理相关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事项,与相关股东保持充分沟通,切实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二、请你公司务必严格依法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0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67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督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临时提案股东加强规范运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367号)。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将本工作函的要求告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2-26
标题关于对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0]9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股份342,757,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在相关证券机构向你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后,2019年2月25日、2月26日,你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2,000,000股与66,000,000股被依约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
批复内容作为新潮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未在所持新潮能源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2-26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0]10号
批复原因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股份391,560,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在相关证券机构向你公司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后,自2019年5月30日至7月10日,你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66,391,700股被依约陆续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批复内容作为新潮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未在所持新潮能源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1-15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0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19年1月31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342,757,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系通过协议转让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持有公司股份391,560,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系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金志昌顺、金志昌盛系一致行动人。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金志昌顺累计将其持有的342,757,340股无限售条件股质押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近100.00%。金志昌盛累计将其持有的391,430,500股限售条件股(已于2019年5月解锁)质押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7%。因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金志昌顺、金志昌盛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违约。2018年11月,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向金志昌顺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3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金志昌盛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在此期间,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已多次收到监管提醒,如所质押股份被依约平仓处置,应就减持股份履行预披露义务。 2019年2月25日、2月26日,因金志昌顺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其质押股份中的2,000,000股与66,000,000股被依约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19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10日、6月20-28日、7月1-10日,因金志昌盛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其质押股份中的9,405,500股、9,296,000股、9,720,000股、12,470,000股、25,500,200股被依约卖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6-21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前任管理人员被刑事立案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有关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告知公司前任管理人员因任职期间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批复内容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处理人公安机关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6-17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增资参股子公司事项未勤勉尽责,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前后不一致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黄万珍、卢绍杰,董事会秘书何再权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6-17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增资参股子公司事项未勤勉尽责,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前后不一致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时任副董事长胡广军,董事杨晓云、韩汉,时任独立董事王东宁、张宝生、余璇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3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38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3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25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万珍、卢绍杰、胡广军、何再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9]12号
批复原因山东证监局对新潮能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新潮能源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核心资产关停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认购私募基金份额事项 四、未能合理估计子公司商誉减值事项
批复内容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及其时任董事长黄万珍、卢绍杰,时任总经理胡广军,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再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02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301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0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3月1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30
标题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20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2月1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5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杜晶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1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8月2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独立董事杜晶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15,700股,成交均价2.18元/股,成交金额34,226元。8月10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杜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增持股票数量较大。
批复内容对时任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杜晶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4
标题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0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月1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回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20
标题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74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4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2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回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18
标题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73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3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2月2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回复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2-13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独立董事杜晶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致歉与承诺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杜晶女士的证券账户于2018年8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15,700股,成交均价2.18元/股,成交金额34,226元。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披露《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杜晶女士本次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因工作繁忙,杜晶女士将证券账户委托给亲属代为管理,其账户中的股票买卖行为均由其亲属决定并操作,杜晶女士从未向其下达任何买卖指令。因此,杜晶女士对其证券账户于公司定期报告窗口期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事前毫不知情。在知悉该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后,杜晶女士第一时间(2018年8月2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了该情况。
批复内容杜晶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认真反省,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3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及参股子公司涉诉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714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及参股子公司涉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71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6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622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3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2016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75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2017年6月1日公司接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75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相关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回复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2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75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7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1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0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31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15日下午,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潮能源”)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2431号《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公司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6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31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2431号《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要求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14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38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潮能源”)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等相关公告,2016年7月12日下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838号《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公司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13
标题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838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0838号《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9
标题新潮实业关于对2015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41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41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相关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12
标题新潮实业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41号
批复原因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41号)。),该问询函的全文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油气资产经营业绩 二、关于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三、关于公司财务数据情况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18
标题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27号
批复原因李彩霞在办公场所非法获取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划收购资产的内幕信息,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14年10月30日买入“新潮实业”,截至2016年1月5日,其已将“新潮实业”全部卖出,盈利2,182,764.16元,构成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彩霞违法所得2,182,764.1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30
标题证监会拟对8宗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李某霞涉嫌内幕交易“新潮实业”案中,当事人在工作场所非法获取上市公司筹划重大投资的内幕信息,控制使用配资账户交易“新潮实业”,获利8,754,982.87元,涉嫌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我会考虑到其具有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拟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28
标题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346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346号),要求公司说明在浙江犇宝未完成油田资产收购之时便启动筹划与停牌的合理性。
批复内容2015年4月20日,公司根据问询函的有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问题问询函的回复》。公司回复,虽然公司与浙江犇宝商议收购、申请停牌之时,浙江犇宝尚未完成对油田资产的收购,但是公司从油田买卖双方的交易意愿、境内政策环境、境外收购环境、油田资产的质量和行业情况等多个方面对收购交易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考量,认为该次收购预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当时根据国内外政策环境等预计能够在三个月内完成收购。此外,公司与浙江犇宝商议收购之际国际石油价格低位运行,是进行收购的良好契机。因此,公司在浙江犇宝尚未完成油田资产收购的情况下启动筹划并停牌是依据公司对收购预期和投资价值的基本判断,具有合理性。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09
标题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有关内容需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的相关要求,公司对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有关内容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4-01-27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白杰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禧达丰投资、白杰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司法机关认定,2009年4月,余某和罗某旭商量借用禧达丰投资的平台发表荐股文章,经与禧达丰投资总经理白杰旻电话联系后,白杰旻初步同意余某借用禧达丰投资白杰旻的名义发表荐股文章。随后余某安排罗某旭、龚某到北京与白杰旻商讨具体“合作”事宜,商定由罗某旭等人撰写相关股票的荐股文章,交余某审核修改后,发送到双方共有的邮箱,再由白杰旻进入该邮箱提取荐股文章,以“禧达丰白杰旻”的名义分别向“新浪网”、“和讯网”、“金融界”等各大财经网站发布,余某每季度付给白杰旻“佣金”5万元。双方确定“合作”事项后,余某等人借用场所,购买设备,并安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在荐股前集中买入准备操纵的股票,然后撰写荐股文章,由禧达丰投资将文章在财经网站发布,随后卖出相关股票。 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余某等人利用上述方法对“粤富华”、“新潮实业”、“多伦股份”等61只股票进行了操纵,累计买入成交额3,166,776,107.44元,累计卖出成交额3,250,239,785.37元,非法获利共计83,463,677.93元。
批复内容我会认为,白杰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禧达丰投资的上述行为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撤销白杰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对禧达丰投资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9
标题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以下内容披露有误: 1、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时,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未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2、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反馈意见: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时,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应当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经公司对信用担保账户分拆合并计算,现将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进行更正披露。 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进行更正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稽查  公告日期:2010-08-25
标题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0010号
批复原因因上市公司新潮实业实际控制人去世未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0010号),“因上市公司新潮实业实际控制人去世未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4-29
标题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文件批号鲁证监公司字[2005]23号
批复原因"三会"规范运作、财务方面、其他方面等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于2005年3月14日至3月19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4月4日下达了鲁证监公司字[2005]23号《整改通知》,我公司接到《整改通知》后,极为重视,立即将《整改通知》分发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并召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认真讨论,认为本次巡检对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司成立了以孙树刚董事长为负责人的整改领导小组,要求有关负责人员对于巡检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尽快落实完成。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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