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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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6-05
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立鑫、李建军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北证监局[2023]10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0年7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在关联方冀中能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额超过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高限额(9亿元)。2021年7月,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额超过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高限额(25亿元)。华北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5
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玉祥、刘新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北证监局[2023]11号
批复原因张玉祥、刘新彦: 经查,2021年7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在关联方冀中能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额超过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高限额(25亿元)。华北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7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杨某占是对其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杨某占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河北证监局[2023]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华北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 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对常某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郝某山,男,196X年X月生,时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郝某山是对其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郝某山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批复原因(一)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对上述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1年4月27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对上述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批复内容对周某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批复原因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华北制药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华北制药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对上述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1年4月27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对上述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批复内容对刘某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北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华北制药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华北制药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对上述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1年4月27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对上述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杨某占,男,196X年X月生,时任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北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华北制药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华北制药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对上述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1年4月27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对上述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华北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杨某占是对其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杨某占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河北证监局[2023]10号、[2023]11号、[2023]12号、[2023]13号、[2023]14号、[2023]3号
批复原因(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 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四、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华北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华北制药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7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1、 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杨国占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刘文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周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常志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3、我局决定对张玉祥、刘新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6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冀证监处罚字[2023]4号
批复原因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华北制药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华北制药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一)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对上述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1年4月27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二)华北制药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对上述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的关联交易,华北制药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一、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杨国占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三、对刘文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周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款;五、对常志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6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冀证监处罚字[2023]2号
批复原因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杨国占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郝竹山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29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立案字016202300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62023003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4-29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立案字016202300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62023005号
批复原因因冀中能源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财务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冀中能源集团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对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8-04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97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关联方财务公司中的存款超出审议额度且违反前期承诺
批复内容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玉祥,时任副董事长刘文富,时任总经理周晓冰、刘新彦,时任财务总监王立鑫、李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1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4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1-12
标题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文件批号河北证监局[202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40.70亿元,贷款余额0元,违反公司关于“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额不高于贷款日均余额的公开承诺。上述“超限存款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对已经存在的“超限存款,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压降至股东大会批准及公开承诺的限额之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同时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控制度,预防控股股东控制权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1-06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138号
批复原因(一)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二)公司违反前期有关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上限的相关承诺 (三)公司有关带息负债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批复内容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副董事长刘文富、时任总经理周晓冰、时任财务总监王立鑫、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615号
批复原因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615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审计机构对照函件展开逐项核查工作,现就具体情况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16
标题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收到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石环罚字[2017]A17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石环罚字[2017]A176号
批复原因查明2017年11月18日,爱诺公司正常生产,合成车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进行密闭,挥发性有机废气经窗户排向环境,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批复内容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20万元的决定。
处理人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组预案信息披露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5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2686号
批复原因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8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9月1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02
标题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6月30日,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化工)使用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或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向其采购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滏东支行)开展保理业务,借款347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应于2015年12月26日前,使用非票据方式向银行保理收款专户支付上述借款及利息。 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使用承兑汇票向裕泰化工支付相关货款,但未按前述合同约定,向建行滏东支行支付相关款项。2016年2月14日,建行滏东支行就上述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裕泰化工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公司及物资供应分公司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相关判决书于4月18日送达公司。公司和物资供应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相关判决书于9月27日送达公司。同时,截至2017年9月27日,裕泰化工仍未归还建行滏东支行相关欠款,公司对此计提预计负债4031.74万元(本金3470万元,预计利息、罚息共计561.74万元)。 前述事项导致公司可能承担合计约4031.74万元的赔偿责任,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09%,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仅于2017年9月28日披露了二审判决结果,此前相关诉讼发生、受理及一审判决情况均未对外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严重不及时。 公司重大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9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92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11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9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2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92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需公司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同步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16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63号
批复原因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临2017-006),当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辞职及媒体报道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11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163号
批复原因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公司董事长辞职及媒体报道等事项的问询》(上证公函[2017]0163号),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2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长郭周克因个人原因辞职。2015 年以来,你公司连续有3 名董事长先后离职或辞职。同日,有媒体报道《华北制药两年三任董事长辞职或受累业绩下滑》,称公司高层频换或与公司近年营业收入连续下降、未达发展目标有关等。
批复内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请公司核实并披露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异常。如是,请披露相关情况。 二、公司相关公告显示,公司董事长郭周克到任仅两个月即辞职,2015年以来另有原董事长王社平、杨海静已离职或辞职。请公司核实并披露,郭周克辞职及公司短期内董事长频繁更换的具体原因,是否涉及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和公司董事会推荐、提名相关董事长人选是否审慎,考察推荐和提名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 三、公司定期报告显示,2014年、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连续下降,且上述媒体报道也质疑公司高层频换或与公司近年营业收入连续下降有关。请公司结合近三年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并披露短期内公司董事长频繁更换是否对公司战略稳定性、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产生影响及具体情况。 四、另据上述媒体报道,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重组公司后,定出“一二三”发展目标,即2011年、2013年、2015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与目标相距甚远。请公司核实并披露上述事项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后续,公司董事会及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审慎考察、推荐和提名董事长人选,以保持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经营战略稳定性,推动公司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2月1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2月15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北制药”)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递交的重组人血白蛋白的DMF文件已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FDA”)审核,取得了DMF文件号(029969),将有利于该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公告同时披露,重组人血白蛋白是公司自主创新项目,被列为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品种,公司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公司已具备重组人血白蛋白的规模化生产技术,其工艺技术、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等各项指标在国内都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12月15日发布的公告中,未披露上述DMF文件号确认函的具体内容、公司重组人血白蛋白项目的基本信息,也未披露已发生的研发投入、项目目前所处的审批阶段、项目在生产或上市销售前还需履行的审批程序、项目研发或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等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以下简称“《医药行业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另外,公司于同月16日、17日发布两份补充公告披露称,公司此次取得美国FDADMF文件号的为“辅料级”重组人血白蛋白,公司“药用级”重组人血白蛋白正在进行临床前研究的相关准备工作,尚未申报临床试验。公司关于产品研发注册的信息披露不准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误导。 公司作为医药制造公司,其产品研发及相关审核注册信息对公司股价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披露的产品审核注册事项的公告内容不够准确完整,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7.3条和《医药行业指引》等有关规定。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海静和董事会秘书常志山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31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下属先泰公司被收回无菌原料药(普鲁卡因青霉素)GMP证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16-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对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泰公司”)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先泰公司普鲁卡因青霉素生产线在物料与产品方面、确认与验证方面、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方面和文件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河北食药监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收回先泰公司无菌原料药(普鲁卡因青霉素)GMP证书。
批复内容2016年3月29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下属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报告,该公司收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河北食药监局)通知,要求收回无菌原料药(普鲁卡因青霉素)GMP证书。
处理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17
标题华北制药关于下属深圳华药南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美罗培南药品150101批次不合格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0182011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15日,公司接到下属子公司深圳华药南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报告,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101的0.25g注射用美罗培南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批复内容目前南方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正在按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的要求进行调查并提交不合格情况说明。本次事件不会对南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处理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深圳市市场稽查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14
标题关于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约4162万元,较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了近200%,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4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11.3.1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王社平、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杨海静、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文富、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江涛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公司的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另经核实,公司2013年度每股收益仅为0.01元,比较基数较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3.2条的相关规定,本可以申请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申请豁免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社平、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杨海静、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文富、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江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8-16
标题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08]126号
批复原因一、独立性 二、公司治理 三、信息披露 四、财务
批复内容 公司将以此次巡检为契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不断提高治理和规范化运作水平,全面提升公司质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4
标题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 2、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并进一步发挥其作用
批复内容河北证监局于 2007 年 5 月 14 日至 21 日派出检查组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巡检,并于2007 年6 月29 日下达了《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冀证监函[2007]84 号)。根据《通知》精神,公司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整改计划,至2008 年6 月30 日除需继续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完善和加强的事项外,已全部完成了整改计划。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7
标题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07]84号
批复原因公司已按照河北证监局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进行了整改。公司于2007年6月底,对河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先泰公司在我公司对其收购前发生的对华药集团提供的174万元担保已得到解除,剩余的问题正在按整改计划进行落实。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河北省证监局《关于深入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我公司于2007 年 4 月至 10 月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包括自查、公众评议及现场检查、整改提高等阶段。现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简要过程和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7-28
标题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冀证监函[2007]84号
批复原因公司规范运作、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于2007年5月14日至21日派出检查组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巡检,并于2007年6月29日下达了《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冀证监函[2007]8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公司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整改计划,逐项落实整改要求。
处理人河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1-04
标题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法人治理不规范;公司部分内部往来账不对应;
批复内容 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事处于2003年9月15日至9月20日对我公司进行了例行检查,并于2003年10月17日下发了《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公司董事会非常重视,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了《通知书》精神,2003年10月27日常幸董事长主持召开了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与会全体董事按照《通知书》要求,制订了整改方案,并决定将整改措施尽快落实。
处理人石家庄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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