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9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监局[2021]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郁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10月17日,郁某与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郁某先后就职于德邦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及上海南京西路、福山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郁某强为郁某的父亲,“郁某强”国联证券账户于2001年7月18日开立于国联证券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冷某惠为郁某母亲,“冷某惠”国联证券账户于2000年2月14日开立于国联证券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郁某于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郁某强”账户,于2011年11月3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冷某惠”账户,主要使用郁某的手机委托下单进行股票交易。郁某使用上述两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4,940,404.35元,盈利547,210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郁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郁某没收违法所得547,210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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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31 |
标题 | 关于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质量控制现场核查制度、反馈意见报告制度不健全等违规问题。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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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20 |
标题 | 关于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74号 |
批复原因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评估监管政策,对重组备选方案准备不足;二是未审慎评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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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3 |
标题 | 国联证券宿迁洪泽湖路证券营业部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处罚(宿税三简罚[2019]240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宿税三简罚[2019]240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
批复内容 | 处以人民币4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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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3 |
标题 | 国联证券宿迁洪泽湖路证券营业部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处罚(宿税三简罚[2019]21691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宿税三简罚[2019]216919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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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2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张锋、徐斌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锋、徐斌武是证券从业人员。
(二)张锋操作配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09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间,张锋操作配偶林某证券账户,使用手机或者在单位使用电脑下单,期间累计交易中炬高新、东山精密等48支股票,买入和卖出成交192笔,买入和卖出成交总金额19,061,441元,获利94,069元。
(三)徐斌武操作配偶和第三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日期间,徐斌武操作配偶王某证券账户,在单位使用办公电脑下单,期间累计交易吉祥航空、海汽集团等7支股票,买入和卖出成交12笔,买入和卖出总成交金额1,428,633元,获利746,446元。
段某某是林某的朋友,应林某请求开立证券账户,林某又将账户交给徐斌武使用。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徐斌武操作段某某证券账户,在单位使用办公电脑下单,先后交易合诚股份、长久物流2支股票,买入和卖出成交10笔,买入和卖出成交总金额1,257,375元,盈利1,145,673元。
张锋使用配偶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徐斌武使用配偶及第三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二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张锋操作林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94,069元,并对张锋处以94,069元罚款;
(二)没收徐斌武操作王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746,446元和操作段某某证券账户的违法所得1,145,673元,并对徐斌武处以1,892,119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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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4-21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7]13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信息技术、交易单元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内控执行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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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2-09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马群星、张河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6]4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1月18日国联证券发布由张河生撰写的研究报告《从国家队成本看当前市场估值-投资策略思考点评》。经查,该报告质量存在问题,报告不符合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的要求,未能保证引用的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缺乏专业审慎,分析结论依据不足,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九条的规定。马群星作为研究所所长,负有领导责任;张河生作为署名作者,对该研究报告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二人于2016年12月20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17楼)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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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18 |
标题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定期报告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2015]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在今年7月24日、9月10日和11月17日接连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其中7月24日和11月17日的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你公司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断。 |
批复内容 | 上述事件反映出你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对信息技术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整改,并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每季度向我局书面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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