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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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7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陶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33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你在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担任独立董事。你与晶方科技供应商上海引勤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勤电子)的控股股东卞蓓系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引勤电子构成晶方科技的关联法人,双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期间各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77.80万元、1073.65万元、1420.41万元、1207.43万元和912.56万元。作为晶方科技时任董事,你未及时向晶方科技报送关于引勤电子的关联关系说明,导致晶方科技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交易发生各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23
标题晶方科技:关于已离任独立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33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你在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担任独立董事。你与晶方科技供应商上海引勤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勤电子”)的控股股东卞蓓系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引勤电子构成晶方科技的关联法人,双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期间各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77.80万元、1073.65万元、1420.41万元、1207.43万元和912.56万元。作为晶方科技时任董事,你未及时向晶方科技报送关于引勤电子的关联关系说明,导致晶方科技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交易发生各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09
标题晶方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317号
批复原因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1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3月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0
标题晶方科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00号
批复原因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00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的问题,特作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4
标题晶方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500号
批复原因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0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田晓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田晓利为东吴证券投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项目管理部副总经理,自2013年5月8日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李兵账户交易“安科瑞”、“顺鑫农业”、“国电南瑞”、“园区设计”等多只股票, 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持股“晶方科技”3000股、“东北证券”8500股。 田晓利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田晓利处以2万元罚款。
处理人青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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