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7 |
标题 | 北特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你(身份证号:23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股票、因北特科技回购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变动,对北特科技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53%。其中,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26日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4.9%。2021年5月31日,你继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北特科技股票2,286,000股,占北特科技总股本的0.63%。你作为北特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北特科技股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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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3 |
标题 | 关于对靳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你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股票、因北特科技回购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变动,对北特科技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53%。其中,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26日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4.9%。2021年5月31日,你继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北特科技股票2,286,000股,占北特科技总股本的0.63%。你作为北特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北特科技股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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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12 |
标题 |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2]44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5月24日,因北特科技实施股份回购导致公司总股本缩减,你的持股比例从4.9997%被动增加到5.00371%,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你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79%,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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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1]2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光裕(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1277.3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万元)的23.63%。 |
批复内容 | 对董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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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4 |
标题 |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1]22号、[2021]23号、沪[2021]25号 |
批复原因 | 一、上海光裕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
二、上海光裕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情况;
三、上海光裕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靳坤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张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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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1 |
标题 |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处罚字[2021]17号 |
批复原因 | 北特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靳坤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北特科技日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签署确认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巍作为时任上海光裕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光裕日常经营管理,且知悉上海光裕为使相关客户确认函证而出具书面说明,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艳作为北特科技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会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靳坤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董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张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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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1 |
标题 |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学民、张婧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1]206号 |
批复原因 | 一、重要子公司审计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程序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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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1-27 |
标题 | 北特科技: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32021016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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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09 |
标题 |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对规则的理解不充分,谢云臣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为5.96元/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将进一步组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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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0-28 |
标题 | 北特科技: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34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3月17日-2017年11月27日期间,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2,38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7%。截至2017年11月27日,上述资金已收回。2018年3月19日-4月25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北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靳坤、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12,2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01%。上述占用资金于2018年4月25日收回。另经查明,上述占用资金中的1.1亿元被靳晓堂用于认购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行为被认定为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综上,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资金拆借的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靳坤、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靳晓堂、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鸿飞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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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8 |
标题 | 北特科技: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14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特科技)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2,38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7%。截至2017年11月27日,上述资金已收回。2018年3月19日至4月25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北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林松账户向靳坤、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12,2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01%。上述占用资金于2018年4月25日收回。此外,上述占用资金中的1.1亿元被靳晓堂用于认购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行为被认定为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赵春奎、郑瑜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李辉、王睿洁、陈家伟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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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30 |
标题 | 关于对郑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1]138号 |
批复原因 | 郑瑜: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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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30 |
标题 | 关于对李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1]139号 |
批复原因 | 李辉: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在从事北特科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未发现北特科技向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靳晓堂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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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30 |
标题 | 关于王睿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1]140号 |
批复原因 | 王睿洁: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在从事北特科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未发现北特科技向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靳晓堂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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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30 |
标题 | 关于对陈家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1]141号 |
批复原因 | 陈家伟: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在从事北特科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未发现北特科技向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靳晓堂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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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30 |
标题 | 关于对赵春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1]142号 |
批复原因 | 赵春奎:
我局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作为北特科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北特科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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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8-09 |
标题 | 北特科技: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靳坤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00号 |
批复原因 | 靳坤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其超比例违规减持数量约为1,927,300股,占比0.53%,数量和比例较大。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靳坤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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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03 |
标题 |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处罚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1]112号、沪证监决[2021]113号、沪证监决[2021]114号、沪证监决[2021]1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林松账户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你公司总经理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2,380万元。截至2017年11月27日已收回。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的上海北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松账户向靳坤、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12,200万元。截至2018年4月25日已收回。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上述转出资金中,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累计转出的1.1亿元用于靳晓堂认购你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你公司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北特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靳坤,北特科技董事、总经理靳晓堂,北特科技董事会秘书和时任财务总监徐鸿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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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23 |
标题 | 北特科技:北特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获知公司股东谢云臣因在未知其已被动成为5%以上股东的情况下,未披露减持计划而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10,000股造成违规减持,公司与谢云臣进行了核实和沟通,目前已收到谢云臣关于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致歉信。 |
批复内容 | 谢云臣已就上述减持行为出具了致歉信,公司将再次提醒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减持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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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6-02 |
标题 | 北特科技: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特科技)于2021年4月21日及4月23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因子公司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不准确等原因,存在会计差错,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信息进行部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2018年度调减营业收入3106万元,占2018年度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55%,调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376万元,占2018年度更正后净利润的6.27%;2019年度调增营业收入3106万元,占2019年度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38%,调减净利润约258万元,占2019年度更正后净利润的1.79%。2020年前三季度,调增短期借款234万元,占更正后短期借款科目的0.68%;调减未分配利润179万元,占更正后未分配利润科目的1.05%。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反映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客观、准确地对当期业绩进行核算,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但公司收入确认不准确、相关会计处理不恰当,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未能准确反映公司当期财务经营情况,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的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科目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鸿飞、时任财务总监张艳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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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23 |
标题 | 北特科技: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2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全体董监高、中介机构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函要求。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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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1-03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9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0年4月25日,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将出现亏损;公司在公告中称,在年度报告审计后期发现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方存在成本结转不准确、存货管理不善等事项,导致2020年初对2019年经营成果预判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在业绩预告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2.72亿元,净利润-13,309.38万元,同比转亏;扣非后净利润-25,121.35万元,同比转亏。
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相比由盈转亏,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20年4月25日才披露业绩预告,距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仅4日,公司业绩预告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靳坤、时任总经理靳晓堂、时任财务总监张艳、时任董事会秘书徐鸿飞和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贾建军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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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9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靳坤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03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截至2016年7月1日,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特科技)控股股东靳坤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298,631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31,064,557股的48.30%。其后,因公司增发股份,导致靳坤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动。截至2020年2月18日,靳坤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156,604,355股,占公司总股本359,002,153股的43.62%,其股份变动比例达4.68%。2020年2月20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减持进展公告称,靳坤于2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公司股份2,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但靳坤在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减持公司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861,428股,违规比例达到0.24%。2月21日,控股股东靳坤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靳坤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减持,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2014年修正),《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靳坤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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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7 |
标题 |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5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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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4 |
标题 |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事项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3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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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1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云臣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9]0135号 |
批复原因 | 谢云臣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在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减持并披露,且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两日内继续减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云臣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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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8 |
标题 | 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北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环罚字[2017]75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津静环罚字[2017]7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危险废物储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
批复内容 | 责令天津北特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
处理人 | 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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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7 |
标题 | 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北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环罚字[2017]38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文件批号 | 津静环罚字[2017]389号 |
批复原因 | 天津北特存在新建一条电镀铬自动生产线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
批复内容 | 罚款25.373497万元 |
处理人 | 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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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1-27 |
标题 | 北特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齐东胜于2017年1月20日和1月23日两个交易日内持续卖出公司股票,2017年1月20日14点前以51.1元/股至54.8元/股的价格累计卖出62,000股,14点23分,其准备继续卖出5000股,但是由于误操作,卖出方向误操作为买入,并且以55.208元/股的价格成交5000股。2017年1月23日10:42分至10点52分继续卖出10000股,其中以55.4成交5000股,55.43成交2800股,55.42元成交2200股。
根据证券法、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齐东胜的相关交易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齐东胜的相关电话说明后,要求其提供两个交易日的股票交割记录,在确认记录后,与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召开电话会议讨论此事,电话会议讨论结果为:齐东胜本次买卖公司股票已构成短线交易,违反相关规则,鉴于其行为属于误操作,公司董事会将给予齐东胜口头警告,责令其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上交公司,同时责成其仔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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