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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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12-3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5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文件批号沪[2025]51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8月,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因资金压力,提出以旗下优质上市公司(包括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股份)为标的,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的设想。 2024年8月26日,红豆集团带队到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豪集团)进行交流。 2024年8月30日,红豆集团形成初步方案,提出设立新平台,由江苏苏豪集团增资新平台,新平台购买通用股份29.99%的股份,江苏苏豪集团通过新平台控制通用股份。 2024年9月20日,江苏苏豪集团召开党委会,原则同意与红豆集团开展战略合作的初步意向方案。 2024年10月16日,江苏苏豪集团聘请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标的包括通用股份。 2024年11月底,江苏苏豪集团方面进展较慢,红豆集团财务顾问向红豆集团推荐了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集团)。 2024年12月,广州工控集团与红豆集团互访交流,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25年1月22日,红豆集团与广州工控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 2025年1月23日,通用股份披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红豆集团拟将其持有的通用股份24.41%股份转让给广州工控集团或其指定主体,若实施完成,通用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025年3月26日,红豆集团与广州工控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终止协议》。通用股份于2025年3月27日披露上述终止协议。 2025年4月1日,红豆集团与江苏苏豪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2025年4月2日,通用股份披露,控股股东红豆集团与江苏苏豪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红豆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江苏苏豪集团转让其持有通用股份的3.89亿股,占通用股份总股本的24.50%。交易完成后,通用股份控股股东将由红豆集团变更为江苏苏豪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述红豆集团转让通用股份相关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0月16日形成,于2025年1月23日公开。 二、喻某林泄露内幕信息 案发时,红豆集团为通用股份控股股东,喻某林时任红豆集团副总裁,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原因,喻某林不晚于2024年10月20日知悉内幕信息。 王某军系喻某林配偶的弟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喻某林告知王某军红豆集团拟转让通用股份相关股权事项,向王某军泄露内幕信息。 三、喻某林内幕交易“通用股份” (一)涉案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王某然为喻某林的侄女。王某然中信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王某然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26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沪市股东代码为A25XXXX338,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 (二)喻某林使用王某然证券账户内幕交易“通用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然证券账户交易“通用股份”使用的电脑硬盘序列号、MAC地址与喻某林本人工作电脑相关信息一致,交易“通用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喻某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喻某林使用王某然证券账户于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2月24日买入“通用股份”37.24万股,买入金额1,963,729.00元,在调查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28,414.91元。
批复内容1.对喻某林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2.对喻某林内幕交易“通用股份”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414.91元,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30
标题通用股份:关于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蜢蛟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冯蜢蛟先生的配偶龚晏女士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不存在需向公司交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1
标题通用股份: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83号
批复原因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58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1-23
标题通用股份关于公司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锡锡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07日17时30分左右,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的4号轮胎仓库发生火灾事故。
批复内容2019年1月7日,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锡山区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锡锡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地点位于4号仓库的中间仓库东南角南侧第一排、由东向西第二排轮胎架上方,起火原因为该处电器线路发生故障引起的火灾。
处理人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锡山区大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12-10
标题通用股份关于公司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07日17时30分左右,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的4号轮胎仓库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并积极配合消防官兵进行灭火工作,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扑灭。目前事故具体原因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批复内容本次火灾主要受损资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一步勘查财产损失情况。公司管理层将认真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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