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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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9
标题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38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38号),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财务信息 二、关于公司财务信息
批复内容针对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所涉问题,我公司经认真研讨落实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27
标题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进行自查并整改的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监管局[2014]13号
批复原因经查,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重大事项信息内部传递流程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方面存在漏洞。
批复内容现我局要求你公司全面梳理和评估重大事项信息内部传递流程、信息披露相关岗位职责、工作机制及执行效果,深入排查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完善,切实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就《决定书》指出的公司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并将前期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持续改进计划报告予以公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13
标题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稽查结果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131009号、四川监管局[2014]13号、14号
批复原因一、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 二、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烟糖)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40%股权之前,曾于2010年12月23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经审理,我局认为,你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但违法行为轻微,且补充披露,已经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二(1)、《关于对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和评估重大事项信息内部传递流程、信息披露相关岗位职责、工作机制及执行效果,深入排查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完善,切实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你公司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2)、《关于对黄建勇、张宗俊、王成兵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黄建勇、张宗俊、王成兵三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们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将对上述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10-24
标题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131009号
批复原因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因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18
标题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3]12号
批复原因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烟糖)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40%股权之前,曾于2010年12月23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深入分析决定中指出问题的发生原因,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已经2013年10月17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七届监事会201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四川证监局此次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规范运作的认识,促进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虚心接受公众监督,不断规范公司的行为,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切实做好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0-11
标题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3]12号
批复原因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烟糖)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40%股权之前,曾于2010年12月23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要求公司对四方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对协议的决策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披露,并切实做好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公司应当在2013年10月1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0-23
标题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章程》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04]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2004年8月3日到10日对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9月20日下发了川证监上市(2004)72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公司高度重视,针对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制订了详细具体的整改方案,并经公司四届董事会二OO四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关于对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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