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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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9
标题爱普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39号、150号、152号、158号
批复原因1.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你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你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你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5
标题关于对魏中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52号
批复原因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5
标题关于对冯林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5
标题关于对王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4]158号
批复原因王玮华: 经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23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1
标题关于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4]139号
批复原因1.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税款行为,你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61.71万元、3,624.55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0.56%、23.88%、0.59%;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1,394.11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7.39%。你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你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1-29
标题爱普股份:关于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7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4月27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3月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107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账列其他应付款;将所判罚金调整当期损益,账列营业外支出和其他应付款。据此,对披露的2018-2021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18年年报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净资产均为61.7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0.03%、0.56%;调增其他应付款121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12.78%。2019年年报中,分别调减商誉、归母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3,367.75万元、3,686.26万元、3,367.75万元、3,686.2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70.52%、31.90%、1.30%、1.78%;调增其他应付款624.52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40.38%。2020年年报中,分别调减商誉、归母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3,249.75万元、99.85万元、3,249.75万元、3,786.1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99.83%、0.59%、1.18%、1.73%;调增其他应付款1,051.69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48.98%。2021年年报中,分别调减商誉、总资产、净资产1,827.45万元、1,827.45万元、2,392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58.98%、0.48%、0.78%;调增其他应付款、归母净利润1,106.97万元、1,394.1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49.62%、6.88%。
批复内容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魏中浩、时任财务总监冯林霞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23
标题爱普股份: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租赁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嘉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
批复原因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45.6522%的控股子公司天舜(杭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舜食品”)、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分别租赁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288号嘉里志甄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仓库用于仓储使用,该仓库2022年2月24日因故发生火灾事故。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天舜食品转来的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沪嘉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16时30分许,认定起火部位为嘉定区兴顺路288号嘉里志甄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仓库内一楼靠南墙中部货架,认定起火点为距东墙约24米至26米之间的底层货架处。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处理人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2-26
标题爱普股份: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租赁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嘉里志甄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里志甄”)发来的《关于嘉里志甄嘉定仓库失火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贵司存放于我司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288号产品所在的仓库在2022年2月24日因故发生失火,导致库内产品受损,具体受损情况仍在统计,目前暂无确切数量。我司正在竭尽全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抢险,将尽一切可能减少损失”。
批复内容经初步统计,天舜食品、盟泽商贸存放于该仓库的物品价值约3,000.00-3,300.00万元,公司将启动相关索赔、理赔程序。目前火灾事故原因正在调查、核实;具体受损情况尚在统计中。预计本次事故对天舜食品、盟泽商贸的生产、经营会产生一定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两家控股子公司的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敦促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及索赔、理赔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3
标题上海天舜受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800797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文件批号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8007975号
批复原因上海天舜生产的格莉芙代可可脂黑巧克力水滴产品配料中存在氢化植物油,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即使含量为0)
批复内容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7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3
标题食品科技受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沪市监嘉处[2019]第1420190016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文件批号沪市监嘉处[2019]第14201900160号
批复原因因使用1台叉车未办理定期检验
批复内容罚款3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3
标题浙江比欧受到嘉善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善)应急罚[2020]8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善)应急罚[2020]89号
批复原因浙江比欧因使用液氮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批复内容罚款2万元
处理人嘉善县应急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5
标题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6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66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6-05-27
标题爱普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副总经理王圣文先生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买卖公司A股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王圣文先生于2016年5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王圣文先生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明细计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负。 2、王圣文先生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操作失误造成,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其本人就本次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同时王圣文先生向公司表示今后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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