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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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2
标题通化东宝:通化东宝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85号
批复原因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85号)
批复内容针对《工作函》关注的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就《工作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6
标题通化东宝: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1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常晓慧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担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董事。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3笔,合计买入股数12,400股,合计买入金额205,785元;卖出11笔,合计卖出股数42,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98,780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1-04
标题通化东宝关于原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经自查发现原董事常晓慧女士(任职期间:2020年5月7日-2020年9月10日)的配偶刘青林先生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3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2,4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2,000股,上述行为构成股票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在本次短线交易期间,刘青林先生短线交易买入公司股票12,400股获得收益人民币4,639.00元,已全数收归公司所有。 公司原董事常晓慧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刘青林先生也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所存在的问题,常晓慧女士及刘青林先生就此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自公告日起不再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证券交易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刘青林先生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10
标题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5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9月14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1
标题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5月1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30
标题通化东宝关于《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之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265号
批复原因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26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会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监管工作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3-01
标题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监管局现场检查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发[2011]16号
批复原因一、 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1、公司“三会”运作的规范性问题。 2、公司董事会成员超比例在管理层兼职。 3、公司监事会没有职工监事。 二、信息披露方面 1、公司在2007、2008年报披露“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项目中,未披露北京甘李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公司在2009年报中只披露了主要控股及参股公司营业收入情况,没有披露相关公司的净利润情况。 2、公司在2009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主要品种分类”项目中披露的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及注射剂,上期发生额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与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上述项目本期发生额不一致。 三、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 1、2007-2009年度,公司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核算错误。 2、2009年度,公司出售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5,149,378股,因投资成本计算错误导致少确认投资收益。
批复内容公司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尽快使上述问题得以解决。公司将以此次吉林证监局检查为契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的规范、持续、稳定发展。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21
标题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吉证监发[2011]16号
批复原因1、公司“三会”运作的规范性问题。 2、公司董事会成员超比例在管理层兼职。 3、公司监事会没有职工监事。 4、公司在2007、2008年报披露“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项目中,未披露北京甘李药业有限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公司在2009年报中只披露了主要控股及参股公司营业收入情况,没有披露相关公司的净利润情况。 5、公司在2009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主要品种分类”项目中披露的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及注射剂,上期发生额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与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上述项目本期发生额不一致。 6、公司未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由财务人员兼职,无法实现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7、2007-2009年度,公司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核算错误。 8、2009 年度,公司出售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5,149,378 股,因投资成本计算错误导致少确认投资收益。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吉林证监局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吉林证监局审查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4
标题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关于公司大股东曾经存在占款行为的情况 问题二、公司董事曾违规买入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问题三、公司 2005 年个别独立董事存在连续 3 次未亲自参会的情况
批复内容 在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视和指导下,公司专项治理及整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公司将一如既往的重视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和自查、整改工作,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标题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吉证监发[2007]180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公司大股东曾经存在占款行为的情况 (二)公司董事曾违规买入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2005年个别独立董事存在连续3次未亲自参会的情况 (四)未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的情况
批复内容 结合上交所出具的治理状况评价意见,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定期报告出现更正问题,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同时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再发生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事情。认真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的各项工作。 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本次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了难得的机会,公司将以此项活动为契机,不断夯实内部管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11-18
标题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批号吉证监发[2004]84号
批复原因信息批露不规范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2004年7月12日~16日对我公司进行了检查,对于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下发了吉证监发[2004]84号《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本公司极为重视,针对整改意见中所列举的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回顾和检查了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提出的整改意见,公司制定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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