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3 |
标题 | 郴电国际:关于对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但公司上述未公开业绩数据通过非法定披露渠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发布不公平。且前期新春贺词及致歉公告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预期。 |
批复内容 | 对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范培顺、时任总经理雷运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荣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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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8 |
标题 | 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2月1日,郴电国际通过公司公众号发布新春贺词,贺词中提及“202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4.13亿元、利润总额2.21亿元、税收2.1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130%、24%”年度财务数据。郴电国际未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前述信息,且未充分说明上述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可能与最终审计情况存在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2022年2月7日,公司公众号撤销所发布的新春贺词。截至撤稿时,该篇文章阅读点击量为2634人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该情况已构成业绩泄露。郴电国际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直至3月12日,公司才就2月1日新春贺词中相关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开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郴电国际、范培顺、雷运明、吴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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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1 |
标题 | 郴电国际:关于对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3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8年7月17日,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投集团)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称,郴投集团通过无偿划转受让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或公司)12.43%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0月18日实施增持计划,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600,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持股比例增至16.65%。2020年3月25日,郴投集团再次披露增持计划称,拟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郴投集团再次增持公司股份3,035,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2%。本次增持后,郴投集团持股比例增至17.47%,距2018年7月17日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持股变动比例累计已达5.04%。郴投集团在股份增持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0年11月7日,郴投集团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时郴投集团持股比例已达19.98%,超比例增持数量约占总股本的2.55%。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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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27 |
标题 | 关于对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持有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累计减持郴电国际561.6174万股,减持比例为郴电国际股份总数的2.12%;期间,又于2015年1月12日增持郴电国际4.6万股。同时,你单位在减持郴电国际股份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未按照规定主动告知郴电国际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5年6月23日才告知郴电国际并披露上述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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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7-02 |
标题 | 郴电国际: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交易股票收益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控股股东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于近期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
2015年1月12日的买入和2015年6月10日的卖出交易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2015年7月1日,市国资委已将股票违规交易的收益529,460元转入本公司账户,并经本公司财务部门确认到账。
本公司将加强对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法规培训,不断提高高管及大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杜绝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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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6-30 |
标题 | 郴电国际: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交易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控股股东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于近期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
2015年1月12日的买入和2015年6月10日的卖出交易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市国资委已承诺上述股票违规交易的收益将交回本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确认收到市国资委股票违规交易的收益后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市国资委及本公司就本次股票交易的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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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1-25 |
标题 |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湘证监函[2009]215号 |
批复原因 | 2009年11月25日收到湖南证监局《关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监管函》(湘证监函[2009]215号),监管到公司在2009年11月24日披露的与湖南万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重组公告中存在披露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于2009年12月5日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在公告中,公司就与万福电力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并向广大投资者道歉。
2、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了《说明函》,就公司与万福电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
3、公司按照湖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将与万福电力的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召开了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对万福电力的债权进行处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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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6-12-30 |
标题 |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人员杨东旭、朱庆华因涉嫌犯罪被检查机关逮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贪污罪及受贿罪。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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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06-08-04 |
标题 |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晓文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查机关逮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经济犯罪。 |
批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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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郴州市人民检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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