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5-21 |
标题 | 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4]11号 |
批复原因 |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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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21 |
标题 | 关于对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津证监措施[2024]12号 |
批复原因 | 王强:
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江都路证券营业部存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内部管理不到位,法律合规意识淡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天津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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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6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孙某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孙某于2010年11月22日入职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2022年5月退休;2022年5月11日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签署经纪人委托合同,代理期限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孙某在上述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2010年12月27日至2023年5月17日,孙某控制使用亲属“孙某1”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16,168,771.60元,累计亏损37,763.60元。 |
批复内容 | 责令孙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孙某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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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4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23号 |
批复原因 | 一、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个别产品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为委托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接受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对私募资管产品委托人与投向的债券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尽职调查不充分。对债券投资决策管控不到位,投资策略宽泛、债券风格库缺乏明显的风格特征、投资决策过程和询价过程留痕不清晰。
二、合规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条线存在的风险合规性检查不充分,合规管理未贯穿资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等环节,合规管理有效性明显不足。
三、合规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规范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未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纪业务异常交易预警和交易站点管控不力,未将从业人员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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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4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3]22号 |
批复原因 | 一、员工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将员工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未对员工操作客户机进行有效管理。
二、内部合规管控不力。分公司管理职能虚化弱化,合规检查流于形式,未开展有效的合规检查,未及时监测和预警明显异常交易情况,对暴露的合规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内部合规管控失效。
三、未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中华北大街营业部类型为A型,客户交易室未安装监控,没有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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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6-06 |
标题 | 关于对主办券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5月)(1)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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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季显文)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黑龙江证监局[2023]3号 |
批复原因 | 一、季显文证券从业情况2004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季显文担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西林路营业部(后变更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交易部、发展部营销总监。2013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8日,季显文担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总经理。2019年1月9日至今,季显文担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季显文为证券从业人员。二、季显文使用“唐晓娟”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证券唐晓娟是季显文的配偶。“唐晓娟”证券账户,2011年2月28日开立于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西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4****409和深圳股东账户014****585,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6217***********2288,交易资金来源于季显文、唐晓娟。2017年4月12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季显文使用MAC地址为00********87和EC********81的设备操作使用“唐晓娟”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6,382,146.24元,交易整体亏损。 |
批复内容 | 责令季显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黑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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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8 |
标题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7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2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5年至2017年你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从业期间,违规操作宋传斌等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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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2-07 |
标题 | 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4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2]24号 |
批复原因 |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从业人员长期违规买卖股票,且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上述行为,合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管理薄弱,对股票异常交易情形缺乏有效监测,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控。 |
批复内容 | 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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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06 |
标题 | 关于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2年5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勤勉尽责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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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6 |
标题 | 财达证券北京花园路证券营业部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行政处罚(京海三税简罚[2019]600215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海三税简罚[2019]6002159号 |
批复原因 | 2019-01-01至2019-01-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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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09 |
标题 | 财达证券邯郸武安中兴路证券营业部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武安市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处罚(冀邯武安税城区分局简罚[2018]3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冀邯武安税城区分局简罚[2018]37号 |
批复原因 | 原因:2018-10-01至2018-10-31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处罚内容:罚款1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武安市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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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09 |
标题 | 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沭税一简罚[2020]43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沭税一简罚[2020]436号 |
批复原因 | 原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所属期为2017-06-01至2017-06-30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的纳税申报。 |
批复内容 | 处罚内容: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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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17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名下挂有客户并开展客户维护工作,信息技术人员开发客户并领取相应奖金等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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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2-27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9]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营业部在为客户开通股转系统交易权限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重要合同进行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未依据客户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日终名下证券类市值判断适当性,未能严格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第五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第七十八条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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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3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兆纲)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1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郭某霞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没收当事人郭兆纲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0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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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25 |
标题 | 关于对吴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19]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营销经理期间,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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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1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焦玉淼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焦玉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3月起,焦玉淼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受聘于该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证券营业部,并取得劳动报酬,为该公司正式员工。2012年5月至2016年11月,焦玉淼在营业部任职期间,使用营业部无盘站(MAC地址为001E90471C88、001E90483787),操作李某国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买入1192笔,成交金额52,339,648.57元,卖出932笔,成交金额51,531,443.02元,轧差-808205.55元,未发现违法获利。 |
批复内容 | 责令焦玉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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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独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任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显示,独轶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独轶担任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经查,独轶自2015年起,多次私下接受相关客户委托,操作“张某”、“韩某”、“许某”、“徐某”、“长安某元”、“杨某兵”、“吴某月”、“金某春”等10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本人未获得收益。
三、独轶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经查,独轶在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配偶尹某证券账户、父亲独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融资融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独轶。
上述账户共累计买入1,041,450股,买入金额17,079,286元,累计卖出1,041,450股,卖出金额16,988,592.9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15,492.1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下单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独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独轶在财达证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利用“尹某”、“独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独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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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8-10 |
标题 | 关于对财达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08号) |
相关法规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108号 |
批复原因 | 财达期货未能尽职履责核査王某某学历情况,在未取得王某某本科学历真实性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仼命其为营业部负责人,向北京证监局报送的备案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决定对财达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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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16 |
标题 | 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17]004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2016年度“双随机”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个别债券承销项目未按规定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个别代销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缺少风险提示或警示性文字内容、部分营业部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代销金融产品。三、公司行情系统曾出现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 |
批复内容 | 上述问题暴露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上述问题的情节、影响和自查整改情况,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息系统运行等方面每3个月增加1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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