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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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54号
批复原因经查,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天津中维所持有的退市中房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79万股、减持总金额658.08万元,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津中维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1
标题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231号
批复原因截至2022年4月19日,你公司持有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中房)6.11%的股份。经查,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你公司所持有的退市中房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79万股、减持总金额658.08万元,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你公司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30
标题中房5: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1号
批复原因截至2022年4月19日,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维)持有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中房)6.11%的股份。经查,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天津中维所持有的退市中房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79万股、减持总金额658.08万元,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津中维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天津中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21
标题退市中房: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08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4号)查明的事实,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集团)签订《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介费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忠旺集团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应由忠旺集团承担但实际由公司支付的中介费用,合计5,172.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收到该款项。公司与忠旺集团签订上述协议,并向忠旺集团回收公司已实际支付的大额中介费用,是公司前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重要进展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告,但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及相关款项收取情况。
批复内容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朱雷、时任总经理卢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洪洁、时任总经理赵帆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1
标题*ST中房: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84号
批复原因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朱雷、赵帆、卢建、郭洪洁: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于2021年8月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集团”)签订《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介费用之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忠旺集团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你公司一次性支付应由忠旺集团承担但实际由你公司支付的中介费用,合计5,172.7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未收到该款项。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协议签订情况及相关款项收取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朱雷、赵帆、卢建、郭洪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9
标题*ST中房: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89号
批复原因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28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根据该《工作函》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结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4
标题关于督促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21年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交所关于督促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21年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督促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21年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0]1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截至2019年3月21日,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和讯)合计持有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股份)股票比例12.47%。   天津和讯于2019年3月22日至3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房股份股票532.13万股,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房股份股票46.87万股。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津和讯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天津中维在2019年8月9日至8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房股份股票547.8万股。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津中维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31
标题中房股份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85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披露了《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公告。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20】0285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21
标题营口市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对<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8.3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8月31日,营口忠旺工人在铸造车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死亡事故。2016年10月17日,营口市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对<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8.3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批复内容认定营口忠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营口忠旺处以22万人民币罚款。
处理人营口市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12
标题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19年3月21日,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股份或公司)股东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和讯)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维)合计持有7,224.17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47%。其中,天津和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系2016年4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天津中维处受让取得;天津中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496.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2%,系2006年8月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天津和讯是天津中维的控股股东。 2019年3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天津和讯于2019年3月22-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32.13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2%。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天津和讯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6.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上述减持合计579万股,占中房股份总股本的1%,但天津和讯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019年8月30日,公司公告称,2019年8月9-28日期间,天津中维被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助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为由,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43.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对于上述减持,天津中维亦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02
标题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3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3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12月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25
标题中房股份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556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556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上述问询函的相关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31
标题中房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权益变动事项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556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55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4
标题中房股份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41号
批复原因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41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上述问询函的相关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0
标题中房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41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44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07
标题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维)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股份或公司)的股东。截至2016年3月31日,天津中维持有公司股份77,525,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3.38%。2016年4月18日,天津中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份3,78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65%。上述股份系2006年天津中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 天津中维作为中房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通过拍卖取得的公司股份,未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且违规减持的股份数量较大。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股东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7
标题中房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预案格式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00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31日,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股份”或“上市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0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中房股份就《问询函》中提出的意见,组织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及机构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实,形成了本回复(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中房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300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300号)。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相关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二、关于本次交易估值和业绩承诺 三、关于标的资产资质证书及知识产权 四、其他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6年4月7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9
标题中房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32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6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32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2
标题中房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32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6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32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将于2016年3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02
标题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7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0月31日,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全体董事已审议并同意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但公司提供的备查文件董事会决议显示,朱洪策、秦峰、李伟3名董事未出席该次董事会,也未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公司季度报告披露情况与董事会实际决议情况不一致。 经进一步核实,公司审议季报的董事会会议系以通讯方式召开,因上述3名董事的表决意见未按时送达,董事会决议在未取得上述3名董事表决意见的情况下按其未出席处理。但公司季度报告仍按全体董事已审议并同意公司季报内容对外披露,导致季度报告披露内容与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不一致,反映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2015年11月2日,公司取得上述3名董事同意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表决文件。 公司披露的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长刘波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06
标题中房股份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85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854号),要求我公司对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披露。 一、你公司提交备案的董事会决议显示,朱洪策、秦峰、李伟3名董事未出席审议第三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也未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3名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原因。 二、根据前述规则要求,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但你公司在第三季度报告中声明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该声明与你公司提交备案的董事会决议不一致的原因。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5
标题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42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425号),要求我公司对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意见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6
标题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的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关于"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有专门的议事规则,但是各专门委员会尚未正式开展工作"的问题。 2、关于"公司未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明确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的问题。 3、关于"经检查公司各分子公司董监事及高管名单,公司前任董事长目前已上调集团工作,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在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兼任董事"的问题。 4、关于"公司虽已设立审计部门,但尚未正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问题。
批复内容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及时发现并改善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不足,完善了各项内控制度。公司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继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尤其要完善控股子公司各级决策审批机制,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企业风险;增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其职责,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其更好地为董事会提供决策服务;不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交流专栏,开通投资者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接受投资者监督;同时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风险意识及规范运作意识,促使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1-18
标题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京证公司发[2007]292号
批复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北京证监局对我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出具了评价意见,认为:公司已经较好完成了整改事项,并对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做出承诺,同时提出公司尚未完成对上市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调整。公司已于2007年12月6日完成了前任董事长在徐州天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兼任董事的工商变更手续,保证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批复内容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规范程度,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改善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序,提高公司透明度,以得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治理水平的广泛认同。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8-27
标题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巡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京证公司发[2004]4号
批复原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收入确认理由不够谨慎、充分
批复内容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04年6月8日至17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7月27日下达了《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京证公司发〖2004〗4号,以下简称《整改通知》)。对《整改通知》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接到《整改通知》当日起就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自查,召开了五次专题会议,逐项落实,制定了整改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1-09-14
标题关于对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公开批评的通报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对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信息
批复内容  按照《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近期对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报中涉及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上述三家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活动中存在严重问题。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委托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金额为10.5亿元,占净资产的49%。2001年委托贷款金额为1亿元。上述委托贷款均未经董事会作出决定,也未报经股东大会批准,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仅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提及上述委托贷款事宜,没有作为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和公告,信息披露没有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截至2001年8月14日,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共划出4.8亿元用于委托理财,占公司净资产的39.7%。上述委托理财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和股东大会批准,违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方面问题突出,指定帐户未按合同规定封闭运作,随时有资金的划转发生;上述委托理财事宜仅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提及,没有作为重大事件及时披露。   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将5000万元用于委托理财,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大笔资金实际委托给个人买卖股票,资金管理存在重大风险;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仅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提及上述委托理财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上述问题,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春鹏、董事会秘书李忠涛,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镭、董事会秘书赵一雷,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振山、董事会秘书刘相云未能忠实履行职责,导致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方面出现重大隐患,严重违反了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应当予以谴责。   现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春鹏、董事会秘书李忠涛,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镭、董事会秘书赵一雷,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振山、董事会秘书刘相云予以公开批评。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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