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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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16
标题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惠城)应急罚[2022]执法-30号、(惠城)应急罚[2022]执法-31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分别在惠城区横沥镇丰林亚创公司“3.7”闪燃事故(造成二名工人死亡)中负有责任和负有领导责任。
批复内容决定对惠州丰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修帆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30,541.6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2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2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8
标题丰林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西监管局[2017]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丰林国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丰林国际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丰诚”)在减持丰林集团股票前,合计持有的丰林集团股份占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58.16%。2014年11月4日,新疆丰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股票19,800,000股,占当时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4.223%。2015年5月11日,丰林国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股票23,445,000股,占当时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4.999%。其中,在2015年5月11日减持3,645,600股丰集团股票后,丰林国际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累计减持比例已达到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5%。在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后,丰林国际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丰林国际于当日继续减持丰林集团股份,累计减持丰林集团股票19,799,400股,占丰林集团股份数的4.222%,金额206,309,748元。 刘一川作为丰林国际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知悉丰林国际与新疆丰诚的一致行动关系,主导了上述丰林国际减持丰林集团股票行为。 丰林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对于丰林国际上述违法行为,刘一川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 责令丰林国际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 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刘一川予以警告。 三、 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处以1,44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490万元。 四、 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行为,对刘一川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丰林国际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对刘一川处以25万元罚款,合计罚款50万元。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6
标题丰林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69号
批复原因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交易目的 二、关于标的资产预估及作价 三、关于标的资产权属、商标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现予以公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3
标题丰林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269号
批复原因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交易目的 二、关于标的资产预估及作价 三、关于标的资产权属、商标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6年3月25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0-2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6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6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5年5月11日卖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6,以下简称“丰林集团”)股份2344.5万股,占“丰林集团”股份总额的4.99987%。此前2014年11月4日,新疆丰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卖出“丰林集团”股份1980万股,占“丰林集团”股份总额的4.22%。由于新疆丰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因此截至2015年5月11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卖出“丰林集团”股份4324.5万股,占“丰林集团”股份总额的9.22%。 你公司在一致行动人减持“丰林集团”股份后继续减持,并在合计减持的股份比例达到“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公司证券市场行为。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9-29
标题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疆丰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丰诚”)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19,8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22%。新疆丰诚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国际”)为一致行动人。 2014年11月4日,新疆丰诚将所持19,800,000股公司股票全部卖出,并于2014年11月6日披露股东减持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5月11日,一致行动人丰林国际又卖出公司股票23,445,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9987%。至此,新疆丰诚与丰林国际合计减持的股份比例达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22%。丰林国际在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减持公司股份后继续减持,在合计减持的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减持的股份比例达4.22%,涉及股票数量巨大。 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7-01
标题关于收到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防市国税稽罚[2015]13号
批复原因上思丰林于2015年7月收到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市国税稽罚(2015)13号),认定上思丰林在2009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存在4份收购发票填写不规范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批复内容决定转出上思丰林的进项税额15,801.19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该项罚款已由上思丰林按处罚机关要求于2015年7月17日缴纳完毕。2017年4月6日,上思县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未将上述行政处罚行为视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人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01
标题关于收到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南环罚字[2014]170号
批复原因丰林人造板于2014年11月收到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4)170号),认定丰林人造板因在试生产期间生产排放的粉尘未得到有效收集处置被责令停止试生产,在未完成项目配套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整改,也未向环保局申请现场检查验收且同意恢复试生产的情况下却擅自恢复试生产。
批复内容决定对丰林人造板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项罚款已由丰林人造板按处罚机关要求于2014年11月13日缴纳完毕。丰林人造板已于2014年12月4日取得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特种人造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核准意见》(南环经验字(2014)26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分局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关于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说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自2014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丰林人造板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其他情形。
处理人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01
标题关于收到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南)质监罚字[2014]136号
批复原因丰林人造板于2014年9月收到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质监罚字(2014)136号),认定丰林人造板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中密度纤维板。
批复内容责令丰林人造板停止无证生产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并处以罚款24.5510万元。该项罚款已由丰林人造板按处罚机关要求于2014年10月9日缴纳完毕。
处理人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01
标题关于收到南宁市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良)安监管罚[2014]01号
批复原因丰林集团于2014年7月收到南宁市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安监管罚[2014]01号),认定丰林集团一名工厂职工违章操作并导致其本人死亡的事故中,丰林集团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对丰林集团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项罚款已由丰林集团按处罚机关要求于2014年7月16日缴纳完毕。南宁市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8日出具《证明》,认定上述事故中丰林集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丰林集团自2014年4月27日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处理人南宁市良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28
标题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5号
批复原因经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现公司2011年至2012年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核查和分析,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形成了整改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3-12-03
标题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5号
批复原因经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现公司2011年至2012年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重要业务内部管控,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本公司将按广西证监局警示函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广西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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